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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幹部職工享受哪些福利

發布時間:2021-12-22 03:45:30

A. 退休幹部享受什麼待遇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當前,我們黨和國家有一部分幹部,由於年齡和身體關系不能繼續堅持正常工作。這些幹部,在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中,為黨和人民做了許多工作,對革命事業作出了寶貴貢獻。妥善安置這些幹部,使他們各得其所,是黨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是我黨幹部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人總是要老的,這是自然規律。由於年齡和身體的關系而離休、退休、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是正常的,也是光榮的。對離休、退休的幹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及時解決他們的各種實際困難。同時,也要教育老弱病殘幹部,一切從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出發,服從黨組織的安排。認真做好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工作,對於精兵簡政、提高工作效率,對於建設老中青三結合的精乾的領導班子,對於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特製定如下辦法:
第一條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司局級機構,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省轄市、行政公署一級領導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縣(旗)革命委員會,相當於縣級和縣級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都可以根據情況設顧問,在同級黨組織和革命委員會領導下,根據他們的特長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級顧問安排同級或高一級的幹部擔任。安排對象是:擔任實職有困難,有斗爭經驗,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二條各級政協、視察室、參事室、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史館等單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擔任榮譽職務。安排的對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三條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
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條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第六條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七條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八條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當盡量安置到中小城鎮和農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到本人或愛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鎮和農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實際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
第九條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
第十條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區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區負責解決。確需修繕、擴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
退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中小城鎮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區盡量從公房中調劑解決;確實不能調劑解決,需要修繕、擴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回農村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離休或退休的幹部確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積和標准,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群眾住房水平確定,不要脫離群眾;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條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用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分別由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四條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老弱病殘幹部安置工作的領導。黨委的組織部門和革命委員會的人事、民政部門,要在黨委和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別由接受地區的組織、人事和民政部門管理。要注意安排他們學習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規定閱讀文件、聽報告。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離休、退休幹部的實際困難,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離休、退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作出具體規定,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下達之月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幹部,符合本辦法所定離職休養條件的,可以改為離職休養;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可以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退休改為離休以及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經擔任榮譽職務的幹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經退職的幹部,不再重新處理。
註:有關幹部離職休養的待遇應按照國發〔1980〕253號國務院關於公布《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執行。

B. 離退休人員應享受哪些福利

根據會員章程規定:第七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待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待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因此離退休人員可以得到工會會員的福利,但是不是法定的,畢竟不要繳納會費

C. 有誰知道離退休人員還享受工會福利嗎

有誰知道離退休人員還享受工會福利。

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相關規定:

第八條專 會員離休屬、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3)離退休幹部職工享受哪些福利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相關規定:

第三條第五項 會員享有工會提供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休養、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關心工會幹部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督促落實相應的待遇,支持他們的工作,堅決同打擊報復工會幹部的行為作斗爭。

縣和縣以上工會設立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保障工會幹部依法履行職責。

縣和縣以上工會可以為基層工會選派、聘用工作人員。

D. 離休人員能享受工會福利嗎

完全可以。
首先, 中國工會章程 (1993.10.30)第七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待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中國工會章程 (2013.10.22) 第八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其次,從國家政策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看
1、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離休幹部應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住房、用車、醫療保健、護理費等方面。《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指出,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這是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的總的政策規定。
2、應怎樣理解幹部離休後「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包括哪些項目?
《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第五條所稱的「福利待遇不變」,是指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原單位同級在職幹部同樣的困難補助(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各項非生產(工作)性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包括: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和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待遇。
第三,工會福利屬於非生產性開支。
綜上所述。根據政策文件精神,離休幹部應該享受工會福利。

E. 退休職工在節假日有哪些福利

您好!退休職工在節假日什麼福利都沒有。以前關系在單位時,逢年專過節,單位的工會屬組織還會發一些諸如重陽糕、大米、食用調和油之類的福利。現在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了,逢年過節除了正常發放養老金之外,什麼也沒有。謝謝閱讀!

F. 幹部退休以後,國家有那些福利政策

網上搜索結果,樓主可以仔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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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退休幹部生活醫療待遇的有關規定

一、離休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摘自國發[1982]62號)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2個月工資/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5個月工資/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個月工資/年。

二、離休幹部特需經費(摘自中組部、人事部、財政部、勞動部4部委人字[2002]51號)

1、離休幹部的特需經費標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為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使用。

2、特需經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活動經費開支,不得平均發給個人或挪作他用。

三、離休幹部交通費標准(摘自組通字[1992]17號)

1、正部級離休幹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級(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醫療待遇的)離休幹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級(含待遇)離休幹部,每人50元/月。

4、處級(含待遇)離休幹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離休幹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長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摘自國管財字[2003]292號)

