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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幹部黨工委人員設置

發布時間:2021-12-08 12:26:40

A. 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如何成立

凡就地安置並歸原單位管理的離退休幹部中的黨員,原單位的黨組織應將專他們編入支部,屬定期過黨的組織生活。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單獨建立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或干休所黨支部。

選好配齊支部班子,為離退休幹部黨支部規范開展活動和有效發揮作用提供堅強組織保證。根據形勢需要,離退休幹部黨支部班子也要提倡相對年輕化,以利於支部建設和組織生活的順利開展。注重選用身體狀況較好、政治素質較高、熱愛老幹部工作的同志擔任支部黨支部書記。

(1)離退休幹部黨工委人員設置擴展閱讀

鄉鎮社區黨員人數少或居住分散、不具備單獨建立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條件的,可以根據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居住情況,就近編入在職幹部黨員支部或成立黨小組,也可採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開展組織生活,以保證離退休幹部黨員都能正常參加組織生活。

同時,各單位黨支部要主動加強與本單位離退休幹部黨員的聯系,對因身體狀況不好、長期生病不能參加組織生活的離退休幹部黨員,要定期以電話詢問、入戶走訪聯系等形式向老同志及時通報黨內生活和單位工作情況,保證老黨員與黨組織的密切聯系。

B. 在編在崗的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是指哪些人

指省、市、縣各級老幹部局機關工作人員、廳局單位老乾辦、處、科的工作人員

C. 退休職工黨組織關系轉移有什麼規定

退休職工黨組織關系轉移的規定有: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專黨員組織關屬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一、規范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系憑證及使用范圍;

二、進一步明確在全國范圍相互直接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系的許可權;

三、在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系中有關黨組織的主要職責及對黨員的要求;

四、有針對性地做好新形勢下的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和接收工作;

五、切實加強對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工作的領導。

D. 為什麼要單獨設立離退休幹部黨支部

主要是因為崗位發生變化,和黨員開展活動的便利

E. 離退休局是什麼編制

供參考:民政部離退休幹部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中編辦《關於民政部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編制、領導職數的批復》(中編辦[1994]101號)文件精神,結合民政部離退休幹部工作實際,制定民政部離退休幹部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如下: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老幹部工作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二)負責組織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學習、文體活動以及生活服務、福利等工作;

(三)負責安排離退休幹部的保健醫療、健康休養工作;

(四)負責辦理離退休幹部易地安置的有關工作;

(五)負責離退休幹部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六)負責處理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事宜;

(七)負責對部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的檢查指導;

(八)完成部黨組、部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內綜合協調、人事、文秘工作;擬定本局有關規章制度;負責離退休幹部局辦公業務經費的管理;負責車輛管理;負責本局行政事務工作。

(二)組織活動處:落實有關部門關於司局級及以下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方面的規定,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司局級以下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學習、文體活動;辦理離退休幹部的易地安置、探親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喪葬和善後事宜的處理;對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三)生活福利處:落實司局級及以下離退休幹部生活待遇方面的規定,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離退休幹部的工資發放和困難補助的申報工作;組織安排對離退休幹部的巡診、住院看望;負責司局級及以下離休幹部健康休養等。

(四)秘書處:落實有關部門關於部級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的規定,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部級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承擔部級離退休幹部外出調查、休養等活動的秘書工作;承辦部級離退休幹部交辦的其他事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民政部離退休幹部局單列行政編制32人。設司局級領導職數3人,處級領導職數10人。

幹部管理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有關幹部管理規定執行。

F. 離退休黨員有哪些管理制度

1、有離退休黨員的黨組織要確定專人負責離退休黨員的管理工作,通過電話、書信、上門談心等方式經常同離退休黨員保持聯系,並做好記錄。

要採取「一對一」、「一對多」等形式經常關心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離退休黨員,主動加強聯系,及時傳達黨內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況,徵求意見和建議,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實際困難。

2、所在黨組織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的生活特點,創新教育管理形式,採用座談會、學習討論會、集中培訓、參觀考察、組織文藝表演等適合離退休黨員特點的活動,寓教於樂,豐富他們的晚年生活。

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生活中存在的困難,組織黨員志願者服務隊、黨員幫困服務隊、社區義務服務隊等社會性服務組織,積極開展幫扶活動。

要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按《黨章》要求辦事,不參與和從事違法違紀活動。對於違反黨紀國法的黨員,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3、離退休黨員參加社會群團組織,必須堅持文明、健康、積極向上原則,事先向黨組織匯報並徵得同意。

