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人均營業收入中企業總人數包括退休人數嗎
依勞動合同法之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即退休人員已經不再是該單位職工。
所以當然不包括了。
❷ 職工人數 概念 包含 哪些
職工,指職員和工人。亦單指工人。
職工指在國有經濟、城鎮集體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和港、澳、台投資經濟、其他經濟單位及其附屬機構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返聘的離退休人員、民辦教師、在國有經濟單位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台人員(1998年以後的數據均為在崗職工數據,其他相關指標如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平均工資等指標也從1998年按此口徑進行了相應調整)。[2]
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范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
員工與職工的區別:
1)二者的含義
職工,指職員(機關、企業、學校、團體里擔任行政或業務工作的人員)和工人;
員工,指職員(企業中的管理人員)和工人。顯然,職員、員工存在著交叉關系,員工包含於職工。確切地說,稱企業職工為「員工」更為恰當。
2)將企業職工稱為「員工」更為恰當的原因
首先,應打破過去傳統的企業職工稱謂,有別於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國家公務員行使職能的社會團體、事業組織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公勤人員,才能從根本上拋棄「國家幹部」這一籠統概念,才有利於從職工類別上解決政企分開問題。
其次,將企業職工稱為「員工」,有利於徹底打破企業中「幹部」與「職工」的身份界限,從而鞏固和完善企業的全員勞動合同制度。過去,在企業中,有國家幹部、正式工、臨時工、農民工等。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雖然所有從業人員稱為合同制工人,但傳統的劃分觀念依然存在,制約和阻礙著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度的鞏固和完善。將企業職工確切定義為「員工」,傳統的臨時工、農民工、打工者等概念就將逐步消失,企業員工的平等地位才能得到體現,這也有利於所有企業從業人員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
再次,將企業職工稱為「員工」,有利於徹底打破傳統的職工界限。如今,還有少數人認為自己是過去意義上的正式工、國家幹部,企業不會也不應把他們怎樣。傳統的「職工」意識根深蒂固,引起了一些無端的矛盾與糾紛。通過對企業員工的確切定義,給那些死抱老觀念不求進取的人敲敲警鍾,增強其競爭意識和緊迫感,使之自醒、自警、自律,自覺接受全員勞動合同制度的管理。
❸ 企業職工總數指什麼是否包括退休職工
(一)企業職工代表的人數比例
企業職工代表的人數比例是指企業職工代表人數與企業職工人數之比。確定企業職工代表人數比例必須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只有比例定得適宜,才有利於職工代表開展活動,更好地發揮職工代表的作用。比例定得過大,開會脫產人數太多,勢必影響生產;比例定得過小,則不利於全面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不利於集思廣益。根據一些企業的實踐,職工代表的人數一般占職工總數的5%-20%為宜。大型企業職工人數多,其職工代表的人數比例可小於5%。實行廠、車間、班組三級民主管理的企業,車間職代會職工代表的比例,一般占車間職工總數的15%-20%。這只是就一般情況而言,具體確定多大比例適合,則要看企業的實際需要。
(二)企業職工代表的構成
企業職工代表的構成是指代表中各類人員所佔的比例。企業職工代表應具有廣泛性、代表性,但工人代表應佔主體。《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規定:「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應有工人、科技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其中工人代表一般不得少於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企業和車間、科室行政領導幹部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以上規定表明,在職工代表構成中普通職工代表須佔多數,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保證工人的職代會中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工人代表參政議政的作用,充分反映占企業職工大多數的工人群眾的意願,使職代會切實成為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此外,隨著企業現代化程序的不斷提高,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人數增加、地位作用增強,為了吸收有經驗的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可以在企業或者車間范圍內,經過民主協商,推選一部分職工代表。至於青年職工或女職工多的企業,應適當增加其職工代表的比例。
根據有關規定,職工代表是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的,因此,在選舉代表時,就應當恰當地分配職工代表的名額,提出各選舉單位各類人員的限額,以使企業選出的職工代表構成合理,各類人員都保持有適當的比例。當然也要注意不能因此要求職工選舉他們不願選的人當代表。
❹ 企業在冊職工包括退休職工嗎
在冊職工不包括退休人員。
在冊職工,通常是指與用人單位具有勞動關系的職工,包括在崗、下崗、休假、離崗退養的職工,但退休人員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與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不具有職工身份,退休後實行社會化管理,不包括在內。
《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
中辦發〔2003〕16號
二、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街道和社區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保障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險政策咨詢和各項查詢服務;跟蹤了解企業退休人員生存狀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幫助死亡企業退休人員的家屬申請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津貼;集中管理企業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組織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經常開展組織活動,加強企業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健康檔案,有計劃地開展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醫療、護理和康復服務;組織企業退休人員開展文化體育健身活動,指導和幫助他們通過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發揮余熱,開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
❺ 職工總數包括經營管理者嗎
當然包括,包括所有人員的。
職工,指職員和工人。舊時單指工人。目前通指我國企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工作人員。
職工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1、從屬性上看,職工「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包括體力和腦力勞動者。能取得「工資」,實質就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既包括了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也包括了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形式的臨時工、學徒工等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亦屬職工的范疇。
2、從范圍上說,職工存在於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其中企業包括我國境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等的職工。
❻ 工會法中職工是否包含退休職工
根據工會法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內力勞動容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根據上述定義,工會法中的所指的職工,不包括離退休人員,他們在職工辦理退休的同時,就已經自然退出工會,也不必繳納會費,
❼ 福利企業職工總人數包括返聘的退休員工嗎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7]88號
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❽ 高企認定時,退休人員能不能算入職工總數裡面
退休人員如果是:(1)返聘回來,長期在公司工作,並且每個月和普通員工一樣如期發放工資,且有相關證明,可以算入職工總數;(2)兼職工作,如果一年在公司出勤時間超過183天,也可以列入職工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