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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臨退休前接受企業乾股是否算受賄

發布時間:2021-12-02 13:23:51

1. 有北京受賄罪律師嗎我老公是政府公務員,因收受乾股按受賄罪被起訴,但是前幾年入股份時,我們出了10

根據你敘述的問題,不應當認定為收受乾股受賄。大股東的失誤或不規范操作,不能認定你老公具有受賄的犯罪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關於收受乾股問題
乾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北京馬奇勛律師解答供你參考。

2. 收受乾股後退股了,一分錢紅利沒拿,是否算受賄

不算,又沒有形成經濟實惠。

3. 收受乾股足是受賄還是領導幹部違紀經商

一般收受乾股達到受賄的立案數額就是受賄罪。沒有達到受賄的立案數額就屬於違紀處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量刑】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量刑】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4.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的規定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4)公務員臨退休前接受企業乾股是否算受賄擴展閱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的精神,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現就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提出相關意見。

所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等企業。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任職的,參照本意見執行。對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業獨立董事、獨立監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本意見執行;國家機關委託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領導人,按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下發前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的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本意見予以規范。

參考資料來源:紀委辦公室監察處-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5. 接受企業乾股並未分紅,能算受賄嗎

你覺得呢?別人人家憑什麼給你?

6. 領導親屬收取乾股分紅算受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7. 收受乾股算受賄嗎,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8. 吸收乾股才分紅算受賄嗎

接受企業乾股並未分紅算受賄,構成受賄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9. 乾股受賄的犯罪的認定

乾股受賄未遂數額應結合實際獲取紅利的受賄既遂數額,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不同的處理方法。通常情況下由既遂數額吸收未遂數額。但在乾股受賄中,未遂數額(乾股價值)可能遠高於既遂數額(紅利數額),完全採用既遂吸收未遂的處理方法,難以達到刑罰目的。應分四種情況予以認定:(1)乾股受賄未遂數額大於紅利既遂數額,且獲取紅利數額不滿5000元的,以乾股受賄未遂數額(乾股價值)定罪處罰;(2)乾股受賄未遂數額與紅利既遂數額均不滿5000元,但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也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3)乾股受賄未遂數額與紅利既遂數額均達到立案標準的,若紅利數額大於乾股價值,以紅利數額定罪處罰;若乾股價值大於紅利數額,則依據既遂、未遂數額所處法定刑,採用重刑數額吸收輕刑數額的原則進行處罰。(4)由於意志以外原因未獲取紅利的,直接以乾股受賄未遂數額定罪處罰。
開始未轉讓股權後來登記轉讓的,認定受賄數額
行為是構築刑法體系的基石,一切定罪量刑活動都離不開對犯罪行為的考量,認定犯罪數額亦不例外。
一是乾股的特殊性。乾股無資金基礎又無真實對價,而確權轉讓則是實現乾股產權的必要程序;二是在常態下,受賄行為與股權轉讓行為幾乎同步進行,轉讓數額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受賄數額。這樣,以轉讓時股份價值計算,既便於司法實踐,又不偏離犯罪行為。但是,當轉讓行為不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受賄行為時,依據《意見》第二條規定,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
在開始未轉讓股權後來又登記轉讓的情況下,登記行為可以視為是對未實際轉讓股權的一種事後追認,具有溯及力,即先前的收受乾股雖未實際轉讓,但同樣具有轉讓之效力。
登記股值與轉讓股值不一致,認定受賄數額
實踐中,因登記錯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登記轉讓股值與實際轉讓股值不一致,即出現兩個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如何認定受賄數額?《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這表明,登記並不是股權轉讓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抗要件,只要雙方當事人合意,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便發生股權轉讓效力。所以,當登記股值與轉讓股值不一致時,如果確有足夠證據證明未登記轉讓股值系實際轉讓股值,則以實際轉讓股本金和所分紅利計算受賄數額;如果有證據證明未登記轉讓股值,但未登記轉讓證據與登記轉讓證據無法充分排除其一的,則以數額較低的認定受賄數額;如果無法查明是否登記轉讓股值,則直接以登記轉讓股本金和所分紅利計算受賄數額;如果確有證據證明登記錯誤,但又無法查明是否登記轉讓股值的,則以所分紅利計算受賄數額。但如果登記轉讓與未登記轉讓指向的不是同一受賄事實,則應將登記轉讓股值和未登記轉讓股值以及所分紅利一並認定為受賄數額。
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的認定
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屬於動態、即時的價格反映,因股份價值受公司業績、經營狀態等因素影響而不斷變化,在認定中尤其注意區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價值的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並不能在產權市場進行交易,不存在市場價格。實踐中,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價格通常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將出資額作為股權價格的計價依據。此方法簡單明了,便於計算和操作。但是,隨著公司經營的不斷變化,股東的出資與股權實際價值往往存在較大的差異。如果對股東的股權未經作價直接以原出資額轉讓,則混淆了股權與出資的區別,往往導致股權的價值大大脫離實際。
2.以公司的凈資產額為標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即先計算出轉讓股份占公司所有股份的比例,然後由有權機構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用公司資產總額減去公司負債總額得出公司凈資產,再用公司凈資產乘以轉讓股份所佔比例計算出股權價格。這種方法理論上較為科學,但是計算起來不僅復雜,而且數額不易確定,不利於司法實踐操作。
3.以審計、評估價作為股權轉讓價格。該方法通過對公司會計賬目、資產負債的清理核實,能夠較為准確地體現公司的資產狀況。但審計、評估是在一定的前提下得出的結果,有一定的局限性,況且根據不同前提假設,得出的計算結果有很大的差別。
4.通過拍賣、變賣確定股權轉讓價格。該方法引入了市場機制,在更大程度上能體現股權的市場價值。但是,拍賣、變賣中轉讓方和收入方無法進行更多的直接溝通,不利於他們之間的磋商和意思表達。況且,拍賣、變賣時也存在信息獲得不充分的可能,使得價格未能真正被發現。
若採用單一的股權轉讓價格計算方法,或繁或偏。因而,司法實踐中,應採用綜合評估確定股權轉讓的基準價格,並以行賄、受賄雙方約定的股價作為補充和參考。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價值的認定。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一般採取股票的形式在證券交易場所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刑法上,關於股票價值認定存在四種計算方法:
1.實際價格。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沒有支付股本金,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的,其受賄數額按照收受股票時的實際價格計算。」這里的實際價格主要包括證券交易所場內交易價和場外交易價。
2.交易價額。2001年8月7日至9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關於貪污賄賂、瀆職犯罪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稿)》第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乾股」,不支付股本金,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論處,其受賄數額為收受股票時的市場交易價額,即受賄行為時的即時價格。
3.平均價格。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股票按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由於股票不同於一般財物,其價格總是處於不斷地波動狀態,有即時行情、當日最高價、最低價、成交價、收盤價等,不易確定其價值。相對而言,平均價格較為穩定,容易確定價值。
4.區分價格。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關於審理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稿)》第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乾股」,沒有支付股本金,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為收受股票時的市場交易價額;收受時,股票沒有上市的,應以上市時的股票交易價格計算;案發時沒有上市的,應按照股票的實際價格計算。這里的實際價格特指認購價。