要按照中組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的有關要求,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按規定及時交納黨費,自覺履行黨員義務。

針對生活特別困難的黨員,通過本人申請,經所在黨支部同意,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積極參加所在地社區黨組織的活動,積極參與社區服務,開展黨組織活動,尤其在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黨風廉政建設、關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貢獻,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6)離退休幹部黨工委人員設置擴展閱讀:

一、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離退休費總額包括: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以及按國家規定發放的離退休人員補貼。

離退休人員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於規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各地各單位離退休人員普遍發放的補貼(相當於在職人員的規范津貼補貼)。

對於只有部分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幹部護理費、艱苦邊遠地區補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電話補貼、交通補貼等)、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二、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養老金總額包括: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企業年金和統籌外養老金。

G. 黨組織工作條例對離退休黨員活動是如何規定的

1、有離退休黨員的黨組織要確定專人負責離退休黨員的管理工作,通過電話、書信、上門談心等方式經常同離退休黨員保持聯系,並做好記錄。

要採取「一對一」、「一對多」等形式經常關心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離退休黨員,主動加強聯系,及時傳達黨內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況,徵求意見和建議,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實際困難。

2、所在黨組織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的生活特點,創新教育管理形式,採用座談會、學習討論會、集中培訓、參觀考察、組織文藝表演等適合離退休黨員特點的活動,寓教於樂,豐富他們的晚年生活。

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生活中存在的困難,組織黨員志願者服務隊、黨員幫困服務隊、社區義務服務隊等社會性服務組織,積極開展幫扶活動。

要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按《黨章》要求辦事,不參與和從事違法違紀活動。對於違反黨紀國法的黨員,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3、離退休黨員參加社會群團組織,必須堅持文明、健康、積極向上原則,事先向黨組織匯報並徵得同意。

要按照中組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的有關要求,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按規定及時交納黨費,自覺履行黨員義務。

針對生活特別困難的黨員,通過本人申請,經所在黨支部同意,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積極參加所在地社區黨組織的活動,積極參與社區服務,開展黨組織活動,尤其在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黨風廉政建設、關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貢獻,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7)離退休幹部黨工委人員設置擴展閱讀:

離退休黨員不積極參加黨組織活動原因。

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進程的推進,離退休人員在城市街道社區中所佔的比重逐年提高,廣大離退休黨員在居住地廣泛參與義務勞動、政策宣講、重大活動保障等活動,積極發揮著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經到基層調研,個別離退休黨員在基層黨組織也有發揮作用不利的一面,產生問題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部分離退休黨員思想觀念黨性意識發生了變化。個別離退休幹部有「船到碼頭車到岸」的思想,認為自己幹了這么多年,已經完成了使命,退下來就該「享清福」,不願再履行黨員義務;

有的離退休黨員剛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角色轉變慢,對黨組織關系轉到社區管理有失落感,認識跟不上去,參加社區黨組織活動不積極;

還有的離退休黨員對黨內腐敗等負面現象有想法、看不慣,造成一時對黨組織失去信心,黨員信仰產生危機,這些都影響了他們黨員作用的發揮。

二是部分離退休黨員家庭有負擔。個別離退休黨員因年齡和身體健康原因,無力也無法正常參加黨組織活動;

一些離退休黨員因父母、老伴無工作,或子女收入低,家庭經濟負擔繁重,退休後還要去打工造成「退而不休」,還有的離退休人員業務時間和精力放在照顧老人或第三代子女上,與黨組織聯系少,造成不願也不能正常參加黨組織活動。

三是個別地區黨組織關系還未理順。調查中發現,個別離退休黨員居住地尚未建立黨組織,或因與子女長期居住無法轉入組織關系,而將黨員組織關系放在了原單位,因此,在管理方面存在問題,不利於基層黨組織召集離退休黨員參加黨內各類活動。

H. 離退休幹部、工人黨員組織關系怎樣轉移

離退休幹部、工人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的原則是:
(1)離退休幹部黨員組織關系一般內保留在本容單位[本市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含)以下、區屆企事業單位以及其它企業的退休幹部黨員,其黨員組織關系一般應轉到居住地黨組織];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黨員,其黨員組織關系一般應轉到居住地黨組織;
(3)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工人黨員,其黨員組織關系應轉到接受安置地區的街道、鄉鎮黨組織;
(4)幹部、工人黨員離退休後,又受聘到另一單位工作的,如時間在6個月以上,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新的工作單位黨組織。

I. 離退休黨支部委員可以上級指定嗎

可以適用任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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