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辦理已故退休人員一次性救濟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手續
答:(一)辦理一次性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金所需的材料 1、死亡退休人員的身份證、戶口本、《火化證明》的原件、復印件;2、供養人的個人申請;3、居(村)委會的個人收入證明;4、街道(鄉鎮)填報的《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生活困難救濟費審批表》、《企業離休(含建國前老工人)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審批表》;5、死亡退休人員檔案。 (二)一次性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金的辦理 對已移交社區管理,符合領取一次性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的,在接到供養人個人申請後,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及時填報《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生活困難救濟費審批表》,攜帶以上有關材料,到死亡退休人員檔案存放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取檔案後,到死亡退休人員參保的同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批後,將《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生活困難救濟費審批表》報死亡退休人員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份、原企業一份,將退休人員檔案返還原檔案存放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 對由企業管理的退休人員死亡後,以上手續的辦理由原企業負責;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管理的退休人員死亡後,以上手續的辦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2. 退休職工死亡後家屬如何領取生活補助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 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三)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一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
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一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
(四)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3.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單位應給哪些補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23條的規定,職工退休回後死亡時,除由勞動保答險基金項下按本企業職工2個月平均工資付給其直系親屬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6個月工資;2人者,為死者本人9個月工資;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12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動保險條例)第二條甲款關於「有工人職員100人以上」的規定,系指工廠、礦場本身的工人職員人數而言,其業務管理機關及附屬單位人數不包括在內。
在計算人數時,應包括工資制、供給制人員及學徒、臨時工(臨時性的建築工人及搬運工人除外)、試用人員在內。
4.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後,有哪些補貼可以領
親屬可以通過單位申報領取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同時親屬沒有生活來源的,可以申請遺屬救濟金。
5.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遺屬困難補助如何辦理的問題
需要以下材料:
1、供養者身份證復印件和死亡退休職工版離退休登記表及火化證明權、
2、戶糧性質證明材料:即戶口本復印件
3、如果是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建國前老工人,需要這類審批表復印件
4、供養關系是何種?是子女的,且年滿十八周歲的人員,需在校就讀證明
是父母的,提供在其他單位未享受供養待遇的證明
是夫妻的,提供街道出具的無工資收入的證明
最後,辦理部門是:市總工會的保障部
6. 職工死亡家屬困難補助申請書困難
退休職工病故家屬困難補助申請書範本
7. 退休工人死亡後,最新的補助政策是什麼
8. 失業退休死亡可以向那個部門申請補助
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准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死亡退休職工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民政廳
《關於調整完善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的通知》
一、調整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
撫恤金按其(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公布的數據為准。
根據《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規定,職工死亡後按規定應當火葬但未實行火葬的,其遺屬不得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二、資金渠道
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參照本文執行,所需資金由其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