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現在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政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區別很多,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居民養老保險是自願的,不是強制性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強制性的繳費,必須繳納,和納稅是一樣的。
第二,繳費的基數和比例不同,城鎮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是按照職工的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月繳費,居民養老保險,是按年繳費,按照規定的數額作為繳費基數,沒有繳費比例。
第三,養老金的領取計算辦法不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根據繳費年限,繳費基數以及社會平均工資計算,居民養老金,是按照本人繳費數額加補貼計算,
第四,由於繳費的基數不同,得到的養老金的待遇也不同,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低,待遇也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高,待遇也高,
第五,參保年限限制不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必須繳費最低是15年,而居民養老保險,不受這個限制,只要到達領取年齡,就可以領取,只有距離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才要求必須繳納到15年,
第六,領取的年齡不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男到60周歲,女工到50周歲,女幹部到55周歲即可辦理退休,居民保險不論男女都是60周歲。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㈡ 2019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
先說說你所需要的新政策是什麼?說不出來就是沒有新政策。
㈢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年齡是多少
關於退休國家有統一規定,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戶口的人。必須達到60周歲並且交夠社保15年,這樣才能辦理退休。如果趕上延遲退休,很可能得要到65歲。
㈣ 2018年養老保險新規定戶囗到退休年齡城鎮職工怎麼辦退休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不論男女,都是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規定: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目前,國家已經把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㈤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交滿十五年後,不交了,到六十歲退休年齡時能領退休工資嗎
可以領取。
養老保險領取條件:
1、交滿十五年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即可每月按時領取。
(5)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政策擴展閱讀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如今,中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女年滿55周歲;
A=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B=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㈥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2019年有什麼變化
2016年的最新職工養老政策有哪些?2016年又是新的一年,包括這新的一切到來,2016年養老保險新政策到來了,對比2015,又有哪些新變化呢?2016年的最新養老政策有哪些?可能很多人都還不清楚,下面就看看職工養老金新政策的有哪些以及有哪些變化吧。
一、2016年的最新養老政策有哪些
1、延遲退休新政策
從2015年開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職工和居民應當推遲1年領取養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遲2年,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女性65歲領取養老金。
從2020年開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職工和居民推遲6個月領取養老金,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男性職工和居民65歲領取養老金。
2、養老金領取規定
一般要交滿15年,到退休的時候才能終生享受養老金,所以想拿養老金的人請務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開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齡交養老保險不滿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時候國家會把你個人帳戶上存的8%的養老金全部退給你。國家會將單位為你交的21%的錢全部劃到國家的養老統籌基金。
3、工人工資發放規定
3.1、基本工資
10年工齡2000元,15年工齡2300元,20年工齡2500元,25年工齡2800元,30年工齡3000元,40年工齡3500。(隨國民經濟增長)
3.2、工齡工資(含工齡)
每年30元,隨著工齡增長。工齡工資的實行這不僅是對老工人的照顧問題,更重要的是鼓勵終身從是工人,有利於工人隊伍的建設和工人隊伍的穩定。
3.3、工作工資
補貼按照實際按勞取酬原則;主要是鼓勵工人多幹活,特別是年輕工人精力充沛,他們多勞動多生產,並得到應有的報酬,不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對他們的鼓勵。
3.4、績效工資
月份和年獎金(取代職稱工資)。這部分獎金,只能占工資的10%左右。大家推薦競比實績,每年年獎金,不終身制。每個工人積極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勵工作出成效,優質優得,不僅要激勵多工作,更要激勵勞動人民。
3.5、退休金
按工齡,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類推工齡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參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參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齡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無論工人等級,退休金一律平等。三年以內執行完成。
3.6、特優津貼
全體工人公認的特別優秀工人,無名額限制,縣市以上部門高標准考核認定,象領國務院津貼領縣/市政府津貼,不終身制。主要是為了激勵那些有才華的工人。
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繳納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繳納: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在職業年金方面,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二、2016的最新養老政策的變化
1、養老金按繳納年限計發
職工養老保險金由四部分構成,即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新的計發辦法仍沿用「繳費15年以上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規定,但將養老金水平與繳費年限長短、繳費水平高低直接掛鉤,則建立起了更強的激勵約束機制。體現在計發辦法的各個構成部分,就是基礎養老金比例相應加大,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應減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逐步萎縮。
新計發辦法規定,基礎養老金月標准除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外,繳費年限成為養老金多少的重要參數,即繳納15年以上每多1年多發給1%,同時,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前最多領10年,現在每月領取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則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也就是說,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越高,那麼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越多,個人月平均工資越高,那麼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越多;個人養老金賬戶余額越多,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越多;繳納養老保險年限越長,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也越多。
2、個人身份參保有5年過渡期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新出台的《實施意見》對上述人員設置了5年過渡期,實行繳費基數一次到位、繳費比例逐步過渡的政策。
即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2006年、2007年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08年、2009年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9%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3、農民工全納入養老保險范圍
農民工在企業工作一年以上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這次明確規定企業招用的一年以下的農民工也要納入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也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戶口。
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或進城務工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若本人自願,可繼續繳費至滿15年以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4、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納
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以前,個人賬戶的11%由兩部分構成,其中8%為個人繳納部分,3%為單位繳納部分。調整後,個人賬戶總額雖然變化了,但個人繳納比例並不發生變化。
三、下崗職工享受養老保險的新政策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以上便是2016年最新的養老保險政策。謝謝閱讀!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社會養老保險關於退休國家有什麼政策法規
1、2010年10月2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並從2011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2、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㈧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退休後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㈨ 交了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退休以後領的養老金如何計算
繳納了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其退休養老金是根據其繳費金額和繳費年限來計算的,具體以當地社保政策為准。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基礎養老金根據職工繳費年限按下列比例計發:
(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職職工,按本人退職時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五計發;
(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退休職工,按本人退休時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計發;
(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職工,按本人退休時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五計發;
(四)本條例施行前被授予省級及省級以上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的退休、退職職工,退休、退職時仍保持榮譽稱號的,按本人退休、退職時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九增發。
第二十二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職職工,追加養老金根據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每滿一年,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百分之一點四的比例計發。
(9)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政策擴展閱讀:
《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金從職工退休、退職後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本市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五進行調整。本市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本條例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職工,原計發辦法不變,每年可按前款規定調整退休費和退職費。
第二十六條退休、退職職工死亡的,其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和辦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