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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退休職工醫療范圍

發布時間:2021-12-07 11:06:24

Ⅰ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政策

一.參保單位如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個人帳戶由醫保經辦機構統一建立和管理的機關、事業、市屬企業單位按在職職工和退休(職)人員之和以市本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按月申報、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個人帳戶暫由用人單位建立和管理的,按本單位參保人數以市本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5%按月申報。繳納統籌基金部分。
二.退休(職)人員是否需要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按我市《暫行規定》,退休(職)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參加並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有何規定?
2001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職工,在退休時累計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作年限)男不低於25周年,女不低於20周年可繼續參加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滿的應予補足。補繳費用以補足時的繳費標准為基數,屬用人單位應繳未繳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補繳,其餘由職工個人負責補繳。
四.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怎樣組成?
退休人員:1.75周歲(含)以下按上年度市本級職工平均工資的4.5%劃入;75周歲以上按上年度市本級職工平均工資的5%劃入。2.存儲額利息。
五.個人帳戶的使用范圍是哪些?
個人帳戶主要用於參保人員本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購葯費、住院和規定病種醫療費中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個人自費部分除外),年度通用,年末如有餘額,可結轉下一年繼續使用。
六.哪些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1.不按規定就醫和購葯或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非定點葯店就醫和購葯的。
2.因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斗毆、吸毒、酗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3.出國、出境期間的醫療費用。
4.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大面積食物中毒及他人賠付責任應予支付的。
5.納入工傷、女工生育保險參保范圍的職工工傷和工傷舊病復發以及女工生育、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七.什麼是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
我市現行政策的起付標准為1200元,結算年度內第二次住院為960元,第三次以後各次住院均為720元。
八.什麼是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我市的最高支付限額為40000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不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解決。由補充醫療保險按比例支付。
九.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比例如何確定?
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我市在職職工、「雙繳雙保」、退職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
1200(不含)-10000元,一級醫院84%,二級醫院81%,三級醫院78%;
10000(不含)-20000元,一級醫院87%,二級醫院84%,三級醫院81%;
20000(不含)-30000元,一級醫院90%,二級醫院87%,三級醫院84%;
30000(不含)-40000元,一級醫院93%,二級醫院90%,三級醫院87%。
退休和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退職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職職工對應檔次上增加五個百分點;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個人負擔比例為退休人員的50%。
規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的結算以公歷上、下半年分別為二個結算時間段,認定起始時至上半年或下半年末不滿半年者,按一個結算時間段計算,起付標准為1200元。公歷年度內第二個結算時間段起付標准為960元。起付標准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統籌基金按三級醫院同檔次比例支付。門診與住院治療的起付標准分別計算。規定病種專家鑒定費用由個人承擔。
十.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怎樣計算?
實例1:參保人員某人患病在市二級定點醫院住院,本次住院費用共12137元,其中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空調費等)37元,計算如下:
1.屬於支付范圍的醫療費;12137-37=12100元。
2.起付標准以下自負的醫療費:1200元。
