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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離退休活動費

發布時間:2021-12-08 15:39:44

A. 離退休人員公用經費包括什麼

離退休人員公用經費包括用於組織離退休幹部學習考察、文體活動、重大節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賀、喪事弔唁等方面的支出。比如《陝西提高離退休幹部公用經費標准》規定省級離休幹部(含提高享受省級單項待遇)公用經費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廳級離休幹部(含提高享受廳級單項待遇)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離休幹部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

行政事業單位省級退休幹部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退休幹部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所需資金列入省級財政預算,由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掌握使用,主要用於組織離退休幹部學習考察、文體活動、重大節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賀、喪事弔唁等方面。

離退休人員福利費主要用於開展對離退休教工集體福利體現和部分個人困難補助,主要有以下方面:

(1)孤寡老人生活困難補助、因病致貧的離退休人員困難補助;

(2)看望傷病、高齡退休教職工等有關支出;

(3)離退協各分會開展老年人集體性慰問支出;

(4)特殊節日的全校性或針對性人員的慰問支出;

(5)各個涉老組織骨幹人員的電話費補貼;

(6)老年人文體活動公共設施的小額修建、維護費支出;

(7)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等。

此項費用由離退休工作處監督管理,經離退休工作處與各涉老組織協商使用。

B. 中組部關於企業退休黨員黨費收費標準的最新規定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C. 離退休人員補貼企業如何列支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按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回繳納的答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相應的人員工資、社保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離退休人員的補貼屬於上述類別,可以稅前扣除。但是,若參加了社會統籌除外。

D. 離退休人員活動費用走什麼科目

離退休人員活動費用走「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科目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版和管理生產經營活權動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各項費用,其中就包含有勞動保險費:指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規定交納地方統籌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葯費(包括支付離退體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異地安家費、職工退職金、 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其他費用。

勞動保險費指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葯費(包括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基金)、易地安家費、職工退職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基金;待業保險費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所以退休人員活動費是計入「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科目

