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退休人員再工作不屬於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屬於勞務關系,適用合同法。
因此,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是勞務合同關系,雖然與「勞動」僅有一字之差,但實際上是千差萬別的。
為什麼呢,因為勞動關系,勞動法明文規定要求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但是勞務合同適用合同法,合同法上有口頭合同也有書面合同,並不強調凡是達成合意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實際上你這個情況,勞務合同本身是存在的,只不過是口頭的。這並不違法,你如果想規避風險,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一份書面的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那麼自己平時保留好工資情況、工作時長等相關證據,只要能達到證明口頭合同具體有什麼條款的目的也是可以的。只是風險會大點,也麻煩點。
B. 企業可以和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嗎
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C. 退休人員工作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
已經退休的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D. 退休人員可以直接簽勞動合同嗎
退休人員不可以簽勞動合同,退休人員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應當簽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E. 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返聘時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應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
F. 退休人員退休返聘必須簽勞動合同嗎
退休人員返聘簽勞務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可以參照勞務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