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名退休人員返聘後因工死亡待遇的爭議:如果你是仲裁員,你認為應該如何解決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勞動部相關規定,此時退休人員不應認定為勞動者,他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不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內。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反聘關系應認定為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退休人員在反聘期間因工死亡可參照工傷的賠償標准予以賠償。
《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
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1)一名退休人員返聘後因工死亡待遇的爭議問題1申訴人的申訴和仲裁機構的裁決是否合理擴展閱讀:
返聘人員不參加工傷保險勞動者與單位該注意
如今高齡勞動者不在少數。由於年齡畢竟較大,身體體質等都不比過去,發生各種風險的幾率也大。退休返聘人員因其已經退休,目前不認可其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也不能認定所受傷害為工傷。但未辦退休手續或者未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繼續在原單位工作,受到傷害或者職業病的高齡勞動者,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其次,高齡勞動者需要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自身情況,尤其是身體情況,以便用人單位能夠安排適當工作,這是勞動法上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
用人單位也需要對這些勞動者盡到充分的保護照顧義務,否則造成勞動者損害的需要承擔工傷或侵權責任。再有,對於退休返聘人員不能夠參加職工工傷保險的情況,僱主可以通過僱主責任險、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分擔自身風險,同時保障退休返聘人員遭遇意外傷害獲得補償的權利。