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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退休人員喪葬費

發布時間:2021-12-18 22:25:30

❶ 山西省太原市鐵路局退休的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應該是多少

企業單位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喪撫待遇政策是不同的。
1、事業單位版: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喪撫待權遇為:
①喪葬費:5000元;
②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基本離退休費。
2、企業單位:
①喪葬補助費: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標准支付;
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標准支付。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撫待遇標准每年是不同的,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加而不斷調整。

❷ 太原市社保中心網站職工喪葬費

1、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職工還沒有辦理退休手續就過世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由單位支付
2、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職工過世後喪葬費和撫恤金由社保公司支付
3、過世退休職工的繼承人,帶好有關資料交到單位的人事科、人事科會協助辦理喪葬費和撫恤金的手續,辦好後直接打入個人賬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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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太原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是多少

企業職工喪葬費大概都是5000元左右,另外有家屬的有撫恤金,一般為兩年的基本工資,到原單位工會報。

❹ 太原市裡老人去世後領取安葬費需要什麼手續呢 廠里退休的老人

帶好老人死亡證明,退休證,經辦人身份證去當地社保部門領取老人生前2O個月退休金和規定的喪葬費

❺ 請問外省人員在山西太原鐵路退休後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多少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你問外省人員在山西太原鐵路退休後死亡後喪葬費和助學金是多少?這個是有標準的,這個可以能算出來的,你找有關部門去算一算就知道了。

❻ 太原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撫恤金標准2015

❼ 山西太原60歲後去逝喪葬費撫恤金個人帳戶余額什麼標准

晉中之窗提醒您:
各市州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晉有關單位:

根據近年來喪葬收費標准不斷提高和城鄉居民生活費支出不斷增加等實際情況,為減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家屬的經濟負擔,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作如下調整:

一、喪葬費標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1500元調整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2000元調整為5000元。

3、關於喪葬費發放有關的其他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0]100號、湘人發[1997]169
號、湘人函[1997]76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遺屬系非農業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區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90元調整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65元調整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80元調整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60元調整為190元。

2、遺屬系農業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標准由現行140元調整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20元調整為150元。

3、上述對象中不論家住何處,對經組織確認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45元調整為6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60元調整為80元。紅軍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80元調整為100元。遺屬系孤身一人,無直系親屬者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50元調整為70元。具備兩項以上增發補助費條件的按其中金額較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4、紅軍時期、抗戰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生活補助標准按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老乾局《關於適當提高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配偶、遺孀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後退職幹部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湘老乾[2000]4號)的規定辦理。

5、其他有關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2]75號和湘人發[1997]170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後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❽ 太原市小店區的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如何補助

家屬通知單位~辦理手續~報銷喪葬費~住房補貼(買房的除外)醫保中心退錢~補發一年的退休金~

❾ 山西省撫恤金喪葬費標准

關於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晉有關單位:

根據近年來喪葬收費標准不斷提高和城鄉居民生活費支出不斷增加等實際情況,為減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家屬的經濟負擔,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作如下調整:

一、喪葬費標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1500元調整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2000元調整為5000元。

3、關於喪葬費發放有關的其他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0]100號、湘人發[1997]169
號、湘人函[1997]76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遺屬系非農業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區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90元調整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65元調整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80元調整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60元調整為190元。

2、遺屬系農業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標准由現行140元調整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20元調整為150元。

3、上述對象中不論家住何處,對經組織確認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45元調整為6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60元調整為80元。紅軍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80元調整為100元。遺屬系孤身一人,無直系親屬者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50元調整為70元。具備兩項以上增發補助費條件的按其中金額較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4、紅軍時期、抗戰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生活補助標准按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老乾局《關於適當提高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配偶、遺孀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後退職幹部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湘老乾[2000]4號)的規定辦理。

5、其他有關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2]75號和湘人發[1997]170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後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山西省人事廳
山西省財政廳
二○○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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