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傷殘軍人退休工資待遇最新規定,傷殘軍人證如何查真假
我們殘疾軍人的退休工資與是否殘疾軍人,是否參戰涉核、是否榮立軍功沒有任何關系。
參加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根據最新的養老金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至於識別我們《殘疾軍人證》的真假,暗的有十幾處類似人民幣一樣的辨認處,明的就是:
1、大小兩個晶元:封底內封的是准備全國聯網的6X6cm的大晶元,封底暴露的是用於購買火車票、用學生證注冊識別儀就可以識別殘疾軍人個人信息的小晶元。
2、現役、退役殘疾軍人的《殘疾軍人證》民政部規定的兩種統一編碼(24位數和9位數)。
3、有效期中效字明明白白的人造顛倒筆畫。
2. 一級傷殘軍人按退休應該享受什麼樣的待遇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軍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徵集地或直系親屬的居住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3.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二等、三等傷殘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4.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5.復員退伍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6.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8.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9.傷殘軍人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10.享受《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的傷殘軍人,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11.因戰致殘的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准,發給其家庭喪葬補助費。希望能給你提供一定信息!
3. 傷殘軍人退伍後有哪些待遇
1、退出現役的特、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享受離、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並由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不享受離、退休待遇且分散供養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費。
因傷殘後遺症需要經常醫療處置的,或生活需要護理不便分散照顧的,或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門專門設立的機構集中供養,發傷殘撫恤金和住院生活補助費,不發護理費。
護理費標准由各地民政、財政部門每年7月根據統計部門提供的本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准,按規定比例制定,即因戰、因公特等革命傷殘人員為本地區當年社會平均工資的50%,因戰、因公一等革命傷殘人員為40%,因病一等為30%。當社會平均工資出現負增長時,護理費標准不做調整。
自1979年對越自衛還擊作戰以來退出現役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可到原徵集地縣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
需要建房的,由當地政府解決,其農業戶口的配偶和16周歲以下子女(或已超過16周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可同時轉為安置地城鎮戶口,並根據當地條件,由國營和集體單位妥善安排這些傷殘軍人配偶的工作。
2、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鎮戶口的,由原徵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徵集地區有條件的,可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傷殘撫恤金,保證他們的生活。
3、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人員,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其傷口復發所需醫葯費不得包干。
在鄉二等乙級(含)以上傷殘軍人享受衛生部門的公費醫療待遇,且醫療費不得包干。在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4、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置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負責解決。經批准到外地治傷或安裝假肢的,其差旅費准予報銷。其中有工作單位的,按本單位公(工)傷待遇辦理,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5、革命傷殘軍人乘坐交通工具,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享受票價優待。交通工具是指: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減收票價50%;國內民航客機,減收票價20%。
(3)傷殘軍人企業退休有何待遇擴展閱讀
殘疾撫恤標准和等級定義:
第二十一條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第二十二條殘疾的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一級至十級。
殘疾等級的具體評定標准由國務院民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後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4. 在職傷殘軍人退休後有何補助
一個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回答你:
不管我們殘疾軍人是否在職、農村、下崗、退休的,只要我們因為自己或者家人發生臨時困難的(比如大手術、大病、意外等等),那麼民政部門對我們還有家庭生活困難的一次性補助,一年累計不超過3000元。
至於其他的不管你是什麼等級和傷源,以及立功等級、多少,國家(社保)對於退休養老金那是沒有任何優惠的。
5. 傷殘軍人算不算特殊工種、退休是否享受特殊工種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軍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徵集地或直系親屬的居住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3.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二等、三等傷殘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4.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5.復員退伍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6.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8.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9.傷殘軍人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10.享受《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的傷殘軍人,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11.因戰致殘的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准,發給其家庭喪葬補助費。
最新規定指出,經區政府同意,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下同)革命傷殘軍人,屬企業和在鄉的,納入我區企業離休幹部醫療保險。屬行政事業單位的,醫療待遇按原渠道解決。在企業工作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企業負責繳交。如企業無法承擔,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繳交。原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區財政負責按月撥給區民政局負責繳交。從2004年1月起,新增的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鎮財政負責繳交。
