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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退休人員再就業的補償

發布時間:2021-12-08 00:54:02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新單位辭退是否有補償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新單位辭退,是否有補償需要根據具體合同來判斷,因為退休人員不是正常的勞動合同,一般屬於返聘關系,企業支付的屬於勞務收入。

⑵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新單位辭退是否有補償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新單位辭退沒有補償,因為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2)企業退休人員再就業的補償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網路

⑶ 退休人員再就業後被辭,單位可不付經濟補償嗎

是的,這個情況不存在經濟補償金
退休人員與其他單位只能形成勞務關系,不再是上班期間的勞動關系,因此並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所以並不存在經濟補償金的說法。

⑷ 企業退休人員再就業可否享受工傷賠償

企業退抄休人員再就業襲,遭受只有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退休人員不具備法定勞動者資格,用人單位聘用的 ,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屬於勞務關系,遭受職業傷害的,不能進行工傷認定。
根據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找部、人事部。科技部、 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規定,75歲的退休人員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工廠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

⑸ 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再就業後的補償及賠償問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養老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並未提及退休年齡.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社會保險法>>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出現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仍然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情形,個人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1條已經不再適用.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迴避了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問題.
另外,廣東省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

⑹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辭退有沒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因此,當事人已退休,並且已領取退休金,其退休後應聘到某公司工作,與該公司並未形成勞動關系,雙方存在的是勞務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勞動者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6)企業退休人員再就業的補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⑺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辭退有沒有經濟補償

對於退休人員再建立勞務合同關系而被辭退的,沒有法定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⑻ 企業辭退退休再就業的員工,要賠償嗎

不知道要索賠什麼樣的項目!我認為由於老幹部已經退休,在公司的工作不能算是勞動關系,可以算是僱傭關系,而公司已經支付了一年多的工資了。我個人認為再行索賠應該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上意見,供參考!

⑼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辭退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新單位辭退沒有補償,因為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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