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離婚時雙方都沒退休,養老金賬戶的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能否分
婚前共同財產,都可以分的!
❷ 離婚時一方的 企業年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對於一方名下的企業年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應當根據企業年金的性質,結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予以確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7條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第12條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從以上規定可知,企業年金本質上屬於可期待的養老保險金,只有在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才可取得。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目前並未達到退休年齡,不符合領取企業年金的條件,因此,你名下的企業年金不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范疇。
但企業年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意味著你妻子無權要求你給予任何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來源:網頁鏈接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3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❸ 離婚時能否分割未退休一方的養老保險金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版老保險金條件,權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可得知,離婚時,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能獲得法院支持。未能對養老保險金進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未將婚姻關系終結作為提取養老保險金的法定理由,導致未退休的離婚當事人對養老保險金無法實際進行分割。而分割的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的養老保險費即是日後養老保險金的一部分,可以說,離婚時,雙方已經對養老保險金中屬於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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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離婚時女方退休的企業年金和增量該參加分割嗎
你好,企業年金又稱為企業補充養老金,是國家為企業職工養老不足而制定的政策設立的。這筆資金應當屬於個人養老補充部分,嚴格意義上來說是屬於個人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是可以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的。如果在離婚時走法律程序,主要還是看當地法院怎麼判決了。建議還是盡量夫妻雙方協商解決比較好。
❺ 離婚兩年了前妻要我剛退休的企業年金
摘要 既然已經離婚那麼長時間了,你不給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❻ 一方名下的企業年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問:我今年35歲,與妻子於2005年結婚,現在因感情不和准備協議離婚。對我名下的屬於養老保險性質的企業年金的歸屬問題雙方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妻子認為企業年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我則認為企業年金屬於我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我想知道,?答:對於問題,應當根據企業年金的性質,結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予以確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12條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從以上規定可知,企業年金本質上屬於可期待的養老保險金,只有在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才可取得。從你的情況看,目前不符合領取企業年金的條件,因此,你名下的企業年金不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范疇。但企業年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意味著你妻子無權要求你給
❼ 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養老保險金應如何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的「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經退休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的情形。如果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養老保險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在未退休之前,將來取得養老保險金的具體數額無法進行預先測算,勞動者不可能實際取得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金。
有鑒於此,我們認為離婚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尚未退休,顯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的「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條件,離婚時當事人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應予以支持。但是,一些專家學者指出:根據《婚姻法》婚後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夫妻一方在婚後積累的養老金利益包括期待利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婚後積累養老金利益的財產來源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方對積累養老金的繳費一般都源於其個人的部分工資,而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一方以繳納其部分工資而積累的養老金利益包括期待利益當然應屬夫妻的共同財產;根據承認家務勞動與社會生產芳動具有同等價值的立法理念,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積累的養老金期待利益應當由夫妻共享;根據聯合國相關文獻倡導的精神,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地共享在婚姻期間所得的一切財產權利。
❽ 離婚時一方沒退休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嗎
離婚時不能分割未退休一方的養老保險金,雖然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但是必須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才可以分割,還沒退休的,不能領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❾ 離婚時能否分割未退休一方的養老保險金
離婚時不能分割未退休一方的養老保險金。根據法律規定,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可以主張分割為對方實際交付的部分。 相關法律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❿ 離婚時已經有企業年金,另一半可以分割嗎
北京專業婚姻律師溫馨提示:一方的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政策和本企業經濟狀況建立的、旨在提高職工退休後生活水平,由企業職工個人從工資中提取繳納。因此,一方在婚後所繳付的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應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