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知道退休人員再就業的話怎麼辦么
現在很多小區的物業部門喜歡使用退休人員因為退休人員不要繳納社保了所以你繼續找吧現在很多單位不願意給職工繳納社保他們就會招聘退休人員的
B. 離退休人員工資證明怎麼開
證明
茲證明 先生(女士)是我單位離退休職工,工作年限 年,在我單位工作 年,職務內為 ,崗位為 ,工作性質為容(正式制 ;合同制 ;臨時制 ;其他 ),職稱為 ,其身份證號碼為:
其離退休工資收入為人民幣(大寫) 元
填表人簽字: 證明單位(蓋公章)
單位人事勞資部門聯系電話:
本單位承諾該職工的收入證明真實。
年 月
C. 退休人員再就業簽什麼樣的合同
退休再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一定要簽訂合同,而且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在裡面把你的權利、義務給約定好,你在這勞務協議中必須界定,一, 報酬,第二,醫療,第三,你工資待遇或者保險待遇,必須約定清楚。
另外,再就業人員年齡超過60周歲,不能稱為勞動者。
D.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屬於勞務關系,不劃入勞動關系中。
1、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後,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
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系中,不應在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雙方應當屬於勞務關系。
2、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
3、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麼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
(4)退休人員再就業怎麼證明是全職擴展閱讀: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2、退休人員再就業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 已退休並享受退休政策人員再就業發生工傷可否認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領取退休工資或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便不是適格的勞動關系主體,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而受勞動法規制的勞務派遣用工模式中,一般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派遣員工之間存在的是勞動關系。綜合上述分析,您與勞務派遣單位以及用工單位之間都不能成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在工作時間受傷,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認定條件被認定為工傷。2、但是作為一個完全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來說,您仍可以為他人或機構提供勞務,只是這屬於一種勞務關系而已,更多的是受《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的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可以向派遣公司主張醫葯費、誤工費等相應的賠償,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F. 公司聘用退休人員如何提供社保證明
社保是針對勞動合同的
退休人員是勞務合同,不需要辦理社保的
G. 退休人員再就業需要向社保局提供什麼證明
已經退休的人員,表明已經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再參加工作,如果被企業聘用,不能繳納任何社保費用,也不受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的的調整,只能互相協商,根據協議處理,沒有必要向社保局提供任何證明,
H.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時需了解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間的用工關系能否按勞動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依據對該條的理解,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為勞務關系。另外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議紀要》第11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
二、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能否按照工傷處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90號]第一條規定,離退休人員在原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不能比照工傷處理,生活困難的,可由企業酌情處理。但是依據前述對第一個問題的分析,離退休人員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的,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仍應按照工傷處理。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四、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能否列入破產財產予以分配?
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作為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因此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應列入破產財產予以分配。
五、執行程序中能否劃扣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2002)13號]的規定,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總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但是,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六、離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醫療費而提起的訴訟應否視為勞動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訴訟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1993年4月15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追索醫療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勞辦發(1995)96號]的規定,職工退休後雖與原用人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其退休前在用人單位履行勞動義務是退休後享受退休金和醫療費的前提和基礎條件。因此,離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醫療費而提起的訴訟可視為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