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什麼標准發放,大概是多少
根據我國政策規定,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有: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存在地區差異,退休職工喪葬費發放標准具體咨詢社會保險管理部門。
另外,參保人去世以後還會有一系列一次性的待遇。
第一部分待遇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職時我們只要參加一個月的養老保險,就會按照繳費基數的8%記入一部分錢。這一部分錢恰好相當於在職職工個人承擔的部分。每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還會記發一次利息。近年來相應的記賬利率由人社部統一公布,一般是7%~8%以上,2016年是8.31%。
第二部分是喪葬費,一般又稱為喪葬補助費。其最早淵源來自於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7年的《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退休制度。相應的喪葬補助費標准,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是兩個月的本人工資。1957年文件規定是職工本人退休費總額的2~3個月待遇為喪葬補助費。後來經歷了長時間的發展,各地又出現了自己的標准。目前喪葬費標准山東省只有1000元,浙江省是4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也有地區跟社平工資掛鉤,比如福建省是兩個月的全省社會平均工資,上海市是兩個月的全市社會平均工資,貴州省則為全省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個月標准,寧夏是三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第三部分是撫恤金,又叫做救濟金、救濟費。最初,勞動保險條例規定是6~12個月的本人工資。1957年暫行規定是6~9個月的本人退休費標准。經過長時間的演變,確實各地也發生了不同的變化。事業單位是20個月的本人基本退休費,公務員是40個月的本人基本退休費加兩年的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企業職工一般是按照各省市規定執行。
除了上述一次性待遇以外,對於生活困難的遺屬,有些地方養老保險基金會發放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直至相關人員去世或者成年為止。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很低,只有三五百元,還不如各地的低保標准。因此很多地方都已經並入了低保。目前山東、上海、陝西還有相應的制度。
B. 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領取
C. 退休職工喪葬費最新標准
法律分析:計發標准為:當地上一年度(或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由逝者直系親屬領取,如沒有直系親屬,則視情況由組織安葬的人或組織領取,需要開具相關證明。 喪葬費是統一的,只隨時間和地區不同有所變化,不受逝者年齡或者其他因素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D.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該是多少,怎麼領取
撫恤金和喪葬費都是一次性發放的。以北京市為例:
撫恤金:
北京市規定的,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標准: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於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准。
喪葬費:
北京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准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於有關裝殮和遺體告別等的費用開支。
根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4)昆明退休職工喪葬費擴展閱讀:
喪葬費領取流程:
1、企業退休職工在家死亡的親屬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
E. 退休職工的喪葬費在哪兒領取
F. 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計算
一般為20個月的基本工資。
根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6)昆明退休職工喪葬費擴展閱讀
撫恤金
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由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的費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負傷被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的,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應發給傷殘職工撫恤金,直至傷殘職工死亡時為止。在傷殘職工死亡後,已經發放而未用完部分及應當發放部分,屬於傷殘職工的遺產,可以繼承。
1、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死亡時,定期按一定標准發放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的撫恤金,直至受供養人成年或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撫恤金是發放給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的,因此,屬於直系親屬的財產,不能作為死亡職工的遺產由所有繼承人繼承。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撫恤費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單位應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數額的撫恤費。這些撫恤費是發放給受供養人的,屬於受供養人的財產,而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以遺產繼承的方法分割。
3、因革命軍人致殘、犧牲而發放的撫恤金依照我國兵役法的規定,現役軍人參戰或因公負傷致殘的由部隊評定殘廢等級,發給殘廢軍人撫恤證和一次性發給撫恤金,這些撫恤金是發放給殘廢軍人的,屬於其個人的財產,在其死後可以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現役軍人犧牲、病故的,我國兵役法規定的應由國家一次性發給家屬一筆撫恤金;其家屬無勞動能力或者無固定收入不能維持生活的再由國家定期發給撫恤金,這些撫恤金屬於軍人家屬所有,軍人死後不能作為其遺產處理。
G. 退休職工去世喪葬費是多少
事業單位退休員人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如下:
深圳市為例
1、《關於調整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補助標準的通知》:以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或退休費)為基數,病故發20個月;因公死亡發40個月;烈士發80個月。
2、喪葬費: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死亡發6倍;因公死亡和離休人員發10倍。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