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作了三十年交社保十五年退休的工齡怎麼算
這要分具體情況。要看參加工作時間和企業參保時間,個人參保年限,個人年齡,退休時間,也就是說工齡不完全等於社保繳費年限。
繳納社保15年屬於實際繳費年限。社保繳費制度之前參加工作到企業開始繳納社保,這段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從社保角度來說,工齡等於繳費年限。
從企業角度來說,工齡不完全等於繳費年限。企業拖欠繳納社保期間,不能成為計算養老金的依據。
2. 企業女職工三十四年工齡2021年退休工資是多少
3. 亳州市縣級企業女同志三十年工齡退休,社保交100/100退休後每月退休工資多少元
退休工資計算要根據你的退休地點,退休年齡,你的工齡,你的個人賬戶里的多少,這四個條件計算,少一個不行,你去當地社保中心去問問清楚,個人賬戶里有多少錢。
4. 如果退休時有30年工齡, 能領多少養老金
首先必須確定工作性質,如果是企業職工,男,女不一樣,地區不一樣,差別很大,現就本人的一點淺見在這里說一下。現行退休政策,男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特殊工種,男55周歲,女45周歲,病退,男50周歲,女45周歲。
5. 企業有希望30年工齡退休嗎
朋友你好,企業有希望30年工齡退休嗎,按國家目前相關要求企業3O年工齡是不好辦理退休的,只有國家工作人員和公務員滿30年公齡可辦理提前退休哦。
6. 企業員工個體工商戶三十年工齡能申請退休嗎
用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身份證到銀行直接開戶後就可以辦理支票了。如果是收款,只要有個人存摺,開轉賬支票到個人名下的存摺就可以了。
7. 工齡30年退休規定
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後,並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准,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解放後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業務者,如有確實證明,除學習期間不計工齡外,其調派前與回本企業後的本企業工齡,得合並計算。解放後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復工復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本企業工作者,其遣散前與復工後的本企業工齡,應合並計算。企業經轉讓、改組或合並,原有工人職員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合並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得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六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六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後本企業工齡,應合並計算。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為反對其統治壓迫而被迫離職,在離職期間被敵偽及國民黨政府監禁仍繼續斗爭者,其在監禁期間及離職前與復職後或轉入其他企業工作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條: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後,並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准,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解放後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業務者,如有確實證明,除學習期間不計工齡外,其調派前與回本企業後的本企業工齡,得合並計算。解放後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復工復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本企業工作者,其遣散前與復工後的本企業工齡,應合並計算。企業經轉讓、改組或合並,原有工人職員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合並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得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六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六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後本企業工齡,應合並計算。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為反對其統治壓迫而被迫離職,在離職期間被敵偽及國民黨政府監禁仍繼續斗爭者,其在監禁期間及離職前與復職後或轉入其他企業工作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