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到退休年齡人就去世了,還能有喪葬費嗎
社保買了15年還不到退休年齡,現在人去世了有沒有喪葬費?不但有喪葬費,而且還有撫恤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資金還可以繼承,並一次性退還給家屬。
綜上所述,社保買了15年不到退休年齡死亡後,不但有喪葬補助金,而且還有撫恤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資金,都可以由家屬或是法定的繼承人繼承,並一次性退還給家屬。
2. 已無單位的退休人員身故有喪葬費嗎
到街道勞動服務部門辦理喪葬費等有關手續。
3. 靈活就業人員和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領取撫恤金和喪葬費一樣嗎
不一樣,就業人員除領取撫恤金和喪葬費還可領取病殘津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3)零就業的退休人員有喪葬費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4. 請問靈活就業人員去世後有喪葬費和撫恤金嗎怎麼領取
答主
2020-11-17 專業實習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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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時交社保的話,可以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
依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養老保險人員死亡,社會保險支付撫恤費、喪葬費、同時退回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
由原退休單位上社保申報,最快過一個半月後社保將補助劃入單位賬戶,再由單位代發
靈活就業人員必須按時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兩項社保費後,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就業登記證明及社保繳費憑證,殘疾人員還需持《殘疾人證》,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請,具實申報繳費月數和補貼月數。
(4)零就業的退休人員有喪葬費嗎擴展閱讀:
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必須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以個體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繳費基數是:基本養老按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作為繳費基數;基本醫療按上一年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靈活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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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未到退休年齡因病死亡有喪葬費嗎
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未到退休年齡因病死亡有喪葬費。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法》關於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參考鏈接: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6. 不是正式工屬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後死亡喪埋費有多少
不是正式員工屬於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好屎黃雙雙會有嗎這個肯定是有了主要是楊工主要是肯定是有的這個是屬於正當回復
7. 離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
2018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
法律咨詢:
我父親原來是南川水溪煤礦的退休工人,退休時單位已經倒閉,戶口在退休時已經轉回農村(重慶市南川德隆),我們老家(德隆)不屬於火化區域,請問死亡後是否需要火化,如果不火化是否享受同樣待遇(喪葬費、撫恤金);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撫恤金標准又是多少?
華律網律師解答:
你父親屬企業單位退休職工,按照《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其死亡後應當實行火葬,按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如你父親是黨員就更應當實行火葬。
一次性撫恤金為死者生前工資15個月,喪葬費為2000元,以上待遇由死者家屬或子女領取(須由所在地村委會出具證明確定具體領取額待遇人員)。領取人持以下資料到區社保局辦理:一是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二是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三是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8. 靈活就業人員死亡有無喪葬費
退休人員繳醫保費滿15年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草案)》提交廣州市十四屆人大第八次常委會審議,其中的焦點就是關於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問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本條例實施後首次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本市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年限滿十五年(以下簡稱規定繳費年限)的,不再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在本市繼續參保繳費至規定繳費年限後,享受退休人員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本條例實施之前已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規定繳費年限仍按原規定(10年)執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與職工社會醫療保險以及社會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人員繳費年限的折算或計算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目前,廣州市一直按照10年的最低繳費年限繳納醫療保險,《條例》規定了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原因為:(1)廣州市醫療保險基金積累的重要來源之一為參保人繳交的一次性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每年按比例計提使用,而按近兩年的計繳金額和參保人數計算,現行規定的10年過渡金僅夠退休人員3年使用。隨著人口老齡化的不斷發展和人口壽命的延長,退休人員數量將不斷增加,醫保過渡金積累將不斷下降,基金的支付壓力將會越來越大。(2)隨著醫療物價標準的調整、整體物價水平的上升以及醫療科學技術發展,參保人的醫療需求不斷提高,醫療費用增長已勢在必行。(3)全國對最低繳費年限沒有統一規定,最高的為男職工30年,女職工25年,最低的男女職工均為15年。廣州市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從現行規定的10年改為15年,是基於兩個原因的考慮:一是廣州市的繳費年限較其他城市明顯偏短;二是為更好地與省養老保險15年繳費年限銜接。另外,為避免引發廣大參保人員的矛盾,保持醫療保險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條例》體現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即《條例》實施之前已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最低繳費年限仍按原規定10年執行。本條例實施後首次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最低繳費年限調整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