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屬不屬於在職在編人員
退休人員屬來不屬於在編在自職人員有如下情況:
1、入職時本人帶有省、市編委下達人事指標,即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的,工資渠道來源於國家財政的,屬於在職在編人員。
2、入職時屬於招聘人員,本身工資渠道源於單位自創的,屬於在職不在編人員。
3、事業單位人員辦理完畢退休手續後,屬於在編不在職人員。
在編人員不完全包括在職人員,在職人員包括所有在編和不在編但有崗位人員參加實際工作人員。
在編人員是指對國家正式編制內人員的稱謂,在職人員是指所有實際在崗參加實際工作的人員。
⑵ 社保局是什麼編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行政單位,其下屬機構編制為事業編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由原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整合而成,為縣級以上政府下屬部門,屬於行政單位,但其下屬機構則為事業編制。
1998年以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要素之一的勞動力,其自由流動的訴求越來越強烈。
與此同時,政府的公共職能要求進一步強化。通過改革以減少機構重疊、職能交叉與脫節現象,增強政府的協調能力與對社會經濟的宏觀管理能力的社會期盼越來越強烈。
在這種情況下,本屆政府決定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時成立國家公務員局、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
(2)退休辦工作的人員屬於什麼編制擴展閱讀
社保局的機構職能:
一、制定全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少兒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補助基金及家屬統籌醫療工作計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參保方案。
三、負責上述各險種基金的徵收、待遇審核、支付、服務工作;負責推進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四、負責工傷認定工作,並監督用人單位對其非參保工傷員工按規定償付工傷待遇;負責參保員工的工傷救治和傷殘康復管理。
五、負責因病、因(公)工受傷人員勞動能力和傷殘等級評定的管理。
六、依據合同的約定對定點醫療機構和葯店進行管理。
七、負責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徵收、支付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增值。
九、負責社會保險信息的採集、統計、分析及其具體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市職工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保險檔案等。
⑶ 離退休局是什麼編制
供參考:民政部離退休幹部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中編辦《關於民政部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編制、領導職數的批復》(中編辦[1994]101號)文件精神,結合民政部離退休幹部工作實際,制定民政部離退休幹部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如下: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老幹部工作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二)負責組織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學習、文體活動以及生活服務、福利等工作;
(三)負責安排離退休幹部的保健醫療、健康休養工作;
(四)負責辦理離退休幹部易地安置的有關工作;
(五)負責離退休幹部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六)負責處理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事宜;
(七)負責對部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的檢查指導;
(八)完成部黨組、部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內綜合協調、人事、文秘工作;擬定本局有關規章制度;負責離退休幹部局辦公業務經費的管理;負責車輛管理;負責本局行政事務工作。
(二)組織活動處:落實有關部門關於司局級及以下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方面的規定,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司局級以下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學習、文體活動;辦理離退休幹部的易地安置、探親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喪葬和善後事宜的處理;對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三)生活福利處:落實司局級及以下離退休幹部生活待遇方面的規定,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離退休幹部的工資發放和困難補助的申報工作;組織安排對離退休幹部的巡診、住院看望;負責司局級及以下離休幹部健康休養等。
(四)秘書處:落實有關部門關於部級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的規定,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部級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承擔部級離退休幹部外出調查、休養等活動的秘書工作;承辦部級離退休幹部交辦的其他事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民政部離退休幹部局單列行政編制32人。設司局級領導職數3人,處級領導職數10人。
幹部管理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有關幹部管理規定執行。
⑷ 在編在崗的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是指哪些人
指省、市、縣各級老幹部局機關工作人員、廳局單位老乾辦、處、科的工作人員
⑸ 退休人員是在編人員嗎
退休人員屬不屬於在編在職人員有如下情況:
1、入職時本人帶有省、市編委下達人事指標,即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的,工資渠道來源於國家財政的,屬於在職在編人員。
2、入職時屬於招聘人員,本身工資渠道源於單位自創的,屬於在職不在編人員。
3、事業單位人員辦理完畢退休手續後,屬於在編不在職人員。
在編人員不完全包括在職人員,在職人員包括所有在編和不在編但有崗位人員參加實際工作人員。
在編人員是指對國家正式編制內人員的稱謂,在職人員是指所有實際在崗參加實際工作的人員。
⑹ 退休身份是公務員,單位是機關的是什麼編制
退休身份是公務員的都是行政編制,機關里有兩種編制,看不出來的
⑺ 工商局合同工退休人員是什麼編制
⑻ 退休人員還屬於單位的在編人員嗎
退休人員當然不屬於單位的在編人員,屬於退休人員,單位有福利時可能也還能分點,主要靠領生活費過後半生的日子了,連工資都沒有了,還何來在編。
⑼ 機關退休人員返聘算在編人員嗎
退休返聘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
退休返聘自己的職位和自己的職位的種類都是沒有變的跟原來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時候一樣,所以如果以前是國家工作人員那麼現在就是,以前不是現在就不是,所以退休返聘不會改變自己的工作性質!
國家工作人員定義
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並領取相應報酬的人員也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
人員分類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司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屬於國家所有而從事生產性、經營性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從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眾團體。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應視為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的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八)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9)退休辦工作的人員屬於什麼編制擴展閱讀:
返聘的勞動合同
國家通知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