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調整養老金,為何各地遲遲不兌現
2012年調整養老金,中央年前政策已出台,可是各地遲遲不兌現,這是為什麼呢?
直到春節為止除上海市外還沒有其他地方政府宣布具體的調增數額,更沒有在春節前發放的消息。這與之前幾年地方政府調增企業養老金的積極性相比大相徑庭。之前幾年攀比誰發得快增得多,今年則是我看你,你看我,你推遲我等你。
截止上世紀80年代末,此前全國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即舊稱的基本退休費,)的計算方法是一樣的,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也不因所在單位類別而有差別的。資料顯示:1990年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全國年人均額為1607元、機關為1715元、事業單位為1771元是沒有很明顯差距的。自從國家實行退休雙軌制後,至今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金的差距被拉大到2至4倍。所以,拋棄為人民服務的所謂改革,從來都是掌權者受益,底層老百姓利益受損。
國企黨、政幹部退休金只有同級黨、政機關幹部退休金的四分之一,說明改開後的權貴連自己曾經戰友的財富都要剝奪——無義;國企工人的退休金只有同工齡機關員工退休金的三分之一,這說明資改後的權貴連自己曾經的依靠對象、衣食父母的財富都要剝奪——無情;這種無情無義之徒必遭天譴。就是借我一萬個膽,也不敢制定這樣有違公平正義,有違良心、有違傳統道德的退休分配政策。
大幅提高勞動者的收入已不是一個單純的經濟問題,要維穩嗎?這個問題不解決,增加多少維穩經費也是南轅北轍。明擺著的不公平假裝看不見,一年兩年行,三年五年也行,再長了就不好說了。社會和諧穩定歸根到底源於社會公平,古人早就看到了「不患寡而患不均」。這個「均」不是絕對平均,那是遙遠的共產主義的承諾,可望不可即。我們要的是合理范圍內的差別,也就是公平或叫「平均」。國人大多有這樣的經驗:貧富差別小時,社會就和諧穩定得多,反之則戾氣彌漫沖突不絕。今天的中國,單純的增量發展已經不是硬道理了,經濟成果的公平分配至關緊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會誤大事,這個原則該倒過來用了。
我相信,多數人會認同以下原則:一個真正以民為本的社會,它付給退休者的基礎養老金(無論源自社保基金還是財政撥款),不應因職業類別和級別高低導致過大差距,合理的差距只能來自工齡長短。需要說明的是,個人繳費屬於零存零取性質,不在論列之中,但也應相對於基礎養老金控制一個適當比例。
現在廣大的退休者都在計劃體制下為國家幹了二三十年,個人帳戶交的錢只在養老金中佔百分之二三,還是工齡長短和社會平均工資基數起決定作用。可見,工齡相同者,無論退休早晚,享受的養老金待遇不應該差得太離譜。183號令的「單兵突進」就造就了這種離譜狀態。政府缺錢嗎?哪裡也能擠出來,錢花在這上頭叫名正言順,比花在擴編維穩隊伍升級管控手段上管用的多,不信就試試。當政者們不要得過且過一拖再拖了,也不要擠牙膏似地敷衍了,望你們大大方方乾脆利落地消除上述的不公平!
