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人員能否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四)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
② 退休後還可當法人代表人嗎
③ 退休人員可以開公司當法人嗎
因為你已經退休了,不是在職人員了,沒有國家規定的戒指。公務員去做的事情啦,所以可以當法人代表的。
④ 企業法定代表人辦退休後能否繼續當
如果是正式退休的話,也就是說男性如果60周歲以上的話,肯定是不能再擔回任其它任何單位的法人答代表了。除非是國家特殊人材,但這種人特別少,可能一個省也沒就是幾十個人吧。多數要有教授以上職稱人員。
如果是私營企業,則不再這里討論了。那個屬個人行為了。
⑤ 公務員退休後開公司能當法人嗎
公務員退休後開公司是否能當法人應當根據當地規定執行。
以山東省為例回,公務員退答休不滿三年,不能到異地商會任職。記者從相關方面了解到,《山東省異地商會管理辦法》已開始施行。該管理辦法中明確,在職(含辭去公職或退休後3年內的)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不能在異地商會中兼職(包括擔任名譽職務和臨時職務)。
異地商會是指由同一原籍地的外來投資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注冊登記地自願發起組建,帶有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特徵的商會類社會團體法人。
(5)退休後擔任企業法人擴展閱讀:
山東省公務員可任的職務: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滿3年以後只可兼任異地商會聘任制秘書長及異地商會秘書處聘任制工作人員,不得在兼職的異地商會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任何報酬,不得獲取其他任何額外利益。
具體限制規定:
1、不能利用異地商會開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活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2、不能在異地商會內部結成不同的利益集團;
3、不能設立地域性分會;
4、不能限制或排斥符合條件的單位自願加入異地商會;
5、不能利用異地商會非法為個別單位牟利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山東公務員退休3年內不得到異地商會兼職
⑥ 2020年7月1日起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能否擔任企業法人
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如不從事以前所管行業就可擔任企業法人,否則就要有三到五年的迴避期。
⑦ 企業法是否有規定退休法人退休後可否繼續擔任法人
企業抄代表退休能再繼襲續擔任企業代表;其否入股私企或退休私企兼職家沒硬性規定 認私企兼職或入股審慎宜免認利用原關系中國脈謀利洗錢嫌疑 央組織部領導職務退休幹部兼職或入股類問題非重視再三發文約束甚至禁止錢帶進棺材要讓錢帶進棺材 約束自金錢貪婪少趟些渾水既已退休潔身自家頤養吧
⑧ 退休人員是否可以擔任公司法人
擔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並沒有年齡限制,退休的人依然可以擔任公司法人。因此,到達退休年齡的人擔任公司法人並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⑨ 企業法人可以是退休人員嗎
可以的,但要符合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條件。
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家庭成員里的戶主,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2、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3、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9)退休後擔任企業法人擴展閱讀:
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
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⑩ 公務員退休後是否可以做企業法人
可以。
如果是領導或特殊行業的公務員是有某些限制的,而且某些地區有地方法規限制( 比如上海),具體限制參見公司法和公務員法以及你所在地區的相關法規。
(10)退休後擔任企業法人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體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公報》(2000年12月27日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指出,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離職和退(離)休後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個人從事或代理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