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後剩餘假期結算標准怎麼算
我來回答你。
你的問題是:「你已經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程序要求,辦理完畢了退休手續。對於你在原回單位結存的13天假期,原單位該按什麼計算方法,給你結算」
表面看你問題的核心是:如何計算13天假期(調休+年休),深層次的問題其實是:年休的構成是「公休假」還是「年休假」,而這最關鍵的一點,你恰恰就沒有說清楚。
由於你沒有把最關鍵的問題說清楚,所以我就提供以下多種演算法,供你參考,請你對號入座。
1、「調休」和「年假」,都是1天算1天的基本工資。你答的13天未休假期,若都是「調休」或「年假」,那麼原單位就是該給你13天的基本工資。
2、「公休」是1天算3天的基本工資。你的13天未休假期,若都是「公休」,那麼原單位就應該給你39天的基本工資。
個人認為:你最好了解清楚,在你未休的13天假期中,有幾天是公休。
至於更多細節,建議咨詢律師。
❷ 勞動法規定退休當年的年休
職工退休、勞動合同終止,當年應休年休假按已經工作時間折算,不足1天的部分不予版計算。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❸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了,其前幾年沒休的年休假怎麼辦
達到退休年齡,職工未休年休假的,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根據《企業職工帶回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答規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❹ 退休年齡的年休假計算
到了退休年齡了退休就是了,還什麼休什麼年假,退休了天天都是假。
❺ 本年度退休人員如何補發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2、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3、到新單位後,依據條例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同上。
❻ 年內退休人員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如何計算
應該合法
❼ 退休當年 應休帶薪年假如何計算
年假是由單位安排的,當年退休人員,如果單位是計劃安排到年底,而年底時職工已經退休,自然也就休假了,這種情況也是合法的。所以當年退休人員不補發未休年假工資也不違法。
❽ 當年工作六個月退休職工帶薪年假如何計算
你可休的帶薪年休假天數,請參閱如下規定自己計算: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❾ 退休年假勞動法規定按幾天來休
職工退休、勞動合同終止,當年應休年休假按已經工作時辯手間折算,不足1天的部分不予計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圓灶蘆,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橘帶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