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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關於離退休服務人員津貼

發布時間:2021-12-28 14:13:30

㈠ 浙人社發2017 年184號文件 關於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7〕8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為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7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5元。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86%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6年的,按2016年水平確定。
(四)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所需資金暫由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7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2017年7月11日

㈡ 浙江省杭州市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活動費發放給個人的補貼

1969年7月20日,美國宇航員阿姆斯特朗打開登月艙艙門,沿著梯子緩緩走出,隨即他在月球表面留下了人類第一個腳印,並說出了那句世人皆知的名言:「前排擠一擠。」

㈢ 事業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的問題

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3)浙江省關於離退休服務人員津貼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注意事項:

對於工資收入水平較高地區的部分人員,此次增加的工資可能不足以完全彌補個人繳費,當期收入還會有所下降。這是由於基本工資實行全國統一標准,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因各地工資水平的不同存在差異。

在完善工資制度的同時,凍結規范津貼補貼工資增長,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和調整津貼補貼標准,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政策和考核獎勵政策。今後要通過建立基本工資標準的正常調整機制等措施,逐步實現基本工資在工資中佔主體。

㈣ 浙江省高級職稱退休待遇政策

㈤ 浙江省政府有關於離退休公務員生活補貼的文件和規定嗎

退休金

㈥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是多少

1、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2、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3、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4、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6)浙江省關於離退休服務人員津貼擴展閱讀:

組織實施: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

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為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養老金 養老金調整 養老金上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事業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離退休人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生活補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務員退休制度

㈦ 浙江省規范離休幹部養老金的文件

關於提高企業離休人員養老金的通知頒布單位:浙江省勞動廳、財政廳所屬層次: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文 件 號:浙勞險[1999]230號、浙財社[1999]68號適用范圍:浙江頒布日期:1999-9-13實施日期:1999-7-1各市、地、縣(區)勞動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溫州、蕭山市社保局,餘杭市社保委,省級各單位,各行業單位: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平等有關工作的通知》(浙政發[1999]223號)精神,現就提高企業離休人員養老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從1999年7月1日起,對1999年6月30日前離休的人員和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辦理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機關同職務同條件離休人員的增資辦法提高養老金。具體辦法為:基礎工資增加70元;級別工資按照同一級別新老標準的差額增加(級別工資新老標准及其差額附表於後)。如按上述辦法增加的養老金低於120元的,按120元標准增加。例如,某企業正處級離休幹部增加養老金前,級別工資為7級228元,這次機關工作人員級別工資7級從228元調整到350元,基礎工資增加70元。因此,該離休幹部這次每月可增加養老金192元[(350—228)+70]。

離休時沒有職務的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120元標准增加養老金。

二、符合享受每年增發1至2個月生活補貼費條件的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今年起可將這次增加的養老金,計入1至2個月生活補貼費的基數。

三、為切實保障企業離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按本通知規定增加養老金所需的費用,凡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解決;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按本通知規定增加的養老金,必須在9月15日前發到離(退)休人員手中。原行業單位中的離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的養老金暫按每人每月120元預發,待離休金「套改」、正式確定級別工資後再按標准補發。

五、本通知貫徹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㈧ 關於浙江省退休人員春節補貼

可以的 年終和春節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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