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那那些個已退休人員、或近幾年快要退休的人員,就佔了大便宜了!
趕上政策好就賺了,但是也有很多人還在繼續為上一輩交養老費,這個都是一代管一代,有能力的幫助沒能力的,我們以後老了退休了也會有相應的政策
的
㈡ 企業使用已經退休的人員,能節省多少費用
企業使用退休人員有利有弊,好處是退休人員普遍有一定技能,可以獨立完成工作任務,同時對企業相關需要的技能延續也有好處,雖然以前企業師徒關系已經比較寡淡了,但是技術傳承仍然是企業以及一些初級技術工人的學習方式,因此企業留用退休人員在這方面是值得考量的,但是現在大量退休人員真正從事這一類工作的畢竟還是少數。
特別是這一類人員的健康情況也是問題,在一些場合並不一定適合,如果從工作標准要求下,很多場合其實是不應該僱傭退休人員的,但是現在的情況是很多企業只能這樣做,特別是目前很多企業都遭遇用工荒,大量的崗位只能選擇替代方案,替代崗位使用退休人員已是常態了,從總體來說企業使用退休人員首先是節省開支,二是騰出了部分崗位,讓企業用工更加游刃有餘,三是對企業技術傳承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至於能節省多少錢,這個真的不好說,但是理論上是可以算出來的,一般情況下正式員工是退休人員費用的四倍左右,當然這不是用創造價值來衡量的。
㈢ 退休人員怎麼辦呢
退休人員國家會有相應的補償給你 不會讓你餓都 有的人退休費可能還比普通人工資高
㈣ 機構改革單位整體劃轉後離退休人員怎麼辦
一、由劃轉接收單位退退管科及老幹部科接管。二、由社保局、人事局分別接管退休人員與離休幹部。
㈤ 機構改革已退休人員怎麼辦
黨政機構改革於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市縣改革任務;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也將於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務。各省的改革進展不同,黨政機構基本都會於3月底結束,事業單位有已經改革基本結束的,如遼寧省,也有隨同黨政機構改革共同推進的。尤其是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一些省份在將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機關職能的同時,對行政類事業單位提前進行了改革。
按照改革進程要求,人員進入轉隸階段,會對涉改人員進行妥善安置,在編在崗人員隨職能劃轉到新的機構和崗位任職,臨近退休的提前交由社保部門保障,編外臨時人員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擇業或者由人事部門統一調配使用。
對於機構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或者是人員轉隸開始前退休的人員,按退休時的身份和政策,享受相應的養老待遇,不再溯及既往。尤其是已經退休的事業人員,如果是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退休的人員,機構改革後,原事業單位改企,在改革前退休的人員,和人員轉隸過程中提前退休的人員,依然按照機關事業人員享受養老保障;原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改為財政全額供給,已經退休的人員,或者符合政策提前退休人員,都是按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保障,不會再重新建立賬戶,按全額機關事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行政權力不溯及既往,已經退休的人員,其養老保險不受機構改革影響。
真寧腔調,貼心提示:評論刷得太快,來不及全部回復,若有問詢,請私信。
文章看點:1、機構改革進展不同,進程有快有慢;
2、機構改革對已退休人員不產生影響。
㈥ 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勞動爭議糾紛該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在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一般情況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應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時,與用人單位是勞務關系,在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時,應該是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㈦ 已經退休人員到其他公司上班需要簽合同嗎
已經退休人員到其他公司上班應該簽訂的合同是勞務合同。
法律依據如下:
1、《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因此,您和教育機構構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
(7)已退休人員占據工位怎麼辦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如下:
(一)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二)從適用的法律規范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規范。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三)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退休後返聘上班還是要簽合同的,不過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就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以及勞務合同的特點文中也做了解讀,以供參考如果您的情況較為復雜,需要進行相關法律咨詢,華律網將熱忱為您服務。
㈧ 請教關於聘用已退休人員的問題
樓主是公司經理嘛?我覺得好像樓主好多事不太明白。人家的退休工資是社險出,跟原單位沒有關系,跟你公司也沒關系,也沒有損害到你公司的利益,這類人是公司最想要的呀,因為不用給他們上任何保險,而且這類人都非常有經驗,肯定比新人更適應工作,並且工作穩定一般不會跳槽。
㈨ 退休人員與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怎麼處理
應按勞務關系處理。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㈩ 退休人員佔用辦公用房不願清退怎麼辦
由單位出面,採取法律行動。
單位的是公房,私人無占無理由佔用,現在國家正在清退軍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