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抗日的老幹部,軍隊副師職離休,去世後的撫恤金是如何計算,有什麼政策
離休幹部撫恤金是由原單位向民政部門申報的,可以去原單位或者民政部門了解。具體的國家規定外還有各地自行實施的管理辦法,都不一樣還需要到當地民政部門了解。
⑵ 抗日戰爭離休幹部病故撫恤金最新補助標准
⑶ 抗戰離休幹部死亡後傷殘金給幾個月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⑷ 抗日戰爭離休老幹部逝世待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休費為基數計發,目前最新標准為20個月基本離休費。另外還有喪葬費,標准以當地喪葬費標准為准。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是不分抗日戰爭參加革命還是解放戰爭參加革命,也不分級別的。唯一的區別是,如果是烈士,則享受80個月基本離休費;如果是因公犧牲,則享受40個月基本離休費;如果是病故,則享受20個月基本離休費。
註:企業離休幹部因涉及到費用支付(當地本級財政支付,還是社保支付,或者原單位支付)、各地實際如企業支付的撫恤金還比按20個月基本離休費計算的撫恤金還多等問題,有些地區實行了企業離休幹部與機關離休幹部一樣享受20個月基本離休費,有些地區只實行由社保支付或者社保和企業共同支付撫恤金等方式,具體以當地政策為准。
離休幹部死亡後,遺屬沒有工作的,可以按照當地政策標准享受每月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支付方式按照各地政策分為當地本級財政支付、離休幹部原單位支付等方式,具體請咨詢當地老幹部局或者社保局為准。
⑸ 抗日戰爭離休幹部病故撫恤金最新補助標准
⑹ 抗日時期參加革命的離休老幹部的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遇現在離休老幹部的發放
1、現在基本沒有新增離休人員了(除了極個別符合離休條件,退休改辦離休的之外)。
2、撫恤金和喪葬費的計算,不是以參加革命工作時期分的。
3、喪葬費是按省,每個省的標准不一樣。從一千多到幾千不等。
4、撫恤金是按照死亡時間。不同的死亡時間計算的公式不一樣。基數都是——死亡當月的基本離休金(不是每月工資全額),具體基數的數額因人而異。
93工改後到2004年9月30日之前去世的是10個月基本離休金 (民優函[1994]212號),2004年10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之間去世的是20個月(民發2007 64號),2011年8月1日以後去世的是40個月基本離休金+(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民發 2011 192號)
⑺ 新疆兵團退休人員喪葬費是什麼標准
新疆兵團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
根據新疆自治區勞動廳、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標準的通知》(新勞險字〔1993〕103號)規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數額為10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節余部分歸死者親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六章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本人工資計算:參保職工為上一年月平均繳費工資;離退休、退職人員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納入統籌的養老金。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要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 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 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 .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