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關遺孀補助的規定
(1)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准均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2)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①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1)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准,不能累加。
(3)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4)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
支付渠道
1、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
2、依法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1)2020年退休職工遺孀補助政策擴展閱讀:
遺屬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政務院頒布);
關於對職工退休待遇實行補助的通知 (陝勞人險發[1986]145號)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後喪葬費標準的通知 (陝勞發[1995]345號)
陝西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陝勞發[1995]283號)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
陝西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試行)(陝勞發[1997] 232號)
關於原行業統籌單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職)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1999]495號)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陝勞發[1999]559號)
關於對西安市勞動局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陝勞辦函字[2000]108號)
關於將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納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陝勞社發[2000]190號)
關於進一步確定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和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2000]37號)
關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後有關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2001]253號)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頒布);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遺屬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2008〕82號)
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遺屬待遇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13〕65號)
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Ⅱ 民管企業人員退休遺孀補助有那些政策
全國並不是統一的。各地有差異:(具體請咨詢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山東煙台:
根據《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調整》(魯人社辦發【2012】74號)規定,煙台市從2012年7月起,遺屬補助標准調整為: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高新區、牟平區、開發區、萊州市、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為460元;萊陽市、棲霞市、海陽市、長島縣為410元;昆嵛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執行460元標准。另外,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的遺屬補助標准,在上述基礎上再提高20%;遺屬為孤寡一人的,提高10%;兼有上述兩種情況的,提高30%。
二、浙江全省:
根據浙人社發〔2014〕53號文件精神,從2014年1月1日起,浙江省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的補助標准進行調整。
一、國有企業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後,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補助費由1400元調整為161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補助費由1180元調整為136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補助費由1070元調整為1230元。
(二)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補助費標准為:系非農業人口的,由680元調整為770元;系農業人口的,由570元調整為640元。
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含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中,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勞險〔1999〕333號文件、國務院令第375號和第586號規定,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Ⅲ 退休職工去世,家庭遺屬的最新補助標準是多少
原參保繳納社保人的供養的親屬或繼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領取參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余額;
(二)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一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別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
Ⅳ 北京企業職工遺屬補助政策
北京企業職工遺屬補助政策如下:
公司,企業的職工退休後,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帶上相關的證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後事。
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如下:
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2、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Ⅳ 2017年遺屬補助政策
自費交的社保可以在領遺屬補助費嗎?
Ⅵ 退休人員去世後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和遺孀補助可以共享嗎
退休人員去世後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和遺孀補助,可依據法律繼承法來繼承。
Ⅶ 退休職工死亡遺孀補助有沒有年齡限制
Ⅷ 退休工人遺屬補助政策
我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我爸爸去世了,他單位倒閉了,在社保局領退休工資的,可是社保局表示我爸爸的單位沒有改制過,不能申請遺屬補助,我們現在正在咨詢律師!沒辦法,現在的社會有些東西不爭取的話,就是沒有的,他們就是欺負好說話的人,這樣的例子碰到好多了。 你的爺爺單位還在,這個還好辦,問問單位的負責人就好了,或者是社保局,不同地方有些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