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四川省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最新執行多少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養老保險支付一次性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2005年度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府函[2005]150號)關於「從2005年7月1日起,將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後原由企業支付的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統一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標准按我省現行規定執行」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一、從2005年7月1日起,凡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的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下列人員,其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一)企業離休人員:(二)企業退休人員;(三)企業退職人員(按《四川省勞動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貫徹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險[1988]8號)規定由企業支付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除外,下同);(四)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以下現行規定執行:(一)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委老幹部局《關於調整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121號)文規定執行,即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二)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省政府《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死亡待遇暫行規定》(川府發[1988]170號)規定和原省勞動廳《關於計發企業職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金的計算基數問題的通知》(川勞險[1995]35號)規定執行,即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三)按原省勞動廳《關於計發企業職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金的計算基數問題的通知》(川勞險[1995]35號)規定,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條件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三、屬於下列情況的,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一)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員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養關系人員的;(二)不屬於川府發[1988]170號文件規定非因工死亡范圍的:1、被有權機關認定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2、經司法部門結論為畏罪自殺造成死亡的;3、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執行死刑的。四、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一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一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五、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② 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規定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為企業三個月的平均工資,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為每人5000元。領取喪葬費,一般由仍健在的夫妻一方領取,都不在世的,由子女委託其中一名代表代為領取,並出具委託書。
③ 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領取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退休人員去世後,直系家屬不僅領喪葬費和撫恤金。如果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還有餘額也可以依法繼承。關於這位退休人員提出的疑問,希望接下來的內容能給大家帶來幫助,雖然退休人員去世了,家屬要提前知曉領這筆錢,其實喪葬費和撫恤金真的非常有意義,喪葬費和撫恤金更像是退休人員離世後,最後給家屬一點點心靈上的安慰。
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其實非常簡單,退休人員去世後,需要准備材料死亡證明和火化證明。除此之外,還需要准備辦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以及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之一)有效身份證件及關系證明原件(戶口簿、結婚證、獨生子女證、人事檔案、社區證明、公證書等之一)和領取人的儲蓄卡或活期存摺。
只要准備上述5種材料,到社保服務中心就可以申請辦理喪葬費和撫恤金。同時,社保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會辦理清算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且停止給退休人員發養老金,如果已經多發養老金,需要家屬及時退還給社保局,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④ 四川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是如何計發的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賠償問題: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輸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的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相關知識: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按哈民綜[1998]43號文件規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標准為140元)。凡享受遺屬補助的,今後隨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
二、對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副廳(局)級以上人員的遺屬(含享受副廳級以上待遇的),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和維護社會治安中犧牲的工作人員遺屬,可在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對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上述各類遺屬是孤身一人者,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還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含本通知第二條增加部分)的基礎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如果需要法律幫助,可以電話聯系。
⑤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該是多少,怎麼領取
撫恤金和喪葬費都是一次性發放的。以北京市為例:
撫恤金:
北京市規定的,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標准: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於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准。
喪葬費:
北京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准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於有關裝殮和遺體告別等的費用開支。
根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5)內江退休職工死亡安葬費擴展閱讀:
喪葬費領取流程:
1、企業退休職工在家死亡的親屬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
⑥ 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如何領取
一般前往死者原工作單位申請領取即可。記得咨詢所需要攜帶的證件證明等。相關拓展:喪葬費是指用於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支付。國家有關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其數額一般是該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時,所辦理喪事的有關費用支出,不論職工級別,按規定的數額一次發給,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
⑦ 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計算
一般為20個月的基本工資。
根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7)內江退休職工死亡安葬費擴展閱讀
撫恤金
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由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的費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負傷被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的,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應發給傷殘職工撫恤金,直至傷殘職工死亡時為止。在傷殘職工死亡後,已經發放而未用完部分及應當發放部分,屬於傷殘職工的遺產,可以繼承。
1、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死亡時,定期按一定標准發放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的撫恤金,直至受供養人成年或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撫恤金是發放給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的,因此,屬於直系親屬的財產,不能作為死亡職工的遺產由所有繼承人繼承。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撫恤費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單位應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數額的撫恤費。這些撫恤費是發放給受供養人的,屬於受供養人的財產,而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以遺產繼承的方法分割。
3、因革命軍人致殘、犧牲而發放的撫恤金依照我國兵役法的規定,現役軍人參戰或因公負傷致殘的由部隊評定殘廢等級,發給殘廢軍人撫恤證和一次性發給撫恤金,這些撫恤金是發放給殘廢軍人的,屬於其個人的財產,在其死後可以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現役軍人犧牲、病故的,我國兵役法規定的應由國家一次性發給家屬一筆撫恤金;其家屬無勞動能力或者無固定收入不能維持生活的再由國家定期發給撫恤金,這些撫恤金屬於軍人家屬所有,軍人死後不能作為其遺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