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山西省企事業單位職工去世後遺孀補助標准
河北省人事廳河北省財政廳文件冀人發[2007]70號
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基本生活的需要,經研究,決定適當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原則
確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必須實事求是,根據遺屬家庭的實際收入,生活困難程度,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下列親屬:
1、父、夫年滿60周歲,或未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標准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並同步調整,今後不再另行發文。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見附表。
對下列人員在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補助的基礎上再增加20%:
1、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
2、經組織確認因公犧牲、死亡的遺屬;
3、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幹部以及副省級及其以上幹部的遺屬。
四、一些具體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工作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准。凡工作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期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
5、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的工作人員去世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與在職去世的工作人員一樣,補助費由支付工資和退休費的單位發給。
6、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由本人申請,填寫補助審批表(單位、遺屬各存一份),經死者生前單位群眾評議,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縣人事部門審批。省直單位由主管部門批准。上述補助費,分別從死者生前單位的行政費、事業費中支付。如果原單位撤銷、合並,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或合並後的單位繼續發給。各單位要嚴格按規定的標准掌握。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河北省人事廳河北省財政廳
二OO七年六月十日主題詞:人事工資福利補助通知河北省人事廳辦公室2007年6月11日印發
附表
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市名稱補助標准(元/人·月)省直、石家莊市
220秦皇島市
210唐山市
225承德市
185保定市
190廊坊市
195衡水市
190滄州市
190張家口市
180邢台市
180邯鄲市
190
B. 山西省離退休職工遺屬補助每年的安手紋咋么操作
山西省的離職退出幹部補助,每年的安紅。雯,怎麼操作?其實操作很簡單,你只需要進行一個山西民生通過三星民生來進行操作,這樣的話,嗯,掃碼有指導你如何操作?如果你不會話,那麼上面有指導。
C. 退休職工去世,家庭遺屬的最新補助標準是多少
原參保繳納社保人的供養的親屬或繼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領取參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余額;
(二)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一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別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
D.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遺屬撫恤金怎樣領取
參加社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領的待遇分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兩部分。喪葬補版助費為2000元,只權有實行火葬的離退休人員才能享有,其家屬憑借其火化證明及火化收據領取,棺葬人員不能享有。一次性困難補助部分,金額為其生前8個月的月基本養老金。
除這兩部分之外,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如果符合供養條件的,可按月享受撫恤金。這里的「直系親屬符合供養條件」是指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它符合規定的直系親屬,並且無任何生活來源。撫恤金按照死亡職工生前所在地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
E. 山西省撫恤金喪葬費標准
關於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晉有關單位:
根據近年來喪葬收費標准不斷提高和城鄉居民生活費支出不斷增加等實際情況,為減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家屬的經濟負擔,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作如下調整:
一、喪葬費標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1500元調整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2000元調整為5000元。
3、關於喪葬費發放有關的其他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0]100號、湘人發[1997]169
號、湘人函[1997]76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遺屬系非農業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區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90元調整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65元調整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80元調整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60元調整為190元。
2、遺屬系農業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標准由現行140元調整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20元調整為150元。
3、上述對象中不論家住何處,對經組織確認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45元調整為6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60元調整為80元。紅軍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80元調整為100元。遺屬系孤身一人,無直系親屬者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50元調整為70元。具備兩項以上增發補助費條件的按其中金額較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4、紅軍時期、抗戰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生活補助標准按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老乾局《關於適當提高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配偶、遺孀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後退職幹部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湘老乾[2000]4號)的規定辦理。
5、其他有關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2]75號和湘人發[1997]170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後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山西省人事廳
山西省財政廳
二○○五年七月九日
F. 退休職工死亡後遺屬有什麼待遇
公司、企業的職工退休後,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國家的規專定,帶上相關的屬證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後事。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2、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另外需要注意: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G.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企業職工病故後撫恤金有多少
H. 山西省女退休職工病故,配偶無收入,可以享受遺屬補助嗎
關於調整去世離休人員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對我省去世離休人員(含建設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退休的老工人,下同)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調如下:
一、離休人員去世後,其無工作的配偶,不論居住在城鎮還是農村,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調整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的配偶,每月4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的配偶,每月3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的配偶,每月300元。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100元。
二、企業去世離休人員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亦參照本通知規定予以調整。
三、此次調整後,以往規定的各種津補貼,不再執行。
四、調整後的所需經費按原渠道開支。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I. 山西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埋葬費標准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的計算:
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