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已經退休人員可以做財務記賬嗎
當然可以,並沒有這方面禁止性規定。
只是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
② 退休人員費用應在哪個會計科目列支
離退休人員活動費用走「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科目。
舊制度下是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納入「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中核算的,執行新制度後,沒規定說要改變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的入賬科目,所以應該將此類開支仍然納入「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中核算。
另外,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企業會計制度講解》中,也提到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要納入勞動保險費中核算。所以會計上,此類開支應該進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
稅務方面,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至今沒有文件說明此類開支不允許扣除,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扣除的,當地是否允許稅前扣除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具體執行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一次性補償金
會計方面,根據新《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的規定,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
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出。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同時,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③ 關於公司清算賬務處理
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如果屬2009年前的設備增值稅4%減半)問題未明確這里暫按17%。
借:累計折舊 20000
清算費用 26000
貸:固定資產 46000
借:應收賬款 24000
貸:清算損益 20512.82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 3487.18
2.
借:清算費用 33000
貸:庫存商品-A產品 25000
庫存商品-B產品 8000
借:應收賬款 27000
貸:清算損益 23076.92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 3923.08
3.
借:清算費用 300000
貸:在產品-A產品 100000
在產品-B產品 200000
借:應收賬款 230000
貸:清算損益 196581.20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 33418.80
4.
借:清算費用 15000
貸:原材料 15000
借:應收賬款 10000
貸:清算損益 8547.01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 1452.99
5.
借:清算費用 3000
貸:低值易耗品 3000
借:應收賬款 5000
貸:清算損益 4273.50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 726.50
6.結轉:
清算費用=377000元
清算損益=252991.45元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43008.55元
應收賬款 296000元
借:清算損益 377000
貸:清算費用 37700
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實收資本的份額,在各股東之間分配;
④ 求:公司清算,作為財務人員我該怎麼辦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管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會計人員有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並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若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⑤ 破產清算財務 處理大概是怎麼做的呢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清算的會計處理,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供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的相關財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及其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法院宣告破產處於破產清算期間的企業法人(以下簡稱破產企業)。
第二章 編制基礎和計量屬性
第三條 破產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以非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四條 破產企業按照法院或債權人會議要求的時點劃分會計期間,並編制破產財務報表。
第五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財產應當以破產清算凈值計量。
破產清算凈值是指,在破產清算的特定環境下和法定時限內,最可能的變現價值扣除相關的處置稅費後的凈額。
第六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債務應當以清償價值計量。
清償價值是指,不考慮企業的實際清償能力和折現因素,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企業應當清償的金額;經債權人申報並經法院確認的債務,其清償價值應為法院確認的金額。
第三章 確認和計量
第七條 破產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後,按照破產宣告日的破產清算凈值和清償價值對財產和債務進行初始確認,相關差額直接計入累計清算凈損益。
第八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財產應當按照破產清算凈值進行後續計量,債務按照清償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破產企業應當對財產和債務的賬面價值按照破產財務報表報告期末(以下簡稱「破產報表日)的破產清算凈值或清償價值進行調整,差額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第九條 破產清算期間發生財產處置的,破產企業應當終止確認相關被處置財產,並將處置所得金額與被處置財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扣除直接相關的處置費用後的差額,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破產清算期間發生債務清償的,應當先按照償付金額,終止確認該債務項目部分賬面價值。剩餘賬面價值在企業的償付義務完全解除時,應當終止確認並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第十條 破產清算期間發生各項費用、取得各項收益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第十一條 計入當期清算損益的所得稅費用,應當僅包括基於本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繳納所得稅額。
第十二條 破產企業因盤盈、追回、購入等方式在破產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破產清算凈值進行初始計量,初始確認的賬面價值與取得該財產的成本(如有)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第十三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新承擔的債務,應當按照承擔時的清償價值進行初始計量,並計入當期清算損益。
第四章 破產財務報表的列報
第十四條 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編制破產財務報表,向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等報表使用者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的財務狀況、現金流量變動、清算損益和破產債權償付狀況。
第十五條 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包括破產財務狀況表、清算損益表、破產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註。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應當以破產宣告日為破產報表日編制破產財務狀況表及相關附註。
在法院或債權人會議所要求的時點,破產企業應當根據該時點確定破產報表日,編制破產財務狀況表、清算損益表、破產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註。
在向法院申請裁定破產終結前,破產企業應當編制清算損益表、破產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註。
第十六條 破產財務狀況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報表日財產的破產清算凈值、債務清償價值和累計清算凈損益。
財產項目和債務項目的差額在破產財務狀況表中作為累計清算凈損益列示。
