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承包的林地有那些權利
一、關於林權改革政策方面的問題
2008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已明確相關權、責、利。大致包括:
1、明晰產權
林改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經營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農戶有承包經營權,承包林地的期限為70年,並依法簽訂承包合同,核發林權證。
2、經營權放活
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
3、落實處置權
林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擁有對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權利,林權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抵押等。
4、保障收益權
林農擁有四個層次的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徵收林地必須補償,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均按相關規定補償;對集體林地被劃入公益林范圍的,不管採取哪種承包方式,都要求補償資金落實到農戶;嚴禁對林地承包經營權人亂收費、亂攤派。
二、其他法律規定
1、《物權法》第125條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127條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森林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
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
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3條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 林業局可以把我家合同期內的山林轉承包給別人嗎
,林業局可以把我家合同期內的山林轉承包給別人嗎?這個應該是不可以的,即便它是林業局的,也應該是不可以的,合同期內的山林是你家的承包的是合法的?是有法律責任的,即便是林業局,也不可能把你家的合同再轉包給別人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林地所有是否可以出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林地所有權是不能隨意出讓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我國森林林地、林木權屬為4種權力: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木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所以,我國林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根據憲法規定,我國林地實行徵用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需要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三、國家對佔用或者徵收林地的審批許可權進行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佔用或者徵收、徵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面積低於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佔用或者徵收、徵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另外,歸家還規定了佔用或者徵收林地的審批程序。
四、我國城市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對於佔用林地的,都是採取徵用辦法。除了林地所有權不允許買賣出讓外,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地木使用權是可以流轉出讓的。
4. 在林業局可以承包土地嗎
國家規定公務員不能從事經營,承包工程,等項目你不能承包士地經營,可用他人出面
5. 林業編制可以承包本單位林地搞副業嗎
三權分置」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過程中形成的思想,主要是指對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林業承包的三權分置,是指林地的是什麼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就是說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可以分離設置。例如:林地是國家素偶偶原來由國有林場經營,現在可以在林地是國家所有基礎上,承包給某一個公司或部門和個人,承包者獲得承包權而不經營,承包者將林地流轉給其他部門或個人經營。
6. 什麼人不可以承包土地和林地
林地不應該個人所有權,是使用權。一切林地都歸國家所有。林木有所有權。
7. 關於林地承包的法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據此,我國公民個人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條規定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
據此規定,你朋友一家要想繼續「看守」這片山地,必須簽訂承包合同以承包經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這片山地生產量如何,承包費多少是雙方自願約定。當然,你朋友一家可以不選擇繼續「看守」這片山地。
看管山林50年,取得不了土地所有權,為自己看管山林也別指望獲得任何補償。但如土地上有你朋友一家栽植的林木或其他附著物,如不選擇繼續「看守」這片山地,可以要求補償。
8. 簽訂林地林木承包合同有何規定
《意見》規定承包集體林地,要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確規定並落實承包方、發包方的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責任,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明確了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同時要求合同內容要結合林業生產經營特點,落實《意見》的相關責任。承包合同具體內容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一般包括六個方面:一是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是承包林地的名稱、坐落、面積、界至、質量等級以及林木狀況等;三是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是承包林地的用途;五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六是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