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解聘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
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無需解聘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退休人員年齡過大企業辭退擴展閱讀
《我國退休年齡全球最早將逐步延遲》
「我國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經中央批准後,將逐步推遲到合理的退休年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14日下午圍繞「十二五」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就業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取得的成就作報告時如此表示。
尹蔚民介紹,我國目前的退休政策是新中國成立後,50年代初期確定的,當時人口的預期壽命不到50歲。現在建國已經60多年,國情發生了巨大變化,人口的預期壽命已達70多歲。而我國的退休政策沒改,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有8000多萬,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尹蔚民介紹,我國是一個未富先老的國家,又是一個急劇快速老齡化的國家,現在我國60歲以上人口為2.1億,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15.5%。
據有關方面預測,到202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19.3%,2050年達到38.6%,尹蔚民表示,這對我們養老和醫療都會帶來巨大的影響。目前我們職工養老保險的撫養比是3.04:1,到2020年會下降到2.94:1,2050年將下降到1.3:1。
尹蔚民表示,目前世界上所有國家的退休年齡,除了非洲的一些國家之外,大多數國家都是在65歲、67歲,而且都是漸進式延遲的。我國現在是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要考慮多方面因素,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改革政策,小步慢走,每年推遲幾個月。
尹蔚民透露,經過中央批准以後,將向社會公開方案。這會有一個預告期,若干年以後再開始實施,逐步推遲到合理的退休年齡。
Ⅱ 企業是否有權無條件辭退年齡大的員工
您好,
工作滿十年,抄如果勞襲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那麼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辭退,那麼屬於違法解除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1,職工能不能被辭退,還是要看,員工有沒有違反勞動法和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員工是嚴重違反勞動法,用人單位還是可以將其辭退的
2,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幾種屬於特殊情形,用人單位一般無權辭退;
Ⅲ 公司班組年齡大且達到退休年齡員工較多,公司會不會辭退,是否有額外補貼
到了年齡,就辦退休。看個人人品關系,崗位需要。辦理退休後,想繼續在公司,辦理退休返聘。重新談工資。也就是一邊拿退休金,一邊拿工資。如果公司沒意願或者個人沒意願留下。到期就辦手續。
Ⅳ 到了退休年齡公司可以辭退嗎
Ⅳ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公司現在辭退我我可以要求補償嗎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應該退休,領取養老金,
單位返聘,繼續工作。應該和單位簽訂勞動協議。約定勞動時間,工資還有其它待遇。
還可以進一步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
返聘人員被單位辭退,又沒有簽訂勞動協議,一般不給經濟·補償。
Ⅵ 我今年58歲快到退休年齡,可企業現在以我年齡太大要辭退我,請問法律法規上有何政策可以幫助
工作十年以上的法律不支持辭退,如遭遇違法辭退,當首選請求繼續保持勞動合同關系。
Ⅶ 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工人被辭退 能得到賠償嗎
不能得到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的做法合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未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故按照責任法定原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應當再負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責任。
綜上,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退休人員年齡過大企業辭退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辭退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應支付經濟賠償金
李某,男,1955年9月2日出生。2008年3月5日,李某應聘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書面合同,公司也未為李某辦理社會保險。2017年9月3日,該公司以李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將其辭退。之後,李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要求經濟賠償。
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不少人認為,《勞動合同法》系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僅系國務院出台的行政法規,法律的效力要高於行政法規,因此,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誠然,《勞動合同法》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和補充,是對具體問題的細化,使其更有操作性和執行性。因此,在補充和細化的問題上,應與《勞動合同法》相同乃至優先適用的效力。
實踐中,存在大量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的現象,如要求用人單位不能終止與此類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則用人單位將不得不與勞動者一直保持勞動關系。顯然,這對用人單位十分不公平,且不具有操作性。
法院最終判決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Ⅷ 企業能辭退年齡大於55歲的員工嗎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向人社局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Ⅸ 您好,員工年齡超過60歲,公司辭退要賠償嗎
這個要看你們之間是否存在勞動合同,如果存在的話,那麼可以以此為證據,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申訴,若無法解決時,然後向勞動仲裁大廳申請仲裁。若仍然無法解決時,此時考慮是否。值得去向法院進行起訴。之所以說是否值得,是因為你需要考慮價值是否值得。一般來說起訴立案的費用是50塊,但是具體以實際案件的性質以及情況來定。但是無論是什麼樣,訴主凶,不是老百姓願意接觸的事情。
Ⅹ 公司如何合法辭退年齡較大員工報告
1、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經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所服務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