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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已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0-11-29 10:30:15

⑴ 如何辭退退休返聘人員

1、公司與該退休工之間不是勞動關系,無須簽訂勞動合同。
2、公司可以直接辭退該員工。
3、公司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⑵ 辭退已經退休的員工,該怎麼操作沒有糾紛

返聘人員簽訂的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范疇,所以只要結清工資隨時可以解除合同。

⑶ 用人單位以到退休年齡已到辭退員工

法理分析

首先支付經濟補償是一種賦義務行為,應由法律明確規定,否則不能強制當事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實施後發現,目前仍存在大量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未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又已喪失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由此帶來處理難題。

為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出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看出,後法對前法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一個有效的補充。

但是,兩部法律均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法律並未賦予用人單位在此種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故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⑷ 勞動法退休人員辭退

依據法律規定,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⑸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新單位辭退是否有補償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新單位辭退沒有補償,因為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5)辭退已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網路

⑹ 退休人員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退休人員被辭抄退是否有補償金按聘用合同執行。
已經退休的職工,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屬勞務關系,解聘用工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按雙方訂立的聘用合同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⑺ 辭退已退休人員,需要給經濟補償金嗎

1、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不再簽訂勞動合同,而應簽訂勞務合同;
2、勞動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相應規定適用於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3、如題所述,該情形用人單位無需向退休返聘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上僅供參考,請予結合實際具體情況再作分析判斷,依法操作。

⑻ 辭退己退休人員該怎麼跟他們說好

用人單位辭退已經退休的勞動者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到了退休的年齡,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⑼ 公司辭退已簽訂勞動合同的退休人員需要賠償嗎

退休即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之一,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獲取勞動專報酬權、社屬會保障權等權利。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履行完畢了,也就是享受完了法定的「勞動權」。那麼再受雇於單位,是反聘性質的僱用關系,而不是重新建立新的勞動關系,因為勞動關系不能建立雙重關系。
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用人單位要給予勞動者的相應補償的政策法律規定,一方面是保障勞動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從用人成本上給予用人單位的制約從客觀方面給予勞動者的勞動權的保障,還有就是為了勞動者失業了再重新就業的過渡期給以生活保障的一定扶持。如果一個人一直在一個單位工作至退休是沒有補償的。
由此可見,樓主所說的是重新建立的是勞務僱用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勞務行為沒有獲得勞動補償金的法理支持,單位解除勞務僱傭關系時不給予補償既不違約也不違法,你的訴訟得不到法理支持。你說勝算有幾何?

⑽ 已經退休又在別的公司工作,辭退後如何經濟補償金

退休人員參加工作,不屬於勞動關系,屬於勞務僱傭關系。被辭退不能按照勞動關系規定申請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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