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為什麼機關與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有年終獎和綜治獎。而企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都什
階級差異。農民每月163元,也不合理。
『貳』 勞動法有無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在退休這一年是否會得到年底發的年終獎金
年終獎不是法律規定的!是公司福利,看公司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1、如果你的年終獎是每月工資扣部分金額用於年終發放,那年終獎必須支付;
2、如果公司制度有年終獎明確的發放條件和計算方法,應該按制度執行;
3、如果年終獎人人都有就你沒有,你可以去申訴同工同酬同福利;
4、如果年終獎的發放沒有公司制度的約定,也不是從你工資扣出來的金額,也不是人人都有的,你很難索要到!
『叄』 勞動法有沒有關於年終獎的規定
沒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3)國有企業退休職工年終獎規定擴展閱讀
《「年終獎入社保」背後的公平焦慮》
最近,部分省份將年終獎計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引發爭議。
心疼當期收入減少的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者不滿意:本來工資就不高,再從年終獎里劃掉一筆,入社保豈不變成了降收入?為什麼很多企業不把年終獎、股權、期權收益通通計入繳費基數?
參加企業養老的人也不滿意: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待遇原本就比企業高一截,年終獎納入後,未來差距可能更大,改革真的是要縮小差距嗎?不同地方的參保者更免不了做比較:為什麼有的省份沒提年終獎的事兒,是不是自己所在的地方養老基金不夠用了?
年終獎計入繳費基數,影響並不復雜:當期收入降低、未來養老待遇提高,對參保者總體上不構成利益的減少。小細節引來大動靜,背後指向不同人群對養老保險的公平焦慮。
促進公平,是養老並軌的最大意義所在。此前養老「雙軌制」屢遭詬病,主要是由於「制度軌道」不統一。並軌後,人人要繳費,繳費比例一致,退休待遇計發辦法一致。有了統一的制度安排,養老公平就有了制度基礎,改革因此贏得最大共識。
此次部分省份年終獎計入繳費基數,恰恰觸動了人們對制度不一致的擔心。這一風波提醒政策制定者,在大的制度並軌後,還要力爭在操作中尺度一致,以最大程度地實現公平。
一方面,操作辦法要立足「全國一盤棋」,不同省份、大中小城市,在繳費基數、項目選擇上應當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並做到公開透明。另一方面,要正視多年來企業參保員工繳費工資低於實際工資、最終影響養老金替代率的問題,完善實施細則,使繳費基數的確定更接近真實的繳費能力。
一談到繳費人們就緊張,也反映了對社保的糾結。多繳多得,這道理講了這么多年,誰都明白。但現實生活中,那些日子過得不太寬裕的參保者,寧願先管眼下。去年以來,為降低企業成本壓力,我國兩次下調企業繳納的社保費率。
實際上,類似的壓力對參保者個人同樣存在,年終獎計入繳費基數也由此引起不小的情緒反彈。化解這種糾結,有必要在明確繳費基數的同時適當控制基數、降低費率,增加公民的獲得感,也讓所有參保者願意據實繳費。
『肆』 年底退休企業單位不發本年年終獎,一月工作240小時沒補助的問題
第一,你的爸爸屬於輪班制,沒有加班費,只是在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需要支付加班內工資,容
第二,年終獎,年終獎,是企業規定的內部行為,發或者不發,怎麼發,是企業規定的,國家沒有明文規定必須要發年終獎,所以,應該根據企業制度決定,
『伍』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後退休職工還有年終一次性獎金嗎
現在很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在每年年終時,會考慮給退休人員發放共享基金,這也類似於對退休人員的一種年終補償了。但這不是法定的,要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也有不發的。
『陸』 機關事業單位當年離退休人員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嗎
機關事業單位當年離退休人員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機關事業單位年終清槐獎金主要體現對一年工作的獎勵。當年離退休的人員,在崗期間做了一定的貢獻,應適當享受年終獎,獎金基數為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上半年退休的,減半發放;下半年退休的,全額發放。
機關事業單位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在考核結果確定後兌現,獎金標准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員,不發放年終一桐前次性獎金。
(6)國有企業退休職工年終獎規定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當年死亡的在職人員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機關事業單位當年死亡的在職人員參照當年離退休人員的辦法計發年終一次性獎金,即當年6月底以前死亡的,按其死亡時的月基本工資的一半計發,6月底以後死亡的,按其死亡時的月基本工資的全額發放。
機關事業單位當年調入人員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人員如果當年考核為稱職的,可以全額發答輪友放年終一次性獎金。
『柒』 年終獎國家有規定標准嗎
沒有規定的,只規定了年終獎屬於工資總額范圍,具體如下: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二、關於獎金的范圍
(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7)國有企業退休職工年終獎規定擴展閱讀:
目前企業發放年終獎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年底多發一個月工資(此種方式法律上應界定為年終雙薪):二是綜合考慮企業經營收益、部門績效、個人績效,讓每個員工「對號入座」得到全年一次性獎金:三是老闆給「紅包」,給不給、給多少就都由老闆說了算。
對於第—種形式,此時的「年終獎」屬於實質上的年終固定工資,勞動者即使未到年終提前離職的,也可以主張按工作時間的比例要求單位支付,如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則構成無故拖欠或者剋扣工資。
對於第二種形式,企業如規定在職員工「年終」才能拿到「年終獎」,如果員工提前離職,就會喪失這部分潛在利益。當然如果企業規定了所有員工都可以在年終獲得年終獎,員工提前離職則可以索要相應比例的獎金,但若發生爭議,勞動者主張年終獎仍然面臨證據不足的風險。
對於第三種形式,由於年終獎完全取決於老闆的個人自願,未到年終提前離職,員工就不可能拿到年終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