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指哪些人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專員和國家屬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它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2、離退休人員中不僅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包括事業單位的人員。
男職工60歲退休,女幹部55周歲退休,女職工50周歲退休。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❷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怎樣領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怯為: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次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按照(國發[1978]104號)規定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❸ 2014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之一次性扶恤金多少錢
2014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2013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根據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規定,2014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2013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信息,2013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26955元。
計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離退休人員退休費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退休費計算。
❹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領取一次性撫恤金待遇20個月是從什麼時間開始的
民政部 人事部 財政部 文件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務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❺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是不是你咨詢的文件,和你的情況不符?你說的死亡人員是做什麼的??你要明白,內上面的文件最新容的是2011年的,只針對國家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從政府機關離退休的人員,其他事業單位或者企業單位,是不執行上面的文件的
❻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怎樣領取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發放一次性撫恤金當地的社保局進行領取。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發〔2011〕192號)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❼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是由誰領取
根據規定,職工死亡,或者離退休死亡,發給的一次性撫恤金,是發給其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也就是職工生前供養誰,就發給誰,是對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的一種補償,並不是遺產,不能按照遺產繼承順序分配,現在很多人回答都是按照遺產分配是錯誤的,違背了撫恤金發放的原則和本意,
❽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
兵團屬於企業單位,不是國家機關,按照企業人員死亡待遇發給,至於發多少,按照兵團的規定辦理,各地是不一樣的。
❾ 國家規定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准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1、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4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法律依據】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第一條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❿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
民政部2011年11月15號下發192號文件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