E. 企業稅前列支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算不算逃稅

財企〔2009〕242號文件明確,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企業核算時可列入企業職工福利費。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中,卻未明確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是否可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予以稅前列支。相關法規在內容上的不一致,給稅務機關征管和企業核算均帶來了不便。2013年9月,某市稅務機關在稅收檢查時發現,某公司2012年度支付離退休(未參加社會統籌)人員醫葯費、房屋補貼2700萬元。檢查人員認為,該項支出直接支付給離退休人員,應屬於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此,該公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700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675萬元。此外,檢查人員認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及相關規定,該公司的列支行為已構成偷稅,應追繳企業所得稅675萬元,同時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340萬元。但企業對此有異議,認為:“我公司並非故意不繳稅款或少繳稅款,不屬於偷稅行為,不應被處以罰款。”案件處理存在兩種不同意見在對該案進行審理定性時,檢查人員的意見出現了分歧。一些檢查人員認為,該公司行為構成偷稅。其一,企業“有能力”知道該項支出需繳納稅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明確:“所謂‘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該企業離退休人員已經離開生產經營崗位,不再參與企業當期生產經營活動,不能為企業當期常規生產經營活動帶來任何效益,其福利性支出當然不屬於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正常支出,應屬於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不予扣除。對此,企業應該知曉,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賬目處理。其二,企業明知稅法相關規定,但仍以列支“福利費”的方式將“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列入支出成本,對該項支出予以稅前扣除,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其行為顯然屬於虛假的納稅申報,已構成偷稅,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另外一些檢查人員則認為,該公司行為不構成偷稅。其一,企業確屬少繳稅款,但是否處罰應慎重。企業未充分理解稅法規定的基本內涵,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列入稅前扣除項目,人為減少了計稅所得額,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直接構成少繳稅款行為。但對其少繳稅款行為是否實施處罰應當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加以考察,慎重定性,不能僅以“有能力”知道等進行主觀推定。其二,企業行為不屬虛假納稅申報。虛假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時編造虛假申報事項、不據實依法申報繳納稅款的行為。財企〔2009〕24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根據該規定,企業所支付醫葯費、房補的離退休人員未參加社會統籌,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應屬於職工福利費項目,企業會計核算符合財務管理規定。至於該部分費用支出是否予以稅前扣除,應依據稅法規定而非財務管理規定來確定。但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關於“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予以稅前扣除,只是一個概括性描述。對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支出。”但其對於何為“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支出”則未作明確。於是,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項目又進一步作了列舉式規定,其第三款第三項規定:“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但是,這項政策仍未提及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項目。在稅法未作明確的情況下,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時因沒有明確依據,只能依照會計准則和相關規定作財務處理,按規定記賬,並據此辦理納稅申報,且賬表相符,沒有編造虛假計稅事項,因此不屬於虛假納稅申報行為。其三,企業並非主觀故意少繳稅款。是否主觀故意是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是否為偷逃稅款行為的重要依據。由於該項支出,稅法及相關規定均未明確規定其不屬於稅前扣除項目,也沒有證據證明稅務機關已對企業進行了稅前告知。在稅務機關沒有明確告知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之前,納稅人無法判定是否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即企業“不知”自己的行為是否為不繳或少繳稅款行為,因此該企業稅前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導致不繳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不具有主觀故意性質。應對稅法進行完善和增補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可以分為主動申報和被動申報兩種方式。納稅人主動自覺申報繳納稅款指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行計算並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其前提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必須明確具體,若有違犯,則納稅人承擔違法責任。被動申報,指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辦理納稅申報。其前提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不明確、不具體,只作原則性、概括性或方法性規定,具體應納稅事項由稅務機關根據個案情況判斷後確定,並要求納稅人申報繳納相應稅款。從本案案情看,該納稅事項由稅務機關對稅法中“概括性規定”判定後確認,屬於被動申報事項,應當由稅務機關明確告知後,企業才可作稅前調整。稅收法定原則的精髓在於稅收上的“法律明定”性,即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堅決遵守;法律規定不明確,應當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做出執行性決定。而在沒有做出決定前,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履行尚未決定事項的義務。因此被動申報納稅人不應承擔未主動申報的法律責任,其相應納稅事項不應受到處罰。基於以上原因,本著尊崇稅法和對納稅人負責的精神,某市稅務局案件審理委員會經過深入研究,最終審核認為,該項少繳稅款,既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繳納,也沒有證據表明企業已從稅務機關獲知該項業務應當繳納稅款的“明示”證據,企業是因缺乏明確法定計稅依據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造成少繳稅款。該企業按財務規定記賬,納稅申報據實、合法。在納稅申報上,企業既未採取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也不存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等其他法定偷稅手段,並且不具有不繳、少繳應納稅款的主觀故意行為,故不構成偷稅。某市稅務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因此對該企業做出了補繳稅款,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筆者認為,結合案件中呈現的問題,稅務機關應考慮對相關稅法規定進行完善和增補,如在相關條款中增補內容,對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其他統籌外費用等支出予以定性,明確稅務處理方式,以便企業在賬務處理和申報時有所依據,減少涉稅風險。同時,稅務機關應結合近年來各地區征管實踐,進一步細化稅法中的相關規定,盡可能減少法規中“等、其他”等不確定性表述,對應征稅事項進行明確。對於法規中不能一次全面列舉的項目和事項,在法規頒布實施一段時間後,可根據實際情況再作補充規定,使稅法規定更符合實際稅收環境,增強適用性。

F. 基本離退休費包括哪些

企業、機關、事 業單位離退休員均離退休費計發標准機關、事 業單位19996月30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已達離退休齡 員(按家關規定經批准留任除外)19997月1起增 加離退休費離休員按照同職務職員增資額增加離休費 (機關離休員按同職務同條件職員增資額增加離休費) 每每月增加數額足120元按120元增加退休員按列標 准增加退休費:行政員省(部)級及職務210元廳 (局)級170元、處級140元、科級110元、科員及辦事員90元;專 業技術員教授及相職務170元、副教授及相職務140元、講 師及相職務110元、助教職務90元;工特級技師技師 110元、高級工(含高級工)及普通工90元

G. 國稅職工福利費問題 企業離退休人員發生的費用能否列支職工福利費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職工福利費的歸集范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中,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中沒有明確列明企業離退休人員發生的費用,各地稅務部門掌握的口徑也應有差別,具體應咨詢你公司所在地的稅務部門會得到准確的意見。

H. >企業離退休職工退休活動經費,國家有政策標准嗎

企業退休沒有活動經費規定的,企業經濟效益好的,可以拿出點企業退休職工的活動經費來組織退休職工活動,這是個別的,大部份企業職工退休後企業就不再聯系他們了,別說出活動經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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