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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填人員上報喪葬婚慶事宜嗎

發布時間:2021-12-01 16:22:08

① 八項規定嚴,退休人員怎麼辦婚禮

限制 婚喪嫁娶宴請不得超過十桌,而且這10桌必須是親屬。對於升學宴就是「不允許」。領導幹部本人及其家屬成員,辦理婚禮事宜不得超過20桌。 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辦理婚慶事宜,必須遵循一事一天一地辦理原則,宴席規模不得超過15桌,雙方均為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的合辦不得超過30桌。 《暫行辦法》中指出,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應在親屬范圍內進行。除組織上派人參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親自或授意他人邀請本單位、曾經工作單位、下屬單位和管理服務對象單位的人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得要求任何單位及個人無償承辦有關事項或報銷有關費用;不得動用軍警及特種車輛;動用公車參與迎親、送葬車隊;不得接受自發參與的下屬人員及管理和服務對象的禮金和貴重物品等。 婚事:黨員幹部只准操辦本人和子女婚事,可以私人名義並且僅限正式婚禮上一次性在20桌以內宴請被邀請者(含雙方親屬和客人),婚禮送、迎親車輛不準超過6台。 領導幹部辦理婚禮,宴席累計不得超過20桌,婚慶車隊總數不得超過10輛。辦理治喪事宜,送葬車隊數量同樣不能超過10台。
條件 不準邀請其管理和服務的對象參加,不準邀請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參加,不準邀請外商和私營企業主參加,不準宴請其他與行政職權有關系的個人參加。 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辦理婚喪事宜,嚴禁使用公車;婚喪事宜使用私車或租用車輛總數均不得超過10台。 大連市紀委黨風室相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中並未對宴席規模及車隊車輛總數進行明確規定限制。 喪事:黨員幹部操辦喪事時,不準利用職務之便動用公款公物、組織操辦機構、設立賬桌賬簿收錢。 規定中告知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等事宜,嚴禁邀請其管理和服務的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外商和私營企業主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及個人。
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確需參加婚喪事宜的,不提倡隨禮,確有禮尚往來的,隨禮金額(禮品摺合)不得超過200元。 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嫁娶以外的其他諸如升學、喬遷、祝壽、參軍、生兒育女等各類喜慶事宜,邀請對象僅限於其直系親屬。
申報 要求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對婚喪嫁娶宴請要進行申報,「事前事後都可以,在時間上沒有特殊要求」。 辦理婚禮事宜需要提前報告,辦理前十個工作日,將所辦理的事項、方式、時間、地點、規模、用車及其他需要向組織說明的情況,向本單位黨委作出書面報告。 規定要求,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辦理本人或子女婚慶及父母(含岳父、岳母)喪葬事宜,要實行事前申報、事後報告制度。 領導幹部辦理婚禮等喜慶事宜,必須在10個工作日前報告;辦理喪葬等事宜,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通知》要求,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要依據相關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同時抄報同級紀委(紀檢組)備案,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核查。 領導幹部辦理婚禮事宜須提前10天報告,經批准後方可辦理;辦理喪葬事宜,事後10天內須報告。市紀委監察局將報告單存入領導幹部個人廉政檔案。
追責 存入領導幹部廉政檔案。 黨員幹部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凡違反《通知》規定的,視為操辦斂財行為,並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黨紀政紀條規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違紀金額予以收繳。

② 退休職工喪葬費報銷所需資料,和報銷流程

您好!退休職工的配偶或者子女帶上身份證、戶口簿、死亡證明、火化證明、退休證去戶口所屬區的社保中心辦理即可。謝謝閱讀!

