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工人失蹤後退休金停發,如果一直不回來,向法院申請人員失蹤後,法院宣布其死亡這期間退休金會補發嗎
如果宣告死亡後再次出現了,期間的退休金應予補發。如果宣告死亡回後不再出現的,不予補發。
《關答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0]159號)
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請示》(皖人社[2010]1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Ⅱ 退休人員法院沒有宣告失蹤,單位能不能安按失蹤人對待
法院無宣告,單位不能以失蹤人口處之
法律定義,通俗所講的失蹤人口即是《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節答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
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Ⅲ 新法律規定退休失蹤退休工資怎麼拿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內生之日起滿2年仍容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切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規定明確指出退休人員失蹤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停發其退休金。但是這對退休職工及其家屬是不存在影響的,其一,將來退休人員本人重新出現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為其補發;其二,就算失蹤本人不再出現,其個人賬戶同樣可以由其家人繼承。
Ⅳ 你好,退休人員失蹤期間工資怎麼發
退休人員失蹤的,不能發放養老金,目前每年都要認證的,因失蹤沒有認證,便會暫回停發放養老金答。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
Ⅳ 企業退休人員失蹤兩年後退休金還有嗎
失蹤6個月內退休金照發,第七個月起停發。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回不明答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和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0〕159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知下落者,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
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職工重新出現或者確知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恢復基本養老金發放,並補發停發期間待遇,補調應當調整的基本養老金,但近親屬應當退回已經領取的死亡待遇。
Ⅵ 法院宣告失蹤後,社保金如何發放
關於因失蹤來被人民法自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
人社廳函[2010]159號
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請示》(皖人社[2010]1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Ⅶ 失蹤人員經法院宣告死亡後再次出現,並通過法院撤銷宣告死亡,他原有的社保待遇可以恢復嗎
失蹤人員經法院宣告死亡後再次出現,並通過法院撤銷宣告死亡,他原專有的社保待遇屬可以恢復。
根據人社廳函〔2010〕159號 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
基本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
Ⅷ 江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法院宣告失蹤死亡之前停發養老金問題
這類事,國家有規定。各省均按國家規定執行。
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
人社廳函[2010]159號
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請示》(皖人社[2010]1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
Ⅸ 社保對走丟了5年多的退休工人,給工資嗎國家對工資方面怎麼歸定的,我能領到工資嗎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和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0〕159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知下落者,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
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職工重新出現或者確知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恢復基本養老金發放,並補發停發期間待遇,補調應當調整的基本養老金,但近親屬應當退回已經領取的死亡待遇。
《民法通則》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勞動部辦公廳
《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 》
勞辦發[1993]162號
天津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請示》(津勞險[1993]第38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你局反映,由於公安部門對下落不明人員注銷戶口的時間問題未作具體規定,實際注銷戶口時間伸縮性較大。在執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
[1990]1號)時,對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超過六個月的,「從其戶主、親屬或利害人申報失蹤,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的規定難以掌握,需要進一步明確停發退休待遇的時間。我們認為,對此可暫按如下意見處理: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六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有關退休人員下落不明期間其他情況下待遇的處理,仍執行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
人社廳函〔2010〕159號
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請示》(皖人社〔2010〕1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Ⅹ 對已退休人員失蹤後法院宣告死亡撫恤金發放有沒有什麼法律的明文規定
法院宣告其死亡就是法律上認可的死亡,與自然死亡證明法律效力一樣,死亡後依據撫恤金發放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