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老工傷四級退休人員死亡後,有些什麼賠償
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回取答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如有餘額可以繼承。
Ⅱ 七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後死亡的爭議案件怎麼處理
七級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屬於一次性處理,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之後,正常上班,退休之後死亡,按照正常退休死亡辦理,沒有什麼可爭議的,你的職工是1976年工傷,那時候還沒有工傷保險條例,也沒有規定工傷等級,不清楚你的七級是哪裡來的,並且那時候,也沒有一次性傷殘補助,如果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工傷退休,現在國家已經把這個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需要重新作出鑒定,職工已經死亡,鑒定是不可能了,你找一下你單位主管人員吧,看看能不能處理,我的估計一次性傷殘補助,是不會給的,因為那時候還沒有這個規定,只能從喪葬費,撫恤金方面爭取
Ⅲ 貴州省工傷死亡賠賞標准
具體標准如下:1—4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撫恤金標准以2002年各市、州、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5%為計發基數,一級為基數的90%、二級為基數的85%、三級為基數的80%、四級為基數的75%。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標准,配偶按2002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計發,其他親屬按3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生活護理費的標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一級護理)按2002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計發,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級護理)按40%計發,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級護理)按30%計發。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本次調整的適用范圍為2003年12月31日前已經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經鑒定為1—4級未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護理費的企業職工和按月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待遇低於本次調整標準的,按新標准執行,現有待遇高於本次調整標準的則不作調整。參加工傷保險且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Ⅳ 貴州工傷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多少
貴州工傷死亡賠償多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Ⅳ 社保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標准
一、各地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標准不一樣,但一般來說喪葬費是定額給付,撫恤金依據當事人去世當月養老金標准結合當地規定的撫恤金計發月數綜合計算。具體標准可以向當地社保機構直接咨詢,也可以上班時間撥打12333電話咨詢。
二、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費、撫恤金申領流程如下:
1、當事人去世後,家屬(繼承人)應及時提交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喪葬費申請表等資料(一般是將資料提交給當事人原單位,由其代為辦理);
2、社保審核後按照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符合條件者由社保機構依據當地規定核算具體撫恤金、喪葬費金額;
3、社保機構審批完成後,將相關金額轉付當事人原單位,由原單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額後通知繼承人領取即可。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Ⅵ 貴陽市退休人員死亡補償金是多少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賠償發放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Ⅶ 工傷退休後死亡有何待遇
工傷職工退休納入社會養老保險享受待遇後,再死亡的,享受《社會保險法》規定專的待遇。職工的遺屬可以領取喪葬屬補助金和撫恤金,具體的標准各省、市、自治區有不同的規定。黑龍江省是兩項共計10000元。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