③ 領導幹部婚喪嫁娶新規標准有哪些

關於進一步規范幹部婚喪嫁娶等事宜的暫行規定:為厲行勤儉節約,反對婚喪嫁娶等事宜大操大辦,根據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有關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及《關於對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規定:

1、本規定所指幹部包括地區范圍內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地區、縣(市)直屬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黨組織屬地管理的駐阿單位;鄉(鎮、街道)幹部及其工作人員。

2、幹部要帶頭發揚中華民族艱苦樸素、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倡行文明健康的禮尚文化,對婚喪嫁娶等事宜新事新辦、簡事簡辦,堅決與講排場、比闊氣、鋪張浪費等不良風氣作斗爭,黨員幹部更要做好表率。

3、幹部原則上一律不得操辦除本人、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婚禮或葬禮(乃孜爾)。

4、婚禮提倡喜慶節儉,宴請人數累計不超過300人,車輛不超過8輛。葬禮(乃孜爾7天、40天、一周年)提倡文明簡朴,車輛從嚴控制。幹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只宴請親屬,同事、同學及好友可到場幫忙,不隨禮。

5、幹部在新居落成、喬遷,子女滿月、百天、割禮、戴耳環、升學、參軍,老人過壽等喜慶事宜方面,只限在直系親屬范圍內宴請,不發請柬。

6、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禁止動用公車,禁止收受任何單位的禮品、禮金(花圈、輓聯除外),禁止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管理或服務對象的禮品、禮金;禁止個人以單位名義參加宴請和送禮,嚴禁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個人禮品、禮金。

7、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中,禁止搞有損社會公德的裝扮、打鬧、遊街等庸俗活動或封建迷信活動。

8、嚴禁宗教干涉干預婚禮、喪禮,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中,婚禮嚴禁念尼卡,葬禮嚴禁跨區域、請多名宗教人士念經,黨員幹部更要帶頭抵制宗教干涉干預。

9、婚嫁事宜事前報告,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婚嫁事宜提前10天填寫婚嫁事宜報告單,向所在單位和紀檢機關書面報告(包括宴請時間、地點、人數、使用車輛等內容)。喪葬事宜事後報告,喪葬事宜發生後15天內,填寫喪葬事宜報告單(包括宴請時間、地點、人數、收取禮金、使用車輛等情況)。

10、報告申報管理許可權。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向地區紀委黨風室申報;地直各單位科級以下(含科級)幹部向主管單位紀委(紀檢組)申報。縣(市)鄉科級領導幹部向縣(市)紀委黨風室申報;縣(市)科員及以下幹部向主管單位紀委(紀檢組)申報。鄉(鎮、街道)、村(社區)幹部向鄉(鎮、街道)紀委申報;企事業單位幹部也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向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申報。

11、對違反本規定的領導幹部,一律先停職後處理,予以公開曝光。凡單位幹部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本年度不得兌現精神文明獎勵,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評優,個人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影響惡劣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12、各部門(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對婚喪嫁娶等事宜負領導責任,要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加強宣傳教育,倡導移風易俗、婚喪事宜從簡;要加大對本部門(單位)幹部的管理,對涉及婚喪嫁娶等事宜的幹部,提前打招呼提醒談話,對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的行為及時制止和處理。

13、地區通過紀檢監察機關舉報電話12388、組織系統舉報電話12380,以及信訪等形式受理群眾舉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在收到實名舉報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查核,對屬實的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做出處理。

④ 退休人員喪葬費怎麼辦理流程

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具體如下:1、企業退休職工2、在家死亡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後,此時,你的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後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該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註: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⑤ 領導幹部能不能參加婚宴

領導幹部能參加婚宴。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遵守以下規定:

1、嚴禁大操大辦,講排場、比闊氣,奢侈浪費;婚喪喜慶等事宜宴請人員嚴格控制在事前備案的范圍內,不準長時間、分批次、多地點或採取其他化整為零的方式變相大操大辦。

2、嚴禁借機斂財,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管理和服務對象、下屬單位和個人等)的禮金、禮品及有價證券;嚴禁以任何形式邀請監督、管理、服務對象,有業務關系的上下級單位工作人員和可能形成利益輸送關系的人員參加婚喪喜慶等事宜的宴請。

3、嚴禁使用公款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或所付禮金。

4、嚴禁在操辦過程中使用公車等公物。

5、嚴禁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過程中搞封建迷信活動、舉辦低俗擾民類演藝活動、搭彩門、燃放煙花。