1、享受該項補貼人員為:自雇服務人員的正部長級幹部;65歲以上的副部長級幹部(含享受副部長級單項待遇幹部)。

2、在京部長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的,費用補貼標准:正部級每人1600元/月;副部級800元/月。

五、離休幹部護理費(摘自人發[1998]57號、組通字[2005]31號)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由原來每人100元/月調整為每人200元/月。原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再重復享受。該項經費由國家財政開支。

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摘自國管財字[1998]182號、國管理財字[2005]40號、京組通[2004]37號)

1、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去逝後遺屬家住城市(郊縣為城市戶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補到200元/月。

2、去世的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1)去世的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495元/月。

七、關於公費醫療離退休人員就醫管理(摘自京醫保[2005]29號)

1、可選擇倆所醫院就醫,一所為單位確定的合同醫院,另一所為本人選擇的就近醫院。並按規定報銷門診、急診和住院的醫療費。

2、在京中央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由單位備案。

G. 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待遇

昨天是中秋節,十一長假也很快就到了,每到這個時候,節日單位發什麼福利,就會成為熱門話題。

有的福利可能是現金類的,有的是禮品類,有的是生活品,有的月餅,總之得到福利的都很歡樂。

八項規定作風建設以來,對違規發放福利的問題抓得很嚴,今天我們以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為例,談一談福利發放有哪些限制。
▣ 在職和退休人員福利一視同仁
根據工會法規定,企業員工、行政事業人員等均可加入工會組織成為工會中的一員。工作人員退休了,但工會會員並沒有退出或自動失去會員資格,也沒有領導要求退休人員退出工會。

可是如今有那麼一些單位的領導,把退休工作人員視為包袱,逢年過節發福利根本就沒有退休人員的份兒!

同時,在黨的十八大以後,全國總工會發文,規范福利待遇問題,文件裡面並沒有說退休人員不應該享受工會福利,應該是在職的退休的都應一視同仁!

▣ 福利的資金來源是否違規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

其中,福利費主要用於解決工作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同時補貼集體福利。

而工會經費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2014]23號)規定,可用於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比如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等。

因此,機關、事業單位逢年過節向幹部職工發放一定的節日福利是有依據的,但前提是資金必須從單位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列支。

違規的例子就是很多單位在發放過節福利的時候,沒有嚴格遵守相關的財務管理規定,存在挪用、套用單位正常工作經費發福利現象,個別單位甚至打著為職工謀福利的理由私設小金庫、賬外賬。

這就把正常的職工福利異化和歪曲了,就屬於違規了。

▣ 發放的形式是什麼樣的
一般的違規發放過節福利,在形式上多表現為打著逢年過節名義向幹部職工隨意發放現金、購物卡、代金券,或者是發放數額上明顯超標的高檔奢侈商品等。

這些行為既無法體現傳統節日組織慰問幹部職工的性質,也明顯違反廉潔紀律、財經法律法規、財經紀律等黨和國家的各項規定,必須受到相應的黨紀政紀追究。

全國總工會曾經下發《關於〈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針對一些實際問題作出更明確的規定,以便於基層操作。

全總認為,在反腐的同時,應該積極推進普通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正常福利,改善職工住宿、就餐、醫療等集體福利,加大對困難職工幫扶救助。

《補充通知》首次明確「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7個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

▣ 以下這些開支,是不能有的:
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不準用工會經費支付高消費性的娛樂健身活動
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不準將工會賬戶並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所以,相關的要求是非常詳細和嚴格的。

H. 公務員退休享受哪些福利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醫療等其它福利待遇。

1、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應享有的政府權利。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變。各有關單位要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組織退休公務員學文件、聽報告,參加有關的活動,通報有關情況。

使他們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大事,勉勵他們在新的形勢下,繼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發揚光榮傳統,永葆革命青春。

2、生活待遇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務員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公務員實行職務級工資制。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退休金的計發辦法是: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工具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公務員基本退休金也應適時調整。其調節辦法是:在國家統一調整生活必要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按在職國家公務員並入基礎工資的補貼數額增加退休金。

在職國家公務員根據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准時,退休公務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度相應提高基本退休金標准。

(2)地區津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後,各地將建立新的地區津貼制度。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

(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項福利待遇。這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生活待遇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3、醫療和傷殘保險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保證退休公務員有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對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公傷殘保險金。其中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

4、住房待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住房標准和辦法按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並給予優先照顧。

5、喪葬、撫恤待遇。

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後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8)離退休幹部職工享受哪些福利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第十六章 申訴控告

第八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和控告,必須忠於事實。

第八十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I. 省部級幹部退休後都享受什麼待遇

待遇如下:
1、住房:副部級190平方米,正部級220平方米;
2、公車:部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副部長級幹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
3、辦公:中央機關正部級和副部級幹部的辦公室「上限」要求依舊是54平米和42平米;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乘飛機時可坐頭等艙,乘火車時可乘坐軟席、動車商務座。住宿時,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准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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