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當兵體檢初檢檢查什麼
徵兵體檢初檢的項目包括:
1. 外科:檢查身高、體重、體型、外貌、四肢等。
2. 內科:檢測血壓、心率、泌尿系統、血液、內分泌狀況,以及是否存在慢性疾病等。
3. 耳鼻咽喉科:評估嗅覺、聽力、耳廓、鼻息等。
4. 眼科:檢測視力、色覺、眼球狀況等。
5. 口腔科:主要檢查牙齒情況。
6. 婦科:僅限女性,主要包括生殖器發育情況等常規項目。
參加徵兵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 個人自傳。
2. 畢業證書原件和人事檔案存放地的證明。
3. 戶籍證明材料。
4. 現實表現證明材料。
5. 父母親、配偶、爺爺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所在單位、村、社區、街道出具的現實表現證明材料及所在地派出所的政審材料。
6. 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8張。
7. 未婚證明。
8. 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等證明材料。
依據《徵兵工作條例》:
第十三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徵集的對象,並通知本人。
第十七條規定,上述單位應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指定醫院或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徵兵辦公室根據徵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體質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規定,縣、市徵兵辦公室應對准備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抽查,抽查人數一般不少於徵兵人數的三分之一;若發現不合格人數較多,應全部進行復查。對潛艇人員、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空降兵以及其他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應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對全部人員進行體格復查。
第二十一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按照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相關規定,根據縣、市徵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政治審查,重點查清他們的現實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