3.起付標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個人自負部分:8800*(100%-81%)=1672元。
4.10000-20000元,個人自負部分:2100*(100%-84%)=336元。
5.某人本次住院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12137-37-1672-336=10092-1200=8892元。
6.某人本次住院由個人自負37元,自負3208元。
實例2:參保人員某某患病在市三級定點醫院住院,本次住院費用共35150元,其中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2150元,計算如下:
1.屬支付范圍的醫療費:35150-2150=33000元。
2.起付標准以下自負的醫療費:1200元。
3.起付標准以上10000以下,個人自負部分:8800*(100%-78%)=1936元。
4.10000-20000元,個人自負部分:10000*(100%-81%)=1900元。
5.20000-30000元,個人自負部分:10000*(100%-84%)=1600元。
6.30000-40000元,個人自負部分:3000*(100%-87%)=390元。
7.某某職工本次住院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35150-2150-1200-1936-1900-1600-390=25974元。
8.某某職工本次住院個人自費2150元,自負7026元。
十一.什麼是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是否必須參加職工補充醫療保險?
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是指對參保因病醫治,在結算年度內住院(含規定病種門診)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限額後的經濟補助。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和延伸,必須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時參保。
十二.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費是如何組成及籌集的?
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費按每人(含退休、退職)每月4元的標准籌集,其中政府資助每人每月2元,單位和參保個人每人每月各繳納1元所組成,按月籌集。
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補助條件是:
1.首次參保人員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及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滿一年的參保人員。
2.必須是參保人員在結算年度內住院(含規定病種門診治療)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准且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
十三.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補助標準是什麼?
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或規定病種門診費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補助85%,個人負擔15%。
十四.參保人員轉外地就醫有何規定?
參保人員因病情和醫治需要轉外地就醫必須先由定點醫院病區(科)主任提出意見,填報《嘉興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院就診申報表》,經醫院經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部門核准,簽署意見蓋章後報送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同意,由醫保經辦機構開具轉院介紹信,即可轉往外地定向醫院住院診治。急診、搶救病人可先住院,三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
十五.參保人員可否在葯店購葯?
參保人員因病需要可持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外配處方並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專用章,可到定點葯店購葯。非處方葯可直接到定點葯店購買。
十六.參保人員就醫時應隨帶哪些卡、證?
參保人員患病就醫,賃醫保經辦機構發放的《職工醫療卡》、《基本醫療保險證》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自由選擇門診、住院就醫。
十七.異地安置的退休(職)人員如何看病和結報醫療費用?
異地安置的退休(職)人員不辦理本地基本醫療保險的就醫卡、證。其用人單位須將人員名單報市醫保經辦機構備案,經醫保經辦機構同意,填寫《嘉興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安置人員就醫申請表》後,可在居住地選擇3-4家鄉衛生院以上不同等級的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院。如有特殊原因,需臨時回工作地暫住,須辦理安置地停止就醫的手續,報醫保經辦機構審批同意後,在工作地發生住院醫療費用可賃個人與醫院的全額結算發票清單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報支,而不能安置地、原工作地兩處同時就醫。在安置地就醫所發生的治療費用,視同在本市治療,均按《暫行規定》待遇辦理,個人自負部分不作提高。住院費用先由個人墊支,賃發票、病歷、處方、醫療費用清單,由參保單位定期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報支屬統籌基金應付部分的醫療費用。
十八.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怎樣?
離休人員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按原資金渠道解決,不足支付時由同級人民政府解決。

