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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未領完退休金死亡

發布時間:2021-12-09 04:22:08

㈠ 2015社保改革後,如果職工參保人在未領完退休金就死亡,其子女還可以繼續領取退休金嗎

無論怎樣改也不會改到這,如你這般想法,10年後你能想像出社保會是個什麼狀態嗎? 早就被你吃空餉的吃垮了。
社保純粹是參保者個人的,不可轉讓、不可過戶、不可繼承,人死如燈滅,有關社保的一切都隨著死者駕鶴西去了,到另一個世界繼續享受去了。

㈡ 社保已經交滿了,還沒領退休金就去世了,會有什麼補償嗎

由於一個月的養老金也沒有領取,所以個人賬戶養老金全部儲蓄額呢,都可以依法繼承。

如果他是歲退休的話,那麼就意味著139個月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都可以全部由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是法定繼承人來繼承的。

所以,交滿15年社保,還沒退休就因故去世,雖然其他待遇是享受不到的,但是參保人自己交的錢是可以領回來的。

綜上,也就是說,參保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憑遺屬獲得:死亡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如此算起來不算太吃虧。

㈢ 職工如果未領夠139個月即死亡,養老金余額可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

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規定的比例分別繳納,繳費進入兩個賬戶,一個社會統籌賬戶,一個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由92年4月開始的個人繳費100元以下工資2元,100元以上3元,到1995年全面改革,建立兩個賬戶,個人繳費由工資的3%,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直到8%。個人賬戶按11%進入,個人繳費進入個人賬戶,不足部分由單位繳費補足,2005年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個人繳費8%進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全部進入統籌賬戶。
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繼承,早在1995年開始實施,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制度改革的通知》規定:「職工在離退休前或者離退休後死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其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規定發給職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 承人;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記人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離退休後,基 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已領取完畢時,由社會統籌基金按規定標准繼續支付,直至其死亡」。 2010年10月頒布的《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進一步明確:「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㈣ 養老保險在還未領養老金死了怎麼辦

遺屬可以繼承的。

根據我國《社保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職工在職期間死亡,那麼可以繼承的部分是死亡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二是退休後死亡,死亡時,繼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4)職工未領完退休金死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對養老保險的規定: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㈤ 職工死亡,但是已經辦理退休未拿到退休金能退個人部分嗎

職工死亡,不管是否剛退休後死亡還是幾年後死亡,都可以退返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余額,並且社保部門還會支付撫恤金和喪葬費。具體標准你問問當地社保經辦部門。
希望採納。

㈥ 假如社保交納了15年,員工沒領退休金就去世了怎麼辦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個人死亡,可以繼承個人賬戶的錢。但是保險在職者死亡和保險退休者死亡,繼承額演算法不同。辦理繼承手續,保險人的部門負責人或繼承人必須到社會保障機構申請。隨著國內法的完善,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購買社會保障。但是,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如果想在退休年齡領取養老金,社會保險必須累計繳納15年以上,如果不繳納15年,老了就不能領取養老金。

因為很多地區不管是按照社會平均工資計算,還是按照基本養老金的平均標准計算,他都是按照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遠遠高於養老金的標准,所以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規定了約10個月到12個月,但如果按照平均養老金的標准計算,就可以根據那個時間計算。也就是說,如果喪葬補助金和我們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的余額最終是不到10萬韓元的標准,那麼這10萬韓元是給誰的呢?這個問題要根據法律的第一等級繼承人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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