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財政供養人員
財政供養人員指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公職人員。
主要是供職於黨委、人大、政府、政法機關、政協、民主黨派及群眾團體等公共機構的人員,各類事業單位人員,包括教育、科研、衛生等領域,此外就是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和長休人員。
(1)退休返聘人員是財政供養人員嘛擴展閱讀:
相對於財政供養的規模大小,公眾對「質」的擔憂更為突出:公職人員是不是精幹、勤勉?能不能高效地履行職責?有多少只拿錢不幹活吃「閑飯」的人?
程文浩認為,我國財政供養人員總量相對可控,但領導職務人員比例過高,而真正在一線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者卻相對不足,「官多兵少」、「頭重腳輕」的問題突出。人員結構的整體失衡影響了財政供養人員總體的工作績效。
有人曾質疑,四川某縣總人口僅7萬多人,竟有1正16副縣長。對此,該縣政府在正式聲明中提到,在政策規定領導職數范圍內配備的正副縣長有10名,此外,還有4名掛職副縣長,1名兼任副縣長,以及1名正縣級非領導職務。
這並非個案。近年來,有些地方亂設機構、亂定級別,領導職數和公務員人數超標,一些鄉鎮幹部好幾百個,一些地方政府正副秘書長就有十幾個。
有網友評論,一個縣該是個多大的「廟」,竟供奉這么多的「菩薩」?這么多的副職,都得有相應的收入和待遇,超出承受能力的「吃財政飯」人員,以及教育、管理、監督等方面的成本,讓財政不堪重負。
李成言則強調對權力的約束和監督。他說,要建立嚴格的行政問責機制,從源頭上杜絕財政供養的各類違規現象。
比如「吃空餉」現象,有「吃空餉」者,就有「發空餉」者,不僅要讓「吃空餉」的人和單位受到懲罰,更要讓那些提供便利的人受到懲治。
⑵ 企業退休人員是財政供養人嗎
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費等。(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⑶ 退休返聘人員算不算單位在崗人員為什麼
你好,不屬於在崗人員,發生工傷事故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賠償。
⑷ 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待遇問題勞動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一般原則上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即可。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於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因而,聘用單位對於退休人員的責任而言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二是工傷的處理。至於退休人員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員的工資報酬、醫療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勞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在實務中一般不大,主要風險是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爭議較大,對於聘用單位的風險也較大。
⑸ 財政供養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嗎
財政供養的是在職人員,退休後可由社保供養。
⑹ 財政供給人員與財政供養人員有什麼區別
區別都是一樣的。狹義的財政供養人員僅指在職在編的公務員、全額事業人員、部分差額事業人員和離退修人員。
廣義財政供養人員是指以財政性資金負擔個人工資的人員,包括在職在編的公務員、全額事業人員、部分差額事業人員和離退修人員,也包含政府購買服務的政府機構聘用制人員、社區服務者、農村管水員、護林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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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供養人員
指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機構和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人員工資福利、財政部門列入政府預算范圍並核撥經費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廣義的財政供養人員指工資福利列入政府財政預算范圍的人員,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按規定臨時聘用的人員,以及其他由公共財政支付工資福利的人員等。
狹義的財政供養人員通常指列入政府財政預算范圍的在編在崗工作人員,特指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和編內離退休人員。
在機構編制工作中,財政供養人員一般指除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內離退休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國家對財政供養人員嚴格控制,李克強總理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強調指出:「各級政府必須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堅持過緊日子。
要嚴格執行『約法三章』:政府性樓堂館所一律不得新建和改擴建,財政供養人員總量只減不增,『三公』經費只減不增。」
⑺ 父親是退休教師子女算財政供養人員嗎
首先需要明確財政供養人員的含義,所謂的財政供養人員意思是本人由財政支付工資。具有國專家公屬職人員的身份。父親是退休教師,只意味著父親是財政供養人員。而不意味著子女是財政供養人員。
一、你父親是教師退休,只能說明你父親本人由財政支付退休金,也就是他本人是財政供養人員。
二、作為子女,如果你本身不是國家公職人員,那麼你本身不享受財政支付工資。
三、所以,父親是退休教師只意味著他本人是財政供養人員,而你不是。
⑻ 關於退休返聘人員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指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內的……容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見,退休人員不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退休後因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現行勞動法律不再把他們納入勞動法規范范圍內。
2、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按現行法律規定,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時,雙方關系通常被認定為勞務關系,其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返聘退休人員,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約束。但是在入職前,應該要了解公司內部的規章和制度,當勞動法沒有規定到的地方公司規定涉及到了,可以按照公司規定執行,同時具有法律依據。
針對你公司的情況,你可以按照公司規定辦事,保留住對方的出勤記錄和各項相關資料(如返聘合同、解除協議通知書、員工入職手續等),將其做為備份存檔。
一是方便對其後續工作進行管理。
二是必免出現糾紛的時候,無依據。
⑼ 機關退休人員返聘算在編人員嗎
其實,機關退休人員返聘,是在返聘崗位缺編的情況下產生的。具體有兩種情回況:一,是對某些退休老乾答部照顧性質的返聘;二,是技術性崗位,一時找不到合適人選,無人能頂上去,只能返聘那退休人員了。嚴格的說,他們都不算在編人員了。但是,有的退休老幹部返聘後,一干就是十年、二十年的,不在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