Ⅱ 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退休職工醫保二次報銷指的是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由退休人員、軍殘補助等基金將需要個人自付的部分金額按照相應比例再報一次。

Ⅲ 青海企業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和門診費報銷具體有什麼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回答一部分,也是我對後面政策的解讀(關於新規定實時報銷的我沒找到,也不清楚)
1.門急診一年累計花費的起付線為2000(第四十條一),設你的門急診花費為x,那麼醫保為你報銷錢數為0.5*(x-2000)。條件是2000<x<42000。即上限為4萬2千元。
2.《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裡面所說的「補充醫療保險」和現實中我們說的「補充醫療保險」(即你們公司給你上的)根本不是一個概念。
前者其實應該叫做「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是醫保的一部分,該互助資金負責兩個部分的報銷金額,一是前面第1條說的門急診2000到42000的那一部分,二是住院費用醫保報銷超過17.886萬元(根據第三十二條,2009年北京平均工資44715元)之後的部分,這部分錢報銷70%,最高能給你10萬元。
後者是商業保險,找平安保險公司這一類的公司買的,目的是補充《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規定不報銷的部分。即x<2000或x>42000這一部分。根據保險公司給的規定不同,有的商險還管2000<x<42000這一部分(因為這一部分醫保只報50%)以及醫保報銷金額超過最高上限27.886萬元之外的部分。具體的還是要看你們公司選的商險的細則了。
總的來說,因為社保有起付線、報銷比例、上限的限制,有定點醫院的限制,有一些自費葯和治療費的限制,有免責的限制(如犯罪、自殘、交通事故等),因此需要商業的補充醫療保險,並且國家針對企業上補充醫療險有優惠政策,企業給員工上補充醫療險也不是很大負擔。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公布
根據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號令第二次修改)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章補充醫療保險
第六章醫療管理
第七章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得到基本醫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適用本規定。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時間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醫療保險工作,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制度,負責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醫療保險工作。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負擔、共同繳納、全市統籌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應當與本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五條本市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商業醫療保險。
第六條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積極推進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用比較低廉的費用,為職工和退休人員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
(四)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
第九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第十條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法確定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規定施行後參加工作,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的人員,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規定施行前參加工作施行後退休,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前款規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補足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職工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以"委託銀行收款(無付款期)"的結算方式按月扣繳。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者挪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沉澱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
第二十條個人帳戶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按照規定劃入個人帳戶的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個人帳戶存儲額的利息;
(四)依法納入個人帳戶的其它資金。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標准劃入個人帳戶:
(一)不滿3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0.8%劃入個人帳戶;
(二)35周歲以上不滿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1%劃入個人帳戶;
(三)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2%劃入個人帳戶;
(四)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帳戶;
(五)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劃入個人帳戶。
前款所列標准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基金收支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條個人帳戶存儲額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三條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只能用於基本醫療保險,但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存儲額劃入其繼承人的個人帳戶;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個人帳戶存儲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停止計入,余額可繼續使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失業保險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第二十五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參保的區、縣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帳戶存儲額;跨區、縣或者跨統籌地區流動時,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同時轉移個人帳戶存儲額。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劃定各自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別支付。
第二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
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個人帳戶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
(二)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費用;
(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
(四)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個人帳戶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但急診除外;
(二)在非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或者因其它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五)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六)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治療的;
(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第三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第三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布。
第三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結算期。
結算期按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治療的時間,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門診治療的時間設定。
第三十六條在一個結算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一)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三)在一級醫院以及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四)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職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
本條第一款所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五章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七條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按比例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一定數額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准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大額醫療費用互助,但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除外。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繳納,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按每月3元繳納。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每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並繳納。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不足支付時,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繳費比例、繳費金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條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實行全市統籌,單獨列帳,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條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大額醫療費用按照下列辦法支付:
(一)職工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的部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300元的部分,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80%,個人支付20%。
(三)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的最高數額為2萬元。
(四)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准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的門診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最高數額為10萬元。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起付標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列入成本。
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待遇,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三條對於享受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上給予照顧。
本市設立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資金,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多方籌集資金,解決特困人員因醫療費支出過大造成的困難。
第六章醫療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市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制度。按照"就近就醫、方便管理"的原則,職工和退休人員可選擇3至5家定點醫療機構,由所在單位匯總後,報單位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確定。定點專科醫療機構和定點中醫醫療機構為全體參保職工和退休人員共同的定點醫療機構。
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按照規定持醫療保險憑證到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也可憑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師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葯。
第四十五條願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核發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取得定點資格並被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定協議。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中醫管理和葯品監督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有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要實行動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價格政策和標准,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設置專職人員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醫療服務的管理規定和標准,制定並執行常見病診療常規,建立醫療質量效益綜合評估標准,准確提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門診、急診、住院和單病種等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定點零售葯店應當配備人員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工作,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葯品管理的規定,建立葯品質量保證制度,做到供葯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條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中由個人支付的部分,以及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費用,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直接結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改革城鎮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方便人民群眾就醫。通過引入競爭機制,抑制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減輕人民群眾和社會的負擔。建立新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實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和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的監管。
第七章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未能按照規定劃入個人帳戶,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職工和退休人員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不按照規定申報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漏繳、少繳,或者不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被騙取的基金,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參加醫療保險的個人弄虛作假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或者轉賣醫療保險基金報銷的葯品謀取不當利益,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對該個人處騙取醫療保險基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未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該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一)將未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的;
(二)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者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的;
(三)將非急診、搶救病人的費用列入急診、搶救項目支付的;
(四)將不符合住院標準的病人進行住院治療,或者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或者掛名住院、作假病歷的;
(五)挪用他人個人帳戶的;
(六)弄虛作假、調換葯品的;
(七)採取其它手段騙取醫療保險金的。
有前款行為之一,但未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該定點醫療機構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零售葯店資格:
(一)不按照外配處方出售葯品的;
(二)不按照外配處方劑量配葯的;
(三)將外配處方用葯換成其它物品的。
第六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違反醫療、葯品、物價等管理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提請有關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醫療保險規定,致使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不按照規定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並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條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一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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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青海省醫療保險如何享受,退休人員

