『壹』 江蘇省退休死亡人員 撫恤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正式工作版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補權助問題,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辦理。
二、補助對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親屬:
1
『貳』 南京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葬撫恤標準是多少如何計算的
你好!關於死亡參保退休人員的死亡喪葬撫恤標準是按市人社局公布的標准,目前死亡喪葬費6000元,撫恤費6000元。不需要計算的。
『叄』 南京市白下區民政局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
民發〔2011〕192號《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民發〔2007〕64號《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肆』 請問南京退休職工 正常死亡 如何賠償
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准: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伍』 南京退休工人去世的喪葬費怎麼算
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按下列標准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根據湘勞社政字:一:喪葬補助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法給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四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補助費。
二:供直系親屬救濟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根據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一次性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24-32個月。
其中: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4個月;二人者。
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8個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2個月
(5)江蘇南京退休職工死亡擴展閱讀:
喪葬費是指用於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
由原工作單位支付。國家有關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其數額一般是該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時,所辦理喪事的有關費用支出,不論職工級別,按規定的數額一次發給,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
賠償實際損失的理論
賠償實際財產損失的理論認為,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其喪葬支出的費用,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因此應當予以全部賠償。這是通行的理論。
提前支付喪葬費利息理論
提前支付喪葬費利息的理論認為,人早晚皆難免於死,其殯葬費用,習慣上是由其遺族支付。
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死者的殯葬費用不能認為系侵權行為所生損害。
而是早晚要支出的費用,充其量僅相當於比本來死期提早支出之費用之利息之損害而已
因此這種賠償金應當賠償提前支付喪葬費的利息為合理
『陸』 南京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補償多少個月工資
南京市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為6000原,撫恤金為16000元,供養親屬定期救濟費每年1800元。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2]102號
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近幾年各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等情況,經研究,決定從2012年3月1日起,調整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准,現就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保人員及退休人員(含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標准統一調整為6000元。
二、各市(含所轄縣(市)、區)參保人員及退休人員(含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調整為: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16000元;南通、揚州、泰州15000元;徐州、連雲港、淮安、鹽城、宿遷14000元。
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1〕21號)第六條和《關於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勞社險〔2004〕2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從個人賬戶支出,改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四、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計發辦法和執行時間,參照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轉發民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民優〔2012〕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標准及支付渠道暫不作調整,仍按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9〕10號)規定的標准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蘇勞社險[2009]10號
各市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標准和計發基數
單位:元
南京6000 6000 1800
『柒』 請問 南京市退休職工正常死亡如何賠償
退休職工正常死亡後,按照現行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補償:
(一內)喪容葬費800元(一些地區略高)。原先該費用一般都是由死亡人員的原工作單位支付,現因單位「關、停、並、轉」等各種情況使列支渠道受阻,因此,現已轉由參統的社會保險機構支付。
(二)補助金。按照南京市上年度社會月均工資標準的二倍領取。該費用依然由社保支付。
(三)社會保險賬戶余額。此項由社保機構清算並一次性支付與死亡人員的直系親屬。
『捌』 江蘇老人退休後,死亡補貼是多少個月
江蘇抄職工退休後死亡補貼包括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和救濟費,具體發放標准如下:
一、全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以及退休、退職(含按月領取生活費)、退養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標准為6000元。
二、全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以及退休、退職(含按月領取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調整為16000元,企業退養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調整為8000元。
三、全市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月計發基數為1800元。
(8)江蘇南京退休職工死亡擴展閱讀: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改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支付渠道暫不作調整。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繼承按省人社廳《關於明確參保人員死亡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繼承有關事項的通知》(蘇人社發[2012]152號)規定執行。
其他人員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
『玖』 南京社保退休人員離世
你需要了解的事項,四川省的規定如下,供參考:
辦理時限:
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親屬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並審核死亡證明材料有效後,應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手續,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喪葬補助費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需要什麼手續:
退休人員死亡待遇發放所需資料:
1、醫院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死亡通知書);
2、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
3、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及火化費用收據(發票)
4、死亡人員任一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身份證復印件、關系證明及健在證明。上述資料社保局審原件,收復印件。
5、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數民族人員或其他人員,需提供宗教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向醫療機構自願捐獻遺體人員,需提供接受遺體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員,需提供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員,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上述證明文件社保局審原件,收復印件。
辦理地點:養老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休人員管理窗口。辦理時限:除每月1-5號養老金做賬期或出現特殊情況不能辦理外,其他工作日隨到隨辦。即時辦理。
這是一般性規定,四川各地具體規定不盡一致,但大致差不多的。詳情請咨詢自貢社保局為宜。
如認為解決了你的問題,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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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的領取標準是什麼
1、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喪葬費:6000元,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6000元。
2、2012年3月1日起,調整為:喪葬費:6000元,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16000元。
(10)江蘇南京退休職工死亡擴展閱讀:
1、喪葬費的標准: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個標准最簡明,也最方便。
2、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