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鄭州職工醫保怎麼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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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是可以補繳的。
1、國家開始內實行醫療保險制度大約在2001年前容後。醫療保險一般不用補交,但是各地區的規定不同,有的地區規定必須補繳,有的地區規定可以補繳,也有的地區規定不到退休時間不準補繳,是否需要補繳,應當視本地區的規定而定;
2、醫療保險在退休時必須積累一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一般規定為20年-30年,並且實際繳費年限必須達到5年(或1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後免費終身享受醫療保險保障待遇。如果在退休時的累計繳費年限不足規定要求,可以按當時的費率標准補交所差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3、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在當地實施醫療保險制度以前,個人的經勞動部門認可的連續工齡和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後連續交納養老保險的時間(年限)。
『貳』 已經退休的職工沒有醫保,可不可以補交醫療保險
已經退休的職工沒有醫保,可以一次性補繳醫療保險的費用,在退休後享受醫療保險的待遇。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條 曾在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並在本市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但未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
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6%一次性補齊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並自補繳次月起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補繳費用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劃入個人賬戶。
(2)鄭州退休職工補交醫療保險擴展閱讀: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醫療保險登記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參保登記,並一次性足額補繳欠繳的醫療保險費,補繳標准為欠繳期間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5.6%,補繳年限計入參保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補繳費用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劃入個人賬戶。
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登記前,其職工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支付。
『叄』 醫保交費多少年退休不要補交
醫保繳費通常抄男性需繳納襲滿25年,女性為20年在退休後無需補繳即可享受醫保待遇。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退休時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退休後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一)不欠繳職工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累計男滿25年,女滿20年;
(三)實際繳費年限最低累計滿10年。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繳費年限未達到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用人單位或者靈活就業人員本人一次性補齊所差年限的職工醫療保險費,補繳標准為職工或者靈活就業人員本人退休時上月繳費基數的5.6%。補繳費用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劃入個人賬戶。
(3)鄭州退休職工補交醫療保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肆』 已經退休的職工沒有醫保,可不可以補交醫療保險怎麼補
補繳欠費
1、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醫療保險欠費情況,建立欠費數據信息,填制專《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單屬》,通知參保單位補繳欠費。
2、對因籌資困難,無法一次足額繳清欠費的參保單位,醫保機構征繳部門與其簽訂社會保險補繳協議。如欠費單位發生被兼並、分立、破產等情況時,按下列方法簽訂補繳協議。
⑴欠費單位被兼並的,與兼並方簽訂補繳協議。
⑵欠費單位分立的,與各分立方簽訂補繳協議。
⑶欠費單位進入破產程序的,與清算組簽訂清償協議。
⑷單位被拍賣出售或租賃的,與主管部門簽訂補繳協議。
3、參保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單》或補繳協議辦理補繳,醫保機構征繳部門予以受理,並通知醫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收款。
4、破產單位無法完全清償的欠費,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受理單位破產清算組提出的申請,審核後送稽核監督部門處理。
5、醫保機構征繳部門依據財務管理部門傳來的補繳欠費到賬信息和稽核監督部門傳來的核銷信息,調整參保單位欠費信息
『伍』 退休時醫保沒繳夠年限,可以一次性補繳嗎
退休時醫保沒繳夠年限,是可以一次性補繳到繳費年限的,然後在退休後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退休時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退休後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一)不欠繳職工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累計男滿25年,女滿20年;
(三)實際繳費年限最低累計滿10年。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繳費年限未達到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用人單位或者靈活就業人員本人一次性補齊所差年限的職工醫療保險費,補繳標准為職工或者靈活就業人員本人退休時上月繳費基數的5.6%。補繳費用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劃入個人賬戶。
(5)鄭州退休職工補交醫療保險擴展閱讀
依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費按以下比例劃入個人賬戶:
(一)不滿45歲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劃入;
(二)年滿45歲尚未退休(退職)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4%劃入;
(三)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基本養老金的4.5%劃入。
剩餘部分作為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和支付。
第二十五條
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門診規定病種醫療費用和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醫療費用。
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普通門診醫療費用、購葯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中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等,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挪用。
第二十六條
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和挪作他用。
『陸』 職工醫保可以補交嗎
職工醫保是可以補繳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繳費年限未達繳費年限,是可以一次性補繳的。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退休時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退休後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一)不欠繳職工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累計男滿25年,女滿20年;
(三)實際繳費年限最低累計滿10年。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繳費年限未達到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用人單位或者靈活就業人員本人一次性補齊所差年限的職工醫療保險費,補繳標准為職工或者靈活就業人員本人退休時上月繳費基數的5.6%。補繳費用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劃入個人賬戶。
第十九條 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但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條件的退休人員,按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次性補齊所差年限的職工醫療保險費後,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6)鄭州退休職工補交醫療保險擴展閱讀: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醫療保險登記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參保登記,並一次性足額補繳欠繳的醫療保險費,補繳標准為欠繳期間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5.6%,補繳年限計入參保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補繳費用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劃入個人賬戶。
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登記前,其職工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支付。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柒』 職工醫保繳納年限不足,退休後由單位補繳還是個人補繳
如用人單位已履行繳費義務,繳納費用由職工個人承擔。
從2016年1月1日起,武漢對職工醫保補繳政策進行了調整——繳費年限未達到武漢市規定標準的,可選擇一次性繳費補足繳費年限,也可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如用人單位已履行繳費義務,繳納費用或由職工個人承擔。
武漢市規定的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標准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須男滿30年、女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不少於10年。
如果用人單位在職工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職工醫保繳費義務導致繳費年限未達標的,單位應為職工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彌補繳費年限;
如用人單位已履行繳費義務,但職工繳費年限仍未達標,職工可選擇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補足繳費年限,以在退休後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也可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保,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履行了繳費義務,職工選擇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補足繳費年限的,用人單位可自願為職工一次性繳納,否則由職工自主承擔,社保經辦機構不得強制用人單位繳納。
(7)鄭州退休職工補交醫療保險擴展閱讀:
職工醫保補繳計算方法:
職工退休時,如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都未達到規定標准,職工選擇補繳費用以享受退休後職工醫保待遇的,則先補繳費用以補足實際繳費年限,並將補足的實際繳費年限計入繳費年限。
一次性補繳計算公式為「繳費金額=年度繳費標准×應補足的繳費年限」。上述公式中,年度繳費標准為補繳費用時上年度武漢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應補足的繳費年限中不足一年的月份折算成年,並保留兩位小數。
在個人窗口參加職工醫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包括在個人窗口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後參保的人員),如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都未達到規定標准,也按此公式補足繳費年限。
『捌』 鄭州市退休補繳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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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可以一次性補繳醫保費。
休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年限的,按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以現金形式一次性補足不足年限。自補足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2001年4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按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累計年限計算,享受當期醫療保險待遇,如實際繳費年限男不足25年女不足20年,退休後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