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險問題
其實是來這樣的 社會保險法自 規定 社會保險 中的醫療保險 是指 「基本醫療保險」
包括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但是不包括 「重大疾病養老保險」就是您所說的 您說的退休繳納的就應該是這個了
那麼您該問了 為什麼我們在向 社保部門 繳納大病保險?
其實這樣的 基本醫療保險 因為是 基本的 他只能滿足 基本的醫療保障
對於 超過 基本醫療保險 保障范圍的 就沒有保障功能了
所以各地在此基礎上 有了 大病 這個其實和 商業保險的 大病是一樣的 就是為了保障基本以外的醫療保險費用,這個不是單位應該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出的
其實在職的時候也是您自己出了 ,您沒有注意罷了
所以退休了需要單獨出這個費用(原因很簡單,在職單位直接扣了工資,退休了他扣不了養老金了)
希望您明白了,其實沒多少錢,在醫療費用這么高的今天,希望您繼續繳納給家人一個保障
祝您順利健康
2.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的享受待遇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的醫療單位和醫務工作人員,要堅持文明行醫,端正醫德醫風,協助醫療保險單位積極做好退休職工醫療管理服務工作,做到對症下葯,合理用葯。城鎮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包括個體業主及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和本市戶籍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都應按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職工;參保人員患病先門診治療,在本地定點醫院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憑醫保證、IC卡在定點醫院直接刷卡結算,不足部分個人現金支付。在非定點醫院或在異地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先行墊付。參保人員無論在當地或外地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和購葯費用均不納入統籌基金支付。門診治療無效,或病情嚴重需直接住院治療的,應及時辦理住院登記手續。辦理住院登記手續應提供以下資料:1、門(急)診醫師開具的住院證及相關檢查報告單;2、參保人員本人醫療保險證、IC卡;3、參保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對需緊急搶救的危、急、重病參保患者,無論定點與否,應本著先搶救治療的原則,3天之內持相關資料到經辦機構服務大廳補辦入院登記手續。參保職工在本地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應將個人醫保證、IC卡交醫院醫保科,以便進行身份核對並記帳。持卡住院職工其醫療費在38000元以內的由醫院墊付(個人承擔部分由個人自付),38000元以上的則由參保人員先行墊付,出院後由大病基金按規定比例給予支付。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和出差、休假的在職職工因病需住院的,應選擇當地的定點醫院,並及時同單位聯系,到經辦機構服務大廳登記。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標准執行。農民工患病需住院治療的,可在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自願要求回原籍治療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可在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提供醫療結算服務。最近剛剛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條規定的富有彈性的前置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而恰恰由於國家沒有統一規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3.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要交多少年
男性60周歲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25年、女性55周歲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20年,其中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必須不少於10年,才能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修訂施行後退休的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男性滿30年、女性滿25年的,退休後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按本條例規定執行。從業人員退休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未達到前款規定的,繳費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後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規定的待遇標准上相應降低5%。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0年的,退休後原單位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影響其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