第十七條 清算損益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各項收益、費用。清算損益表中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處置財產、清償債務、調整財產債務賬面價值、支付破產費用、支付共益債務、支付所得稅等。
第十八條 破產現金流量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貨幣資金余額的變動情況。破產現金流量表採用直接法編制,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處置財產、清償債務、支付破產費用、支付共益債務、支付所得稅等。
第十九條 債務清償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債務清償情況。債務清償表應當根據破產法規定的債務清償順序,按照各項債務的明細單獨列示。債務清償表中列示的各項債務至少應當反映其原賬面價值、確認金額、清償比例、實際需清償比例、本期及累計清償金額、尚未清償比例等信息。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條 破產企業應當在破產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破產財產明細信息,包括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和期末余額。
(二)未確認債權的明細,包括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和期末余額。
(三)期末貨幣資金余額中已經提存用於向特定債權人分配或向國家繳納稅款的金額。
(四)財產處置損益的明細信息,包括財產性質、處置收入、處置費用及處置凈收益。
(五)破產費用的明細信息,包括費用性質、金額等。
(六)共益費用的明細信息,包括費用性質、金額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在本規定施行日之後被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XX月XX日起施行。《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
⑥ 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的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的步驟
事業單位進行財務清算時,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一般由劃轉撤並的事業單位負責人和財務、審計、監察、物資、後勤、人事、工會等部門的人員組成,並需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家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清算組對清算期間的事業單位財務運行狀況負責。清算組應首先制定清算方案;然後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作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受、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⑦ 財務人員退休如何進行財務交接
寫移交清單,有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
⑧ 退休員工統籌外支出怎樣正確進行稅務處理
參考一下:
「案例一」某企業集團員工退休後,每月可以從社保機構領取二千元到四千元不等的退休工資,除此之外,該企業還根據員工退休前的職級,每月向退休員工發放合計數千元的生活補貼、住房補貼、過節費、旅遊費、書報費等補貼,這些統籌外費用的支出與在職職工一樣,列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進行核算,並分配進管理費用,未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案例二」某企業規定,退休員工與在職職工一樣發放各種實物福利,如洗滌用品、節日實物福利等,每次發放數千元,與社保無關,屬統籌外費用。所發放的實物福利列職工福利費核算,未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那麼,上述企業發放給退休員工的社會統籌外的現金補貼及實物福利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對於退休員工來說,由於已經不在職、不在崗,企業當期取得的收入並不包含他們的勞動貢獻,因此,退休員工統籌外的現金補貼及實物福利支出與當期取得的收入是無關的,應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但這一問題,不同地區執行的標准並不一致,有的地區依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以下簡稱財企[2009]242號)規定做了從寬處理,即允許退休員工的相關支出作為統籌外費用列入職工福利費核算,並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
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對職工福利費是這樣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該條第四項明確: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企業職工福利費。
可惜的是,這一文件並非稅務文件——作為規范職工福利費會計核算的一個文件,它只是明確了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在會計上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核算,並且這一文件還特別明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所以,退休員工的統籌外支出是否能列入職工福利費進行扣除,應當看稅收文件是如何規定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明確,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均屬職工福利費內容。從上述規定來看,職工福利費的支出對象應為在職職工或在職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及遺屬,並未明確為退休員工統籌外發放的現金補貼、實物福利也屬於職工福利費范圍,因此,對於類似於本文開頭所舉案例中,退休員工的實物福利及現金補貼支出,企業在會計處理時,參照財企[2009]242號規定列入職工福利費核算沒有任何問題,但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應當結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國稅函[2009]3號規定,予以調整。
個人所得稅
退休員工退休前從就職企業所獲現金補貼及實物福利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比較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本文的兩個案例中,企業發放給退休員工的統籌外現金、實物補貼或福利均應按此文件規定計算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提示: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現行社保只提供基本養老生活保障的情況下,一些企業為保證員工退休生活待遇不降低,給他們發放統籌外實物或現金補助,從情感上可以理解,但作為企業來說,在發放時應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既要做到適度,又要正確進行稅務處理,把好事辦好。
⑨ 企業資產清算摘牌對退休人員的包燒費怎麼辦
這個也沒有辦法,畢竟取暖費不是法定規定必須給的,只是看各個企業的自主的權利。
⑩ 企業清算賬務處理
若是破產清算賬務處理:
1、變賣財產,償還債務是清算工作的主要任務。其賬務處理程序是:企業破產資產與債務的清查—接管破產財產並建賬(轉入清算會計體系,起用清算科目)—預計破產費用—財產的確認和估價—破產債權的確認與計量—破產財產的變賣—破產債務的清償—結束報告,清算終結。
其中會計賬薄的設置、賬簿的啟用、會計分錄的編制和憑證的填制等與財務會計是基本相同的。但由於清算業務的特殊性,決定了清算企業在會計賬務處理時有自己特定的處理方式。在清算企業原賬的基礎上,應由清算組負責清查核實資產、賬目、債權等,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在此基礎上,再對企業進行清算。當清算業務發生後,要根據有關資料填制會計憑證,據以登記賬簿,最後要編制清算會計報表,至此整個賬務處理工作才算結束。
2、破產清算賬戶設置
資產類賬戶,用來反映清算開始日破產企業的各種可變現財產的價值。該賬戶的借方核算破產企業現存的及應收回的財產賬面價值;貸方核算財產價值結轉、財產變現價值及變現損益的結轉。具體包括擔保財產、抵消財產、應索財產、待變財財產、受託財產、破產財產和破產費用等賬戶。
負債類賬戶,用來反映清算開始日破產企業所欠債務情況及清算過程中發生的債務情況。該類賬戶貸方核算破產企業所結欠的各種債務金額;借方核算各項債務的實際清算額和無法償還債務的結轉數額。負債類賬戶具體應包括擔保債務、抵消債務、受託債務(這三者與資產類賬戶中的擔保財產、抵消財產、受託財產對應使用)連帶債務、破產待償債務、債務折讓和清算借款等具體賬戶。
損益類賬戶,用於核算企業清算損益情況的賬戶。設有「變現損益」、「清算損益」賬戶,分別用來核算企業在破產清算和財產變賣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盈餘以及破產清算全過程的財務結果。
3、破產清算會計報表編制
該報表類型較多,需在清算不同階段編制。開始清算前,在清查企業資產負債的基礎上編制宣告破產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財產、債權、債務清單等;清算過程中,還需編制反映破產企業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有:變現清算報表、債務清償表、清算費用表、貨幣資金收支表、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破產財產分配表等。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3-1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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