Ⅱ 貴州省一九年退休職工養老金調整方案《工傷人員是怎樣測算的。》
根據國家相關精神,為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近日下發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黔人社發〔2019〕11號)。
一、調整時間和人員范圍
從2019年1月1日起,對 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總體調整水平
《通知》規定,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確定。
三、調整辦法
1.定額調整體現公平原則,全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定額調整標准統一;
2.掛鉤調整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
3.單獨調整體現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特殊關愛;
4.傾斜調整體現重點關懷,對2018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和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予以照顧。
四、具體調整措施
(一)定額調整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繳費年限和養老金水平雙掛鉤調整:
1.繳費年限掛鉤。
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增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3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
2.養老金水平掛鉤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2018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0.5%予以增加。
(三)單獨調整
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不同時間段單獨調整。
(四)傾斜調整
對按上述辦法調整後,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再予以傾斜調整照顧:超過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年齡分組進一步加大對年齡偏大、退休時間早的退休人員進行傾斜。
1.截止2018年12月31日, 滿70周歲,不足80周歲的退休人員,超過70周歲每超1歲增加7元;
2.滿80周歲,不足90周歲的退休人員,超過70周歲每超1歲增加8元;
3.滿90周歲及以上退休人員,超過70周歲每超1歲增加9元。
4.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5.對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2019年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達不到2019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從2019年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
Ⅲ 2017年貴州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嗎
2017年貴州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在七月底前到位。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貴安新區黨工委政治部、社會事務管理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為更好地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現就我省2017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人員范圍
從2017年1月1日起,對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別按照下列辦法進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
(1)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最低增加30元。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2)按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0.8%增加(其中:對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016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按2016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0.8%增加)。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1)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2.7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最低增加27元。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2)按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2%增加(其中:對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016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按2016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2%增加)。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參加本條第(一)、(二)款調整,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進行調整: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四)在按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多項條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2016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員,超過70周歲每增長1歲增加6元,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退休人員的年齡認定以辦理退休手續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財政籌集解決,不得擠占挪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結余資金。
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其他
(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比照上述辦法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二)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2017年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達不到2017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從2017年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
(三)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根據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工作進展情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落實,從基金支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由原單位代調代發,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後再進行結算。
(四)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繫到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全力以赴抓好落實,確保7月底前企業全部發放到位、機關事業單位基本發放到位。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2017年7月21日
Ⅳ 貴州社保工資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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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退休養老金調整_退休人員漲工資2017貴州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
貴州省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
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貴安新區黨工委政治部、社會事務管理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為更好地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現就我省2017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人員范圍
從2017年1月1日起,對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別按照下列辦法進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
(1)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最低增加30元。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2)按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0.8%增加(其中:對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016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按2016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0.8%增加)。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1)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2.7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最低增加27元。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Ⅳ 貴州省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國務院會議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提高專幅度按2009年企業屬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全國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
各省的具體方案還沒有出台,估計一月中旬會出台的,請你稍等。
Ⅵ 貴州省人社廳官網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社會保險養老金的文件
國家人社部、財政部印發的《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2015年12月前已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養老金,總體水平為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盡管國家層面的方案在4月中旬已經出台了,但截至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層面的執行方案尚未明確。貴州省政府正在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耐心等待,但養老金提高部分均從2016年1月補發,敬候佳音。
Ⅶ 今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怎樣調整
2016年,我國實現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待遇同步調整,按6.5%左右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內位退休人容員養老金標准,並向退休較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傾斜,1億多退休人員因此受益。
提交審查的預算報告也提出,適當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建立基本養老金合理調整機制。穩步推動基本養老金保險制度改革,提高覆蓋面。
養老金的科學管理和保值增值受到人們普通關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游鈞表示,到2016年底,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已正式啟動。
Ⅷ 2013 貴州省養老金調整方案
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黔人社廳發[2013]6號
各市、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省直有關單位,中央在黔企業: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現就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3年1月1日起,對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退休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2、1994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辦理退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90元。
3、2012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2.5元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最低增加25元。
(二)新中國成立前老工人按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增加基本養老金。
新中國成立前老工人是指: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8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60元。
(三)按本條第(一)、(二)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多個條件的予以累加。
1、退休前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正高職稱300元、副高職稱(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240元的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2、截止2012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老齡人員,超過70周歲每滿1歲增加6元,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
退休人員的年齡認定以辦理退休手續時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4、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
二、企業退職人員比照上述辦法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三、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2013年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達不到2013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從2013年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
四、企業退休人員按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後,月基本養老金(不含領取《獨生子女證》加發5%養老金部分)達不到下列標準的,補足到下列標准:
1、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低於550元的,補足到550元;
2、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20年,低於640元的,補足到640元;
3、繳費年限滿20年及以上,低於750元的,補足到750元。
五、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以赴抓好落實,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財政廳
2013年3月19日
Ⅸ 貴州省人社廳關於調整2015年退休企業工人工資規定
貴州省於2015年3月30日公布了本省2015年度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的具體細則,具體如下: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財政廳《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廳發〔2015〕8號
各市、州、縣(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貴安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省直有關單位,中央在黔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現就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5年1月1日起,對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10元。
2.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3.5元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每月最低增加35元。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增加基本養老金。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10元。
(三)按本條第(一)、(二)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多項條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員,超過70周歲每滿1歲增加7元,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
退休人員的年齡認定以辦理退休手續時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3.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二、企業退職人員比照上述辦法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三、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2015年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達不到2015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從2015年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
四、從2015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員月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不含領取《獨生子女證》加發5%養老金部分)調整為560元,退職人員月最低退職生活費標准(不含領取《獨生子女證》加發5%養老金部分)調整為535元。
五、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以赴抓好落實,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財政廳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