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幹部經商有什麼規定
⑵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有什麼規定
不允許,人家聘請你,無非是看到你很多的人脈關系,這本身就是一種明顯的變相行賄受賄。企業有這樣的想法,註定有一些見不得人的東西,你還是獨善其身,千萬不要晚節不保。錢多了好嗎?拿來給晚輩?你會把下一代慣壞。如果愛孩子,那就讓他們自己去鍛煉,不要剝奪他們成長的權力!你能照顧孩子一輩子嗎?
⑶ 黨員領導幹部退休後 能去企業任職取酬嗎
一些經驗豐富、有專業特長的黨員領導幹部退(離) 休後,以適當方式發揮余熱,對社會是有積極作用的,但為了避免原有的職權對正常市場秩序的干擾,因此必須遵守相應的規定。
為此,中組部在2013年10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意見》同時規定了報批、報備程序,即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此外,針對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兼職(任職)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有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⑷ 對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有何具體規定
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方針。機關退休(含離休,下同)幹部從事經商活動,容易助長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來的工作關系和影響參與倒賣活動,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滋生腐敗現象,必須堅決制止。為了保持黨政機關的清正廉潔,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更好地發揮老幹部的表率作用,遵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中央有關部門對縣以上機關的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1)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不得在商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
(2)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
(3)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到這些企業任職的,要經所在機關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批准,並與聘用單位簽訂合同。
(4)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從事養殖業、種植業生產,進行技術開發、咨詢、服務,講學、寫作、翻譯,以及從事為改善機關後勤服務而開辦小賣部、洗衣房、理發室等經營服務活動,繼續按中發[1984]27號文件酌有關規定執行,取得合理報酬,嚴格照章納稅,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變。
(5)黨和國家機關要加強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對違反規定的退休幹部,其原所在機關應及時糾正;不按規定糾正的,要追究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退休幹部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紀檢等部門,要經常檢查執行規定的情況。機關黨組織和企業黨組織,要切實負起監督的責任。
(6)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縣以上工會、婦聯、共青團、文聯以及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的退休幹部。
⑸ 領導幹部退休後到企業任職取酬
領導幹部退休後到企業任職取酬,這是違紀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版九條有明權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⑹ 領導幹部退休後在企業工作有什麼規定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的規定是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專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屬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⑺ 退休公務員能不能去民營企業工作取酬
退休公務員是可以取民營企業工作,並且能收取酬勞的,這是可以的,但是要向原單位進行一下通報
⑻ 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要怎麼處罰退休後可以嗎
根據2013年中組部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根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3條第(14)項之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法》第42條還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顯而易見,無論何種情況,公務員都不得在企業兼職及獲取報酬。
兼職,只有一種情況可以,公務員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要怎麼處罰:
未辭去公職就在企業兼職還領取報酬,自然違反了公務員法。按照公務員法第十七章第第一百零一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可否兼職:
參照第一百零三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是否處分、處罰主要視其情節程度和影響而定。
⑼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的規定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9)退休幹部能否在企業取酬擴展閱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的精神,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現就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提出相關意見。
所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等企業。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任職的,參照本意見執行。對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業獨立董事、獨立監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本意見執行;國家機關委託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領導人,按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下發前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的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本意見予以規范。
參考資料來源:紀委辦公室監察處-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