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新單位辭退是否有補償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新單位辭退,是否有補償需要根據具體合同來判斷,因為退休人員不是正常的勞動合同,一般屬於返聘關系,企業支付的屬於勞務收入。
❷ 退休人員再就業後,由於用人單位原因辭退員工,是否應
你好,如果你是新來單位不沒到3個月就被辭退,是沒有補償的。超過三個月有半個月工資補償,超過6個月就有1個月工資補償。然後按每做1年得1月算。前提是你別需被單位無理由辭退,如違法或違反廠商規定是沒有補償的。
❸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辭退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新單位辭退沒有補償,因為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❹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辭退能不能拿到賠償
你好,如果你來是新來單位不沒自到3個月就被辭退,是沒有補償的。超過三個月有半個月工資補償,超過6個月就有1個月工資補償。然後按每做1年得1月算。前提是你別需被單位無理由辭退,如違法或違反廠商規定是沒有補償的。
❺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辭退有沒有經濟補償
對於退休人員再建立勞務合同關系而被辭退的,沒有法定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❻ 退休返聘人員生病不能上班,用人單位可以解聘嗎謝謝!
退休返聘人員與公司之間屬於勞務關系,是否能解聘取決於雙方合同的約定。個人認為生病期間可以發放病假工資,但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❼ 退休返聘工人生病,公司可以辭退嗎
退休返聘工人,可以辭退;
退休後返聘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所以是可以解除的;
如果雙方之間有協議的,是否有賠償,依據雙方的協議。
❽ 退休人員再就業後被辭,單位可不付經濟補償嗎
是的,這個情況不存在經濟補償金
退休人員與其他單位只能形成勞務關系,不再是上班期間的勞動關系,因此並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所以並不存在經濟補償金的說法。
❾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辭退有沒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因此,當事人已退休,並且已領取退休金,其退休後應聘到某公司工作,與該公司並未形成勞動關系,雙方存在的是勞務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勞動者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9)退休後再就業人員因病辭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❿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新單位辭退是否有補償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新單位辭退沒有補償,因為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10)退休後再就業人員因病辭退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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