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人員工傷如何賠付
在退休之前鑒定為工傷不算是退休人員返聘的工傷,所以單位應按統一的標准支付受傷員工相應的工傷待遇。
工傷傷殘賠償標准
1、醫療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的70%計算。單位支付
3、交通費:條件為醫療機構證明、經辦機構同意、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因公出差標准計算,單位支付。
4、 食宿費:同交通費條件一樣,單位支付。
5、 康復性治療費:基金支付。
6、 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國家規定標准,基金支付。
7、 工資、福利:停工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原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2年,單位支付。
8、生活護理費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1)退休人員如何停工傷保險擴展閱讀:
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准: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 退休後工傷保險。單位不給交了怎麼辦
感謝邀答
退休後單位不給交工傷保險沒有違規,實際操作提出個人建議,希望有參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概括解讀表述是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這規定,前提是本單位的職工!根據相關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認作為超出「勞動者」范圍,不屬於職工隊伍,所以不屬於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對象,單位不給交工傷保險未涉及侵害員工權益。
然而因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存在返聘已退休人員繼續輔助工作生產經營現象,但此類用工情形不屬於勞動關系,可以作為勞務返聘,簽訂返聘協議,約定相關權利義務,為了保障退休返聘工作人員受工作傷害權益,作為用人單位可以投保僱主責任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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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退休人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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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實踐操作上,基本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2005年發布過《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其中認為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發生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此發生爭議的,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學術上很有爭議。但實踐操作上,基本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
2010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以上兩段是《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工傷保險參與對象和待遇享受對象的條款。其中沒有使用《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的概念,而是使用了"職工"的概念。特別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時,刪除了對"職工"的定義解釋。原本2004年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這樣一來,沒有特別明確的證據表明,職工是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員的。
但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同時又規定,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他也無法提供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因此各地基本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2005年發布過《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其中認為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發生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此發生爭議的,通過民事訴訟處理。這里確定了一個不是勞動爭議,但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的原則。但是,真正希望參照的退休人員又會發現一個悖論:如果因為是否屬於因工作發生傷害產生爭議的話,又需要進行工傷認定,而退休人員是不可以做工傷認定的。
談了那麼多,從實踐操作上來看,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傷害,即使沒有辦法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至少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處理。這條規定指出,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你提到的退休返聘人員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要基於協議性質來考慮。退休返聘人員簽署的僱傭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沒有勞動法律約束。因此,其中涉及的病假、加班、協議的解除和到期等問題都需要進行詳細約定,以免屆時遇見了這類情況,卻發現無約定可依,進而發生爭議
4. 退休人員繳納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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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退休的職工不能繳納工傷保險費。
已經退休的職工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人單位聘用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屬於勞務關系。《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參保對象是職工,退休人員不能參加工傷保險。
5. 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處理
參考:
一、單位已為離退休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可按工傷處理
該處理意見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在該答復中,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該處理意見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在該答復中,最高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三、離退休人員受聘期間,因工受到傷害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
該處理意見來源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2005]310號),國務院法制辦在該復函中認為,關於離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後發生工傷如何處理的問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當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的規定辦理。該通知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工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四、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因工受傷不能認定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雖然這個規定不是針對工傷認定的,但道理大家都懂,既然按勞務關系處理,社保部門自然不會認定工傷。
五、2016年人社部最新出台的處理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區分退休人員不同情況做出了2個規定:
1.對於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6. 退休人員,如果工傷了要怎麼辦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已經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了,所以退休人員無工傷一說。
如果退休人員和單位構成勞務關系,應當按照提供勞務者人身損害賠償的案由提起訴訟,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6)退休人員如何停工傷保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7. 為什麼去公司辦退休手續二月份的工傷保險要三月份才能停
這叫辦理手續的延遲效果。因為再沒有辦理完手續之前。你仍然有完成。女性玩。工傷保險手續。等手續辦完以後。自然。可以終值。工傷保險。
8.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還需要辦理工傷保險
只要與來公司簽訂勞務合源同,就必須繳納工傷保險,這個跟是否返聘無關。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和該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規定,該現代建築材料公司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職工只要與工作的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並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至於受雇的職工是否為退休返聘人員,與工傷保險范圍無關。
9. 退休後重新就業還可以購買工傷保險嗎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再就業時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再就業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2、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其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3、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的認定與已享受的應有所區別,可視具體情形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認定工傷,以更充分保護弱勢群體農民工的權益。
(9)退休人員如何停工傷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10. 退休工傷保險怎麼規定
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