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六十歲退休後,找工作有單位要嗎
60歲能想在真正的進入是肯定是比較難的,再說你已經退休了,拿了工資的。你只能是按著你自己的工作能力,讓單位返聘,或者說是有需要的單位去聘請你。
『貳』 退休人員可以找工作嗎
當然可以
『叄』 beijing退休人員怎麼找工作
如果你退休之後身體狀況還可以,又有一技之長的,建議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可以去為一些有需求的本地 企業服務,因為你們在幾十年的地方工作中,對本地區的各個部門非常熟悉,一些新辦的或者說外來投資的企業,很需要你們的指點幫忙;
2.如果你是一個工程技術人員,一般來說,本地區由於行業的關系,特別是一些國企、央企以及軍工企業退下來的,建議去一些民營企業比較發達的長三角、珠三角地區,那裡雖然經濟發達,但工程技術人員非常缺乏,但退休人員不像年輕人那樣到處去找工作,而且路途遙遠,怎麼辦呢?央視報道過的有一個"全國離退休人才網",建議去那裡先登記一下,如果合適的話,那些企業會主動找你們聯系的。
『肆』 退休人員找工作
可以到當地的人才市場去看看,退休人員找工作很方便的,很多單位都需要有經驗的老同志,而且單位還不用上保險。
『伍』 退休人員找工作有招65歲以內人員單位嗎
一般沒有。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陸』 退休人員找工作
退休人員找工作,你要問什麼情況,是能否找到工作,還是找什麼樣的工作,正常情況下,退休人員如果再想進行工作,你要找一個適合你自己的雨,你原來工作有關聯的工作,這樣做起來會比較得心應手,而不要選擇不適合你的工作崗位,總而言之,適合就好
『柒』 女人退休還去找工作還找到工作
肯定能找到,只是工作不怎麼的好,像清潔工呀,工廠里的一半工人呀......都有要人的,只要你願意干,是不愁的,就是工作不怎麼體面
『捌』 退休人員再找工作領的工資算不算兩處以上收入呢
退休人員再找工作領的工資不算兩處收入,退休工資屬於退休人員應當享有的待遇,再就業屬於勞動者「余熱發光」性質,退休人員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雙方協商工資發放,退休人員不需要再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玖』 退休後還可不可以在找工作
退休後如果有單位需要你,你可以去返聘做勞務工,但不能再簽勞動合同了,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
『拾』 退休人員在外找工作,被公司辭退有賠償嗎
勞動合同解除時給予經濟補償金,是《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給予具有合法勞動合同關系的人的法定補償,退休人員不能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所建立的只是勞務合同關系或僱傭關系,不能構成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法定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勞務關系的解除沒有法定上的補償與賠償了。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從表面上看,退休員工從原工作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後,有權繼續向其他企業提供有償勞動(即所謂「發揮余熱」),其與所服務的企業之間應該成立勞動關系。但是,由於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應該成立的勞動關系實際上並不成立。根據有關法規,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後,「應該」退休。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勞動者年老後在身體健康、勞動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則有上升,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從這一意義上看,雖然法律承認勞動者退休後仍能夠發揮余熱,但其已不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後即無須繼續購買社保,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
因此,企業聘用退休員工的,不成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