6、嚴禁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7、操辦第三條規定的「慶生祝壽、生孩滿月、逝者周年、喬遷新居、晉升調動、升學留學、參軍就業、開業慶典等事宜」,不得宴請親屬(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外的人員。

8、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前應如實填寫《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報告表》(見附件),經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審核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紀檢監察機關報告。喜慶事宜應在15日前報告;喪葬事宜可以先口頭報告,但應在事後15日內書面報告。

9、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得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在結婚事宜中,操辦人親戚以外的其他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婚慶主婚、證婚、司儀等。

10、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第五條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11、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同時違反第五條規定的,從重處理。

12、各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應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對本級本部門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不認真履行責任,導致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問題突出,發生頂風違紀問題的,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13、離退休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各級機關和國家機關中的工勤人員,及農村(社區)黨組織和村民(居民)委員會成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⑥ 如何嚴格規范黨員幹部婚喪喜慶等移風易俗

關於規范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樹立和弘揚新風正氣,制止奢侈浪費行為和奢靡之風,防止和糾正黨員領導幹部借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之機斂財,推動移風易俗,以優良黨風政風帶動社風民風,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婚喪喜慶事宜,是指黨員領導幹部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禮、喪葬,以及考試升學、參軍就業、長輩祝壽、子女滿月、慶祝生日、蓋房喬遷、調動升遷、立功受獎等事宜。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要堅持從簡、節約、文明、自律的原則,禁止鋪張浪費、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一)帶頭實行婚事新辦、喪事簡辦,其他喜慶事宜禁止公開設宴、接受禮品禮金。
(二)禁止邀請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外人員參加婚宴、收受其禮品禮金,禁止參加親戚以外人員的婚宴並送禮金。
(三)禁止明顯超出本地一般消費標准和規模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四)嚴格控制婚喪用車數量,禁止使用豪華車隊,禁止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環境污染、影響公共衛生和干擾居民正常生活。
(五)禁止本人或授意他人,向所在單位、系統和下屬人員以及與本人履行職責有關的單位和人員發放請帖,或以其他方式變相邀請上述單位或人員參加婚喪喜慶事宜,接受禮金、禮品。
(六)禁止利用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便利條件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七)禁止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務對象錢物,或者要求其承擔、報銷應當由本人支付的有關費用。
(八)禁止用公款、公物、公車參與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九)禁止因襲講排場比闊氣等陳規陋習、揮霍浪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十)禁止分批次、多地點宴請,採取化整為零、分別宴請等方式變相大操大辦、逃避監管。
(十一)禁止在婚喪喜慶事宜中搞封建迷信活動。
(十二)禁止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實行報告制度。辦理婚慶等事宜的,在辦理10日前(含節假日),市管幹部填寫《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說明辦理事由、時間、地點、規模、標准和邀請對象,作出承諾,經本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報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其他人員向同級黨組織報告;事後10日內,將所辦理事項時間、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接受禮品、禮金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再作出書面報告。辦理喪葬事宜的,在事後15日內,書面報告上述情況。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幹部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與本人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錢物的,必須在事後5日內上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整職務等組織處理;或者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記大過等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和行政職務處分。在辦理婚慶、喪葬等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害國家、集體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典型案例,在新聞媒體公開通報曝光。
第七條 各級黨組織要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監督管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執紀監督問責,加大查處問責力度。對違反規定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追究相應的黨紀政紀責任。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年度民主生活會、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和幹部考核的內容。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辦理婚喪嫁娶事宜所收受的禮金、禮品等,由紀檢監察機關按規定責令清退或予以收繳。
第十條 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受理舉報。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大明查暗訪力度,及時受理群眾舉報,認真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優先處理,及時答復舉報人。市紀委舉報電話: 12388,8781203,8781230。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機關黨員、幹部和農村黨員幹部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⑦ 退休老工人去世後喪葬,善後事宜