《通知》規定,在2004年5月20日前,由各單位負責到區社會保險基金局辦理本單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參保手續(需攜帶《革命傷殘軍人證》、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張),繳交醫療保險費後領取醫保證件,從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職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時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不得無故拖欠拒交。
6. 殘疾軍人在國有企業應享受什麼福利待遇
殘疾軍人是為國家作出特殊貢獻的優撫對象,是社會殘疾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享受的福利待遇如下:
《民政部人事部勞動部關於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的通知》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含離退休的傷殘軍人,下同),傷口復發治療期間,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醫療待遇保證治療,不應採取醫葯費包乾的辦法;其工資(離退休費)發放、工資(離退休費)調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治療期間的待遇辦理。
二、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傷口復發住院期間,由所在單位按因公(工)傷殘人員住院規定的伙食費補助標准予以補助。經組織批准,到外地醫療和安裝假肢的,其醫療、伙食、住宿、交通等費用,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待遇規定辦理。
三、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經醫院證明(在企業工作的,還需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傷殘情況符合因公(工)傷殘人員退休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因公(工)傷殘退休待遇。
四、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死亡,由所在單位按對因公(工)死亡人員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
(6)傷殘軍人企業退休有何待遇擴展閱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殘疾軍人享受社會殘疾人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現就殘疾軍人享受社會殘疾人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殘疾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並按規定評定了殘疾等級、持有合法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退役軍人。
二、殘疾軍人除享受國家給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時也應享受當地社會殘疾人的相應待遇。
三、惠及所有殘疾人政策待遇,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應予享受;惠及特定殘疾人的政策待遇(如安裝假肢、配發輪椅車等),按照有關身體殘疾的特殊要求,符合條件的殘疾軍人應予享受。具體辦法由地方民政部門和殘聯制定。
四、各地民政、殘聯部門要密切協作,加強有關政策宣傳,加大工作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保殘疾軍人享受社會殘疾人的相應待遇。
7. 傷殘軍人退休有百分百政策嗎
殘疾軍人回到地方有以下的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軍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徵集地或直系親屬的居住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3、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二等、三等傷殘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4、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5、復員退伍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6、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8、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9、傷殘軍人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10、享受《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的傷殘軍人,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11、因戰致殘的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准,發給其家庭喪葬補助費。
最新規定指出,經區政府同意,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下同)革命傷殘軍人,屬企業和在鄉的,納入我區企業離休幹部醫療保險。屬行政事業單位的,醫療待遇按原渠道解決。在企業工作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企業負責繳交。如企業無法承擔,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繳交。原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區財政負責按月撥給區民政局負責繳交。從2004年1月起,新增的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鎮財政負責繳交。
《通知》規定,由各單位負責到區社會保險基金局辦理本單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參保手續(需攜帶《革命傷殘軍人證》、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張),繳交醫療保險費後領取醫保證件,從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職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時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不得無故拖欠拒交。
8. 傷殘軍人四級國家和企業應該給什麼待遇
傷殘軍人醫療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軍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徵集地或直系親屬的居住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3.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二等、三等傷殘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4.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5.復員退伍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6.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8.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9.傷殘軍人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10.享受《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的傷殘軍人,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11.因戰致殘的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准,發給其家庭喪葬補助費。
9. 傷殘軍人退休工資怎麼計算
關於「傷殘軍人退休工資怎麼計算」的相關解答如下:公務員工齡的計算:1、公務員的工齡是從任命為公務員之日所屬月份到退休或死亡之日所屬月份的年數(不滿1年時,每個月按112計算)。2、退休的公務員、軍人、私立學校教職員(不適用公務員年金法,軍人年金法,私立學校教員年金法者除外。)重新任命為公務員時,按照本人意願,根據以前的年金法計算的工齡或服役時間可以與第1項的工齡合並計算。3、任用為公務員以前的符合兵役法的現役軍人或不是志願而任用的下士官的服役時間可以計入第1項的工齡。
10. 我 本人是六級傷殘軍人我想知道傷殘軍人在企業退休後的待遇和標准
退休就是退休,領取養老金就與社保局有關;
殘疾軍人就是殘疾軍人,領取撫恤金就與民政局有關。
社保局與民政局是一個並聯的部門,兩種金的發放互不幹擾和影響。
撫恤金不計入個人收入,養老金倒是擠入個人收入;該申請低保還是申請低保、該申請保障住房的申請保障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