10. 公務員馬上要退休了,被發現犯受賄罪還能辦退休嗎,現在審理中

國家對要離,退休的公務員有如下的規定:

行為人在職期間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但未向請託人要求或約定賄賂,而請託人在行為人離(退)休後出於感謝給予財物的,一般該離(退)休人員不構成受賄罪。但是,如果行為人違背原職務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且明知請託人是因此而給予數額較大財物的,則不因為行為人的離、退休,而影響其構成受賄罪。

從規定中看,如果在退休前發現了有受賄的行為,則不能退休,必須把受賄的責任查清楚後,看結果給予不同的懲罰。懲罰如下:
1、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才能以受賄罪論處。因此,已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的受賄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2)這種便利條件,必須是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完成的。這種便利條件與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便利條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至於該利益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以及是否真正謀取到了利益,均不影響受賄行為的成立。
(4)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必須達到5千元起點。至於本人從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財物,是否真正歸本人所有了,並不影響受賄行為的成立。
2、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為人不違背原職務的行為,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均不宜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為人違背原職務之行為,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也應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
3、請託人給予行為人的賄賂,應當是離(退)休人員所要求互相約定的財物。如有不同,行為人收受後,或請託人未按約定的期限給付行為人賄賂的,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4、行為人在職期間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但未向請託人要求或約定賄賂,而請託人在行為人離(退)休後出於感謝給予財物的,一般該離(退)休人員不構成受賄罪。但是,如果行為人違背原職務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且明知請託人是因此而給予數額較大財物的,則不因為行為人的離、退休,而影響其構成受賄罪。
5、對於離、退休人員被重新聘用,並依法從事公務中而為的受賄行為,應按受賄罪論處。
6、對於在職時受賄,而離職後為請託人謀利,或者在職時為請託人謀利,而離職後索取、接受財物的,應按受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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