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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退休人員能簽訂了勞務協議么

發布時間:2021-12-20 16:58:42

① 誰能提供一份與已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務協議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退休人員)
名稱:__________姓名: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退休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法定醫療保險,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到甲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聘用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於XXXX年XX月XX日生效,至XXXX年XX月XX日終止。協議期滿未續簽則視為轉協議自動終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被聘期間的崗位及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___。乙方應當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報酬、有關保障
1、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報酬為____元。
2、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崗位工作條件。
3、甲方不再為乙方繳納基本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協議期間,發生工作傷害和非工傷疾病,不在甲方享受國家法定工傷待遇或不在甲方享受國家法定的醫療期。但協議期內,甲方為乙方購買意外傷害商業險一份,受益人為乙方。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紀律
1、甲方應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標准。
2、乙方除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外,還應嚴格遵守甲方的有關工作制度和工作紀律,如有違反,甲方可視情況及程度給予乙方批評教育、處分、直至解除本協議。
五、保密義務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或工作秘密的義務。
六、協議的變更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協議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協議,並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協議的履行。甲方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協議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七、協議的解除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協議且無需支付違約金,如乙方的行為對甲方造成損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1、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除本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外,應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聘申請,經單位批准後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若因此影響工作,甲方可扣除乙方一個月的工資。
八、協議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一) 協議期滿;
(二) 乙方在聘用期間患病或負傷,不能繼續勝任工作的,協議終止。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爭議處理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事項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② 用人單位必須與所聘用的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嗎有何法律依據

實務中,單位與其聘用的退休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通常被認為不適用《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容。同時,《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離退休的勞動者應當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並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如發生勞動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單位與其聘用的退休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主要由雙方協商訂立的協議調整。企業在返聘或者聘用退休的勞動者時,應當書面簽訂勞動協議,並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詳盡協議內容。

③ 不和退休人員簽勞務合同違法嗎

退休返聘後勞務關系了,也就是單位的臨時用工,可以簽勞務合同也可以不簽的,都不違法,單位可以根椐情況隨時解聘的

④ 企業能與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嗎

目前,我國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返聘時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應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60周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⑤ 離退休人員返聘簽訂勞務合同,要提前終止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離退休人員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務合同,因主體不適格(勞動者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所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

第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第二,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

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第三,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3164號)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以後,一般不要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

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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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范疇中,二者的意義是不同的,比如: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系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⑥ 跟退休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未到,可以隨時改成勞務合同嗎

凡是退休人員抄所簽的勞動合同本身就不成立,本身就是一個勞務關系。無論你寫的是什麼,他都是個勞務關系,所以改不改都無所謂的。最主要是你要確認他是退休的身份,如果他是就沒關系的。或者你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再去咨詢一下。

⑦ 退休人員返聘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公司因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職工繼續為公司進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對於退休返聘行為的法律定性,我國勞動立法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各地對此的具體規定也各有差異,理論界更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綜合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勞動關系說和勞務關系說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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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

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4、腐敗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⑧ 已退休人員但未滿60周歲,可以簽訂勞務協議嗎

可以。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專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屬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⑨ 單位沒有和退休人員沒有簽訂勞務合同,現在要辭退,單位要賠償嗎

如果由於單位的原因,工作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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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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