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人員被聘用適用不適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享受相關政策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政策問題您也可以咨詢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處。
B. 退休人員是否可以申請工傷
不可以。退休人員再就業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首先需要認定該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如構成勞動關系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C. 退休工人能算工傷嗎
這個問題是有一定爭議的,一般認為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那就沒有勞動關系,不能算工傷,只能按照勞務糾紛處理。但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過公開答復,可以按照工傷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答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在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D. 退休人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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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實踐操作上,基本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2005年發布過《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其中認為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發生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此發生爭議的,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學術上很有爭議。但實踐操作上,基本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
2010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以上兩段是《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工傷保險參與對象和待遇享受對象的條款。其中沒有使用《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的概念,而是使用了"職工"的概念。特別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時,刪除了對"職工"的定義解釋。原本2004年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這樣一來,沒有特別明確的證據表明,職工是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員的。
但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同時又規定,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他也無法提供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因此各地基本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2005年發布過《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其中認為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發生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此發生爭議的,通過民事訴訟處理。這里確定了一個不是勞動爭議,但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的原則。但是,真正希望參照的退休人員又會發現一個悖論:如果因為是否屬於因工作發生傷害產生爭議的話,又需要進行工傷認定,而退休人員是不可以做工傷認定的。
談了那麼多,從實踐操作上來看,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傷害,即使沒有辦法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至少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處理。這條規定指出,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你提到的退休返聘人員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要基於協議性質來考慮。退休返聘人員簽署的僱傭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沒有勞動法律約束。因此,其中涉及的病假、加班、協議的解除和到期等問題都需要進行詳細約定,以免屆時遇見了這類情況,卻發現無約定可依,進而發生爭議
E. 關於離退休人員返聘受到傷害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問題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所以如果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則應享受工傷待遇,即三項補助金都有;如果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則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間是勞務合同關系,出現工傷只能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請求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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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聘用退休人員受工傷後,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這個問題比較有爭議的。一般來講,我國民法和勞動法分屬不同的內部門法,僱傭關系屬民法容調整,勞動關系屬勞動法調整。離退休人員與新工作單位的關系認定為僱傭關系,在受聘期間因工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當事人可提起民事訴訟的。
G.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如果你來是退休人員,已經開始享受養自老保險等社保福利的話,你被返聘屬於
僱傭關系
,所在單位可以不用再為你繳納社保;如果你是農民工,雖已達退休年齡但尚未有養老金或社保福利,則你應該受《
工傷保險條例
》的保護。如需進一步了解咨詢可致電本律師。
H. 退休返聘人員到底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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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發生工傷的,應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聘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可見,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屬於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發生工傷事故的不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紡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4條第2款規定,離退休人員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因此,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不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I. 已退休人員可否按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待遇
第一,你要求認定工傷,工傷經辦機構就不會給你認,因為法律規定已達到退休年齡的或已依法領取社會保險費的人員再與用人單位形成用工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調整之內。
第二,你這種情況,可以到當地法院,按人身損害賠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