1.死者家屬應將死亡時間地點死因信息向其原單位、養老金發放單位、戶籍地公安上報回,同時辦理相答關手續;2.已領取退休養老金的人員去世,由退休養老金發放單位繼續增加發放半年後終止;3.養老金發放單位給予一次性喪葬費或報銷;4;其原工作單位接到上報後,原則上應派代表參加或致函弔唁,根據單位條件應適應給遺屬一次性安慰金;5.其死亡者的遺屬(法定夫妻)如果沒有參保養老金的,可以由單位定期每月發放遺屬補助金,直至死亡終止;

⑧ 領導人員辦理喜慶及喪葬事宜如何報備

向單位紀檢部門提出即可。

⑨ 黨員領導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中應遵守哪些紀律規定

拓展資料

  1. 《關於做好黨員幹部報告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工作的通知》下發以來,按規定前來備案的首批人員之一。據悉,這份通知也是目前杭州范圍內首次出台的、最為詳細的一份關於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

  2. 婚喪嫁娶是人生大事,但有些操辦「過了頭」「走偏了」可能就犯錯了,到底這「紅線」在哪裡,黨員幹部到底能不能辦、怎麼辦?日前,杭州市餘杭區紀委和餘杭區委組織部聯合下發了該通知,劃定這條「紅線」。

⑩ 中紀委答疑黨員怎樣辦婚喪喜慶事宜不算違規

關於規范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樹立和弘揚新風正氣,制止奢侈浪費行為和奢靡之風,防止和糾正黨員領導幹部借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之機斂財,推動移風易俗,以優良黨風政風帶動社風民風,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婚喪喜慶事宜,是指黨員領導幹部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禮、喪葬,以及考試升學、參軍就業、長輩祝壽、子女滿月、慶祝生日、蓋房喬遷、調動升遷、立功受獎等事宜。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要堅持從簡、節約、文明、自律的原則,禁止鋪張浪費、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一)帶頭實行婚事新辦、喪事簡辦,其他喜慶事宜禁止公開設宴、接受禮品禮金。 (二)禁止邀請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外人員參加婚宴、收受其禮品禮金,禁止參加親戚以外人員的婚宴並送禮金。 (三)禁止明顯超出本地一般消費標准和規模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四)嚴格控制婚喪用車數量,禁止使用豪華車隊,禁止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環境污染、影響公共衛生和干擾居民正常生活。 (五)禁止本人或授意他人,向所在單位、系統和下屬人員以及與本人履行職責有關的單位和人員發放請帖,或以其他方式變相邀請上述單位或人員參加婚喪喜慶事宜,接受禮金、禮品。 (六)禁止利用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便利條件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七)禁止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務對象錢物,或者要求其承擔、報銷應當由本人支付的有關費用。 (八)禁止用公款、公物、公車參與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九)禁止因襲講排場比闊氣等陳規陋習、揮霍浪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十)禁止分批次、多地點宴請,採取化整為零、分別宴請等方式變相大操大辦、逃避監管。 (十一)禁止在婚喪喜慶事宜中搞封建迷信活動。 (十二)禁止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實行報告制度。辦理婚慶等事宜的,在辦理10日前(含節假日),市管幹部填寫《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說明辦理事由、時間、地點、規模、標准和邀請對象,作出承諾,經本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報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其他人員向同級黨組織報告;事後10日內,將所辦理事項時間、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接受禮品、禮金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再作出書面報告。辦理喪葬事宜的,在事後15日內,書面報告上述情況。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幹部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與本人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錢物的,必須在事後5日內上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整職務等組織處理;或者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記大過等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和行政職務處分。在辦理婚慶、喪葬等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害國家、集體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典型案例,在新聞媒體公開通報曝光。 第七條 各級黨組織要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監督管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執紀監督問責,加大查處問責力度。對違反規定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追究相應的黨紀政紀責任。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年度民主生活會、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和幹部考核的內容。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辦理婚喪嫁娶事宜所收受的禮金、禮品等,由紀檢監察機關按規定責令清退或予以收繳。 第十條 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受理舉報。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大明查暗訪力度,及時受理群眾舉報,認真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優先處理,及時答復舉報人。市紀委舉報電話: 12388,8781203,8781230。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機關黨員、幹部和農村黨員幹部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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