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申請表怎麼寫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是勞動者由於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後,於國家社會保障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准則和依據。
填寫該申請表時,正確使用以下標準的說明填寫則可,表格參考圖片:
1.本標准條目只列出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起點條件,比此條件嚴重的傷殘或疾病均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標准中有關條目所指的「長期」是經系統治療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3.標准中所指的「系統治療」是指經住院治療,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醫院進行門診治療並堅持服葯一個療程以上,以及惡性腫瘤在門診進行放射或化學治療。
4.對未列出的其他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條目,可參照國家標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相應條目執行。
『貳』 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後有什麼待遇
『叄』 因病或非因公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能否辦理退休、退職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版職工非因工緻權殘或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符合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不符合退休條件的,辦理退職手續。
『肆』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需要什麼資料
企業職工因病以及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屬喪失勞動能力和致殘,要求提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和致殘程度的,鑒定程序如下(泰州市應該是一樣的):一、首先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二、單位勞動能力鑒定組織根據職工本人申請以及提供的原始醫療診斷證明、病史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關於印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8號以及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基本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傷殘1-4級條件的,由單位填寫《職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審批表》一式三份,單位蓋章後,連同申材料由單位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公室。三、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公室審核上報的所有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該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市(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公室指定有關醫院對被鑒定職工進行醫學檢查,並由市醫療技術鑒定小組對被鑒定職工作出醫療技術鑒定的書面結論。
『伍』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
勞動者由於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後,於國家社會保障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准則和依據。1范圍本標准規定了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原則和分級標准。本標准適用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2總則2.1本標准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個程度檔次。2.2本標准中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2.3本標准中的大部分喪
『陸』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怎麼處理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是勞動者由於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後,於國家社會保障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准則和依據。
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
1.本標准條目只列出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起點條件,比此條件嚴重的傷殘或疾病均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標准中有關條目所指的「長期」是經系統治療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3.標准中所指的「系統治療」是指經住院治療,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醫院進行門診治療並堅持服葯一個療程以上,以及惡性腫瘤在門診進行放射或化學治療。
4.對未列出的其他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條目,可參照國家標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相應條目執行。
『柒』 求關於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的《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表》,用人單位需要填報的。
在當地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可以直接領取
《鄭州市工傷(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捌』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提前退休領取養老保險金規定
1、你這種情況,具體應該咨詢當地社保部門,因為各個地區的繳版費基數都是不一樣的,還有權1998年前是沒有各人賬戶的,這種情況應該補繳多少,各地都有不同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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