問題不來復雜,但這話問的有點別自扭,回答就得顛三倒四了。只要你的繳費年限男性滿足25年、女性20年,退休後你就享受終身醫療保險。如何享受,除了每月按你的基本養老金5%給你劃撥醫療費,用於平日購葯、門診看病外,住院治療可以享受按比例報銷。

Ⅳ 青海省退休人員醫保是怎麼計算的

退休人員的醫保卡個人賬戶是退休工資的5_8%

Ⅵ 退休職工醫保最新政策規定

Ⅶ 退休職工醫保報銷多少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1、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職工,因公傷殘人員,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級殘廢軍人因病住院,其醫療葯費報銷100%。

2、退休職工工齡30年以上,其醫療葯費報銷90%。

3、退休職工工齡21年至30年以下,其醫療葯費報銷85%。

4、退休職工工齡滿15至21年以下,其醫療葯費報銷80%。

5、退休職工工齡不滿15年的,其醫療葯費報銷75%。

6、退職職工,其醫療葯費報銷75%。

7、住院床鋪費報銷60%,無論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計收住院床鋪費,醫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7)青海退休職工醫療范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條規定的富有彈性的前置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

而恰恰由於國家沒有統一規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Ⅷ 青海省退休人員職工醫療保險每年個人賬戶應有多少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達到男30周年(360個月)以上,女25周年(300個月)以上,並且在本地參保的實際繳費年限不低於12年(144個月)的,用人單位可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參保職工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或者本地實際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以此兩種年限中較長的不足年限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保險費。計算公式為:
1、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數=12年—基本醫療保險本地實際繳費年限;本人大病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數=10年—大病醫療保險本地實際繳費年限。
2、不足年限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額=【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60%×本地用人單位繳費率(8%)】×本人累計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總月數(或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數);不足年限一次性補繳大病醫療保險費額=當前大病醫療保險費標准×本人累計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數(或本人大病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數);達到上述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再一次性繳納不超過10年的大病醫療保險費後,終生享受醫保待遇。計算公式為:一次性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金額=當前大病醫療保險費標准×本人距75周歲的年數(超過10年的按10年計算),例:本人距75周歲的年數=75周歲—2011年11月1日本人實際年齡
3、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政策規定:關閉破產企業,在企業關閉破產時一次性繳納10年余命基本醫療保險費但未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按規定補繳不足年限的大病醫療保險費,同時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不滿75周歲的,按規定再一次性補繳不足75周歲的大病醫療保險費;已一次性繳納10年余命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保險費的,不再補繳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配置額=本人上年度月退休金×4.3%。4、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政策規定:確有困難無能力一次性繳納的參保單位(或無單位承擔補繳責任的退休人員),若無力一次性補繳不足規定年限的相應費用,可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和當地用人單位費率繼續按年為退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保險費,直至補齊規定繳費年限,退休人員再按第